我国工伤保险范围亟需扩大*:特殊专业实习生工伤保险机制的构建

2012-08-15 00:48李晓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责任险工伤保险实习生

李晓霓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 100191)

与普通专业教育相比,特殊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比如医学专业。这主要体现在本专科生的实习和实践能力训练方面。比如对医学专业的学生,2012年5月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强调:“要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基层见习,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然而,当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脱离了校园相对安全的环境,和所有医务人员一样不仅面临着被染上传染病的风险,而且还有受到“医闹”侵害的风险。2012年3月“哈医大医学生王浩被杀事件”就是一个血的教训。面对这些风险,与医务人员相比,医学生缺少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因此,建立特殊专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机制迫在眉睫。

一、特殊专业实习生无保险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不被认为是“劳动者”

何谓“劳动者”?法律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享有法律上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但由于部门法及法学分支学科研究内容的不同,劳动者概念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在我国主要有基于宪法上的劳动者和基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中的劳动者。基于宪法上的劳动者是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确定的,如我国《宪法》在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在第四十五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基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上的劳动者是以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的,对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除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之外,根据劳社部发 (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同时符合三个标准:首先是合法标准,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如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用人单位应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其次是控制标准,即劳动者应遵循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最后是组成标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其他事项。以上三个标准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为三方面的考察。临床医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6周岁,虽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从以上三个标准看,是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被排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二)社会实践是教学内容而非工作

许多特殊专业实习生的社会实践内容大多只是教学内容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工作,因此不被认可。比如医学生在医院的临床实践与其他大学生的勤工俭学以及顶岗等不同,属于医学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基础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为加强临床实际应用,在医院有关科室进行轮转,掌握相关临床技能,以达到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目标。对于此类接受教育及职业受训,一般不认为是工作,不适用劳动法,这一点在国外也是不例外的。如在美国,当一个人在雇主处所接受的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的训练相似,且这种培训仅是有利于该当事人,提供培训的雇主并没有从培训中得到实际利益,也没有支付该当事人报酬或许诺培训结束后当事人自动获得工作时,该当事人将被认为是职业受训者,和在校学生一起被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的适用范围之外。

二、分类设立实习生社会实践保险机制

(一)为本、专科实习生建立实习责任险

实习责任险是为深入推进教育实践,促进学生实习过程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受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险种。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努力构建完善的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一些发达国家的实习责任保险已经创设施行了多年,在有的国家还被纳入法定保险的范畴并在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处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责任险制度已初步建立。2012年2月10日,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了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这一示范项目的实施,完善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保障制度,使学生在实习中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和保险服务,并进一步推动了职业学校学生加强社会实践,为毕业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虽然目前我国的实习责任险主要为促进“工学结合”,主要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展开,本文认为,对一些“非工”特殊专业的实习生也应该有所兼顾。特别是医学实习。因为医学教育实践性强,医疗环境具有较高的职业风险,而在我国恰恰对此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为医学本专科实习生建立实习责任险,能填补此项保障机制的空白。一旦出险,不仅能使学校和接受实习生的教学医院免于沉重的赔偿,使教学实习工作开展得更为顺利,而且因实习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宽于商业意外险,可结合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实习学生遭遇职业病或“医闹”侵害等不同风险时,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补偿,更好地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应将实习研究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特殊专业的实习研究生不同于本、专科学生,其导师大多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因此,在培养标准上,被赋予特殊要求。比如医学院系统很多培养单位都规定,临床研究生应有能独立地履行一名医生的职责,并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医疗实践需要,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或某些疑难病症,能对在临床见习、实习的医学生或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等;在临床能力训练上,根据卫科教发〔2008〕45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在临床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根据学科特点安排临床研究生一定的住院医师工作,门、急诊工作等,辅助临床医疗工作,接受医院临床工作的相应考核和管理;在个人待遇上,除了规定的生活补助外,临床研究生一般享有与同科室同年资住院医师相同的奖金;在工龄计算上,根据教高 (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工作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资质认定上,临床研究生的临床经历,在毕业后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师职称晋升等方面一般都记入相应的年限。此外,临床研究生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与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相同。有部分临床研究生本身也是有从医工作经历,为进一步深造而考取研究生的。

这种情况说明,一些特殊“非工”专业的研究生其实习工作在性质上和纯粹意义的教学还是有区别的,符合上述劳社部发 (2005)12号文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标准、控制标准和组成标准,只是其所从事的工作是以后走上医生工作岗位必不可少的能力训练,且是非独立的。在我国,已经有学者认为:如果在校学生不仅仅只是实习,而是承担了相当于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作或事实上已经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且工作期限较长,并从用人单位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时,则不宜一概否认在校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必须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我国立法上尚且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如果仅仅因为医学生的身份而一概否认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身份,从法理上讲理由很不充分。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扩大目前工伤保险对象范围,应将部分特殊专业的研究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三)分类设立实习生保险机制的原因

实习责任险作为一个新型的险种,尽管教育部目前在全国职业院校大力推行,但从法律上讲是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且目前投保人不统一,有学校、有实习单位,也有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投保的,具体的保障范围和水平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围绕实习内容协商确定。部分特殊专业的研究生在进入社会实践阶段后,和学校的关系松散,而在实习地直接面对风险的几率更大。还是以医学院为例,因专业的特殊性,其临床实践已不属于传统中的教学实习,不符合实习责任险的内容,且与医学本、专科生相比,临床研究生能够辅助临床医疗工作,具有更多独立性,在待遇、工龄和资质认定上都有配套政策已认可了其劳动内容。因此,呼吁扩大工伤保险范畴,由医院为临床研究生投保工伤险,由学校为医学本、专科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险。这是医学生临床实践的需要所致。因此,对特殊专业的实习生实行分类投保,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势在必行。

猜你喜欢
责任险工伤保险实习生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漫画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环境污染责任险对企业利好还是利空?
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 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2亿人
最牛实习生
关于发展我国产品责任险的相关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