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创新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2012-08-15 00:44张华林
中国民政 2012年6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自律社团

张华林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如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社会组织的监管应该是自我监管、行政监管和互律监管三位一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法律规范构成了连贯的社会组织健康管理机制。针对我国目前现状,笔者认为,创新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创新社会组织内部监管机制。一要创新内部制衡、自律监管。行业协会、联合性社团、专业性社团等现代社会组织,要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职责,完善内部自律制衡和约束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等级评估。试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管能力。二要创新社会组织年检监管。为防止年检走过场现象,各地可采取窗口和集中上门年检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年检率。三要创新社会组织财务监管。开展社团违规经营、违规收费、“小金库”治理等专项清理工作。建立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财务审计等工作长效机制,将财务审计作为年检重点项目,社会组织年检时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确保年检时财务监管不走过场。

二是创新社会组织外部监管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建立综合执法监察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高政府监管效力。一要创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监督机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失信惩罚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开通社会组织互联网站和专项热线电话,掌握社会组织的动态,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制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活动。二要创新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调机制。为纠正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无人管、不会管的现象,各地要创新社会组织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的协作机制。三要创新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公安、外事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合作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四要创新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机制。建议国家出台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公共服务和对外交往交流活动及国际交流合作,查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做好异地商会、境外社会组织在华活动的监管工作,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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