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首一苇
在理论创新中着力解答民政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2012年民政论坛”主要理论成果观点摘要
◎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首一苇
“2012年民政论坛”分为实务研讨和理论研讨两个阶段。本届论坛共收到民政系统、社会各界报送论文914篇。评出获奖论文101篇,其中,一等奖15篇,二等奖30篇,三等奖35篇,优秀奖21篇。
在民政论坛实务研讨阶段,有七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就获奖研究成果进行了展示交流,本刊将陆续刊发。在民政论坛理论研讨阶段,有十位代表进行了会议交流,现将其主要观点摘要编发如下:
浙江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创新研究(浙江省民政厅课题组)一文指出:城乡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问题,是现代国家实现现代化和提升城乡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战略问题。在我国,城乡二元的特有经济结构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它直接制约了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浙江省的城乡一体化开展较早、发展成果较好,其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推进较为明显。浙江省正处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关键阶段,而社会管理的提出,要求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浙江民政工作正由从民政现代化向民政一体化发展。浙江推进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
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的本质在于以“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理念为指导,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实现民政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城乡居民之间公平配置,让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内涵包括了三个尺度:一是民政民生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二是民政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三是民政管理体制机制的城乡一体化。
浙江省的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的总体目标是:由现代民政向城乡一体化民政转变,由解决基本民生问题向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调节社会关系转变,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民生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民政体制机制三个纬度,来保障和实现城乡居民的基本社会权利,促进城乡居民生存权、发展权等社会权利的长足发展,力争2012年完成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创新试点工作,到2015年基本实现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研究组指出推进民政城乡一体化的策略主要包括:一是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民生保障制度;二是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三是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民政工作机制。
评价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程度可以通过构建一组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指标,然后加权将所有指标所代表的信息综合成一个指数,用以反映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的水平和程度。浙江省用于考察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的一级指标有:城乡发展水平、城乡协调水平两个。二级指标有:民生保障工作、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自身科学发展能力工作。三级指标有: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比、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占上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比、福利彩票公益金年支出增长比率等35个。通过固定加权公式计算目标值得出浙江省当前的加权值,从而确定浙江省民政工作城乡一体化处于何种程度。(城乡二元结构阶段,其目标值为﹤0.6;城乡互动阶段,其目标值为0.6≦D﹤0.7;城乡初步一体化阶段,其目标值为0.7≦D﹤0.8;城乡中度一体化阶段,其目标值为0.8≦D﹤0.9;城乡高度一体化阶段,其目标值为0.9≦D。)
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评价(江苏省苏州市民政局课题组)一文指出:城市灾害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高效的灾害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地减轻灾害损失,科学的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推动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和防灾减灾建设。为此,苏州市民政局联合苏州科技学院有关专家就如何构建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作了初浅的研究,并对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进行了分析评估,同时提出了对策。
构建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需要考虑当地的地域特色,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以及潜在灾害发生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研究组选取了政府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居民应急能力、灾害预报监测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资源保障能力作为评价准则,再围绕各准则选择评价指标构建了苏州城市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共包含六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
灾害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分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层构建,研究组选择采用了专家调查意见表设计和意见融合两种方法,确定各指标权重。通过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后,即根据指标层指标的分层权重测算灾害应急能力的六个准则层指标值,然后根据各准则层指标权重和其值进行灾害应急能力大小计算。
研究组通过使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得出了对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分析评估结果:(1)“十一五”期间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总体上处于较高水平;(2)政府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资源保障能力对灾害应急能力的贡献值均处于较好水平,说明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可以应对大规模灾害或持续时间较长灾害的考验;(3)从评判结果可以看出苏州城市居民灾害应急能力一般,若出现大的灾害,城市居民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将经受严厉考验。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突发性灾害,较差的城市居民灾害应急能力可能跃居为滞碍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的首要因素。
针对苏州市灾害应急能力的评判结果,研究组建议采取以下对策:(1)进一步提升灾害防御能力。(2)切实增强灾害监测预报能力。(3)应急救援能力方面要不断完善灾民救助安置机制。(4)政府部门快速反应能力方面应重点加强灾害损失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报灾核灾机制和灾情评估机制,开展地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灾情评估标准体系。(5)扭转居民应急能力较低态势。此外,应重点加强青年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使其在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我国《防灾减灾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贵州大学法学院 方印)一文指出:我国正在进入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与实施了一系列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正式制度。但随着我国灾害防治实践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灾害法制体系不完善的严重弊端就逐渐表现出来,尤其是我国防灾减灾基本法的缺失弊端表现得十分明显,全社会要求有关机关抓紧时间制定与出台作为我国防灾减灾基本法的《防灾减灾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严重。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除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外,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有效灾害管理是必要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基本法地位的《防灾减灾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其主要功能包括:作为一般法的规范性功能;作为防灾减灾基本法的体系构建与统领性功能;作为防灾减灾综合法的法制化功能。关于《防灾减灾法》的基本性质、法律地位、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文章指出:我国《防灾减灾法》不只是一部行政管理法,更应是一部社会安全法;不纯粹是一部公法,应是一部公法与私法兼备的综合法。《防灾减灾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首先,它是我国防灾减灾法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重要标志;其次,我国《防灾减灾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再次,我国《防灾减灾法》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基本人权能否获得切实保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最后,由于目前我国《防灾减灾法》在基础理论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不足或缺失,因此将其作为一部新兴的基本法来对待是十分必要的。《防灾减灾法》的制定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有:(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二)“防灾减灾与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三)“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与灾民自救相结合”的原则。除此之外,文章还指出《防灾减灾法》至少应该包括三十三个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防灾减灾各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了与防灾相关的经济、管理、社会参与、科技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文章还对我国《防灾减灾法》的基本框架也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我国制定的《防灾减灾法》应满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一基本要求,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包括有九章共一百零六条与防灾减灾相关的法律内容。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广东省民政厅课题组)一文指出: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不仅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稳定、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百年大业。社会组织在广东省社会发展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以及对外交流领域各个领域上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以往广东省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上也做了很多努力。从创新登记管理体制、创新培育扶持政策、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不错的成效。但仍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在数量、经济贡献、社会服务等方面与世界平均水平尚有差距。二是社会组织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三是社会组织扩大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交流合作中的角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还不匹配。
为了减少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研究组在对以往经验的总结以及国外优秀经验的吸取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首先是制定基本法。其次是清理现有法规。加快修订现有“三个条例”,平衡“管理”与“维权”两种立法取向。再次是制定单项法规。在基本法未出台前,可先制定行业协会法等单项法律法规,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二是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应该实行直接登记,拓宽准入制度,打破一业一会,完善监管体系。三是构建培育扶持体系。建立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分别编制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社会组织目录,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健全配套政策。健全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凡是经过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不再进行个案审批。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将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进行分类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四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自治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增强工商经济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组织、城乡基层和群众生活类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党群工作。
我国城乡基层自治与政府服务指标体系设计研究——以新加坡基层自治模式为借鉴(上海师范大学 赵银亮)一文指出:当前我国基层自治体制存在如下问题和困境:第一,城乡管理总体管理战略与管理职责缺乏完整体现,从而难以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行为形成有效的引导。第二,各个专业管理部门与基层政府组织治理结构条块分割,城市管理责任以及决策和执行过程均高度分散,管理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上下左右协同能力脆弱,造成管理脱节严重。第三,城乡基层管理部门往往将外部公众作为单纯的管理对象或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在城乡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公众伙伴关系的能力。文章根据新加坡城市管理经验提出了我国城乡基层自治的路径选择:深化公众参与机制。主要工作:一是界定基层自治和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二是建立基层自治与管理全程参与的总体脉络。首先,要推动伙伴关系的形成。我国处于一个向社会多元化、政治现代化、经济全球化和秩序法制化的转型阶段。就城市发展事务而言,应积极寻求社会参与、民营化等方式,与私营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对公众提供信息和做出反应则可以改善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监控以及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进而提高政府的效率。其次,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基层自治实现参与式治理转型的目标,就是促进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面对基层公共问题管理公共事务,并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再次,寻求公众的适当参与。实现真正有效的参与,需要打破原有的单纯参与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参与背后更深层次的内容。社会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并不是为了参与而参与,其根本目的是要追求自身利益和需求的实现。最后,设计三维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路径。要明确的就是关键相关主体的利益点,在此阶段政府与社会处于同等的地位,共同组成利益相关结构,探讨解决问题的管理手段与方法,使公众从问题开始就介入管理之中。基于公众参与战略管理过程的路径设计,从城乡基层动态管理的角度,围绕整个管理过程讨论具体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空间,给政府与社会共同解决城市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合作平台。文章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建议:(一)进一步明确基层自治和公民参与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二)完善社团立法,培育成熟的参与主体;(三)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基层自治和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既可以使公共利益最优化,又可以使决策获得正当性。
社会救助管理创新的“济南探索”——济南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山东省济南市民政局课题组)一文指出:济南市委、市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进程中,把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探索出一套社会救助工作的新模式。济南阳光救助模式的主要做法有:严把入口、信息核对、指数排名、实施救助、监督评估等。新模式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依托,整合经济、政治、社会和民生的各个层面,涉及思想观念、权力协调、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对我国救助工作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有益启示。一是市、县两级应成为社会救助工作创新的关键节点。当前,从中央到基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市、县两级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同时还是监督者。社会救助相关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与时俱进、敢于探索和勇于创新。济南市委市政府以服务民生、惠泽百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了独具济南特色的社会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考核体系,推动济南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根本性转变。二是整合救助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探索社会救助机制的现代转型。济南阳光民生救助体系有效整合了党政群各救助职能部门的救助资源、信息资源、监察资源和社会互助资源,畅通了部门间的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建立了纵通横联、协同交互的社会救助网络体系。突出可操作性,不与部门争利,在现行运行体制下,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透明,体现了“四个创新”。三是借助现代科技与“信息化”,实现社会救助方法的科学化。阳光民生救助体系为实现公平公正救助的目标,通过借鉴科学的量化工具和“因素管理法、指数排位法、适度调整法”等科学方法来控制社会救助的关键环节,从而实现了社会救助方法的科学化。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救助工作,在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上都可以大有作为。四是转变救助理念,秉承“助人自助”,提升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价值内涵。阳光民生救助与传统救助形式不同,它强化“助人自助”的救助理念,开展多元化救助,不仅提供物质帮助,还根据被救助者的实际情况,提供就业、法律、心理等多方位救助,重建被救助者的生活信心与希望,重新激发其就业和创业的潜能和价值,从而提升了阳光民生救助价值体系的价值内涵。五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搭建专业社工服务社会救助的政策平台。济南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把专业社工纳入进来,提升了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多元化和人性化水平。这些专职社工,对社会工作实务进行了探索,通过心理疏导、个案辅导、小组活动使受助者对生活充满信心与希望,使其看到自己的潜能和价值。社工的介入,解决了传统社会救助政策层面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网络草根公益:公益发展的新生力量及其政策启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樊红敏 马闯 王博 张华)一文指出:当前,网络草根公益已经崛起成为公益发展的新生力量。主要表现在:网络草根公益活动成为有影响力的公共事件;“网络公益阶层”初步形成;网络草根公益组织增长迅速;网络草根公益影响力日益增大。总的来说,网络草根公益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平民化特征凸显;二是网络化趋势显著;三是组织化态势确立。网络草根公益作为新生要素,拓展了公益发展的空间,对中国公益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但它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公信力、规范化以及专业化问题和困境。如何通过互联网传播公益理念、如何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制度化、专业化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文章指出:通过网络推动草根公益发展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虚拟与现实交汇:加强网络公益文化建设。互联网已经成为挖掘民众的善良之心和人性之爱的精神家园,成为培育公益文化的沃土。网络公益文化建设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加强网络公益文化建设要从“虚拟”与“现实”两个层面入手:一个是从网络的虚拟空间着手,以网络为平台,采取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公益理念渗透进网友日常的网络生活和网络行为当中,为社会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弘扬和传播公益文化。一个是通过网上—网下的网络动员,开展丰富多样的志愿活动,培育志愿精神。二是扶持与监管并重,完善网络公益相关制度。政府和民间社会,绝非对立状态,而是一个共同探索和进步的过程。面对网络公益的蓬勃发展,政府要做到扶持与监管并重。具体来说:要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加快制定统一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要完善公益组织准入制度。要营造积极开明的政策环境,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像扶植创新企业一样扶植优秀的网络公益组织。与此同时,要完善我国公益组织监督制度,加强对网络草根公益的有效监管。要成立网络公益组织监管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要健全志愿者组织体系。三是以网络草根公益为切入点,创新公益管理。公益管理创新从根本上讲包括管理主体的创新、管理制度的创新以及管理方式的创新。从公益管理主体上来看,网络公益阶层和网络公益组织正在发育成为公益事业有影响力的主体。从管理制度上来看,网络草根公益在技术和制度的结合上做了大量的探索。从管理方式上来看,网络公益的自主自愿、高效互动以及技术优先也是公益管理方式创新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借鉴网络公益的运作方式,创新公益管理方式,是公益管理创新的又一个切入点。
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思考——以广西为例(广西民政厅 冼定同 李政清)一文指出:广西慈善事业受到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而作为慈善事业的后盾的广西经济也在稳步增强,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慈善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广西的慈善捐助网络已经逐步建立,慈善募捐能力不断提高,慈善救助效果明显,慈善氛围初步形成。
但是,广西慈善事业仍存在着不利因素:慈善募集的水平较低;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数量大;慈善组织数量偏少;慈善机构社会公信力不足;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根据广西现在的慈善事业的现状,文章指出:要加快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从立法、组织结构、价值观念、政府职能、监督机制五个方面着手:(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慈善事业法制环境。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或慈善机构法,二是制定“义工组织法或条例”,三是遵循国际惯例,以保障慈善机构的良性运行,为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制化环境。其次,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通过修改法规取消对慈善公益机构双重审批、注册准入制度,培育更多的慈善组织,由市场优胜劣汰。再次,改进和完善与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一是让更多的慈善组织享有接受免税捐赠的资格。二是使实物捐赠同样享受税收优惠。(二)加强慈善机构组织建设,推动慈善事业职业化发展。1.逐步健全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市、县两级慈善会和慈善分支机构的发展力度,重点提高各县(市、区)慈善超市的普及程度提供便利、快捷的慈善服务。2. 完善慈善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慈善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各级慈善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内部考核制度。3.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三)大力弘扬慈善价值观,创造“行善为乐”的社会氛围。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营造一个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提升民众的慈善意识,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教科书中,促进全民慈善理念培育。二要表彰先进,树立慈善光荣的典型。(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要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社分离”,即政府和社会团体分权、分离,使其成为真正的营运主体。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慈善机构健康发展。一是全面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管理,加强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及自律制度建设。二是建立慈善机构等级评估及财务审计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研究(山东轻工业学院商学院 晁玉方)一文指出:2010年,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推动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故此,有必要分析社会就业所需的能力结构体系。文章指出:退役士兵应该具有社会通用能力、专业与岗位技能、创业能力三方面能力。社会通用能力是指10项基本能力,专业与岗位技能则指的是与所从事的职业性质有关的技能。创业技能层次最高,需要具备较高的社会通用能力与专业技能才能够形成。
我国士兵大多是高中学历,学历层次偏低,文化基础差异大。社会通用能力教育培训都是非常必要的。专业与岗位技能培训是其就业的保障,是其最为关心和重视的。另外,会有一大部分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因此,创业能力培训也应是其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体系的一部分。而三者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倒三角的关系。社会通用能力培训是基础,专业与岗位技能培训是保障,节点培训是重要的衔接,创业能力是最高形式。各部分之间层层递进,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培训体系,从结构上保证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实效性。文章同样指出应该根据这三者的特性设定适合退役士兵的课程,包括有基本写作与演讲、人际关系和公关礼仪、阅读沟通、就业形势与政策等等课程。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划分为四个阶段:正常服役阶段(新兵集训3月后至退役前6个月)、退役前阶段(正式退役前6个月)、退役后就业前阶段(正式退役至上岗就业或创业,一般为时3到6个月)、业后阶段(正式上岗后),应该根据具体的时间退役士兵所处的精神状态以及特殊情况合理安排课程。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途径应该是整合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途径,建立立体化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网络体系。除此之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体系运行还需要各方树立正确的观念,紧密配合,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保证该项工作的时效性;出台政策,建立协同渠道,落实组织实施责任,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在各个阶段顺利开展;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数据库,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保障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退役士兵所需的培训内容、培训阶段以及培训方式,组织相应教材的编订。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构建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支持体系的SWOT分析:理论表达与政策选择(杭州社会科学院 徐祖荣)一文指出:我国现阶段残疾儿童生存现状是:残疾类别集中且等级较轻;医疗救助和康复需求强;义务教育在学率过七成;残疾儿童监护人以父母为主。文章通过使用SWOT分析法,分析残疾儿童社会工作存在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而提出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构建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支持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我国残疾儿童社会工作存在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社会工作的人本主义价值理念与社会康复目标相一致;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原则使残疾儿童能重拾回归主流社会的信心;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帮助残疾儿童摆脱困境、正视生活。但同样存在着劣势: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工资待遇低,筹资渠道少;社会工作机构自律机制不平衡,社会认可度较低。而当前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新视野;正处于社会工作的新转折时期;残疾人事业具有新发展;而儿童普惠性福利体系在进行新探索。这是我国残疾儿童社会工作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思想观念落后、残疾儿童政策保障力度不足、社会工作立法滞后,职业认同感弱的挑战。
基于残疾儿童社会工作的优势、劣势、机遇以及挑战,在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支持体系构建上应该:(一)强化残疾儿童救助与权益保障的观念。对残疾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需注重残疾儿童的发展权,应该围绕如何消除残疾儿童权利行使中的生理性、社会性障碍,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自由地、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即以“造血式”的保护模式来改善残疾儿童的生存状况。(二)完善残疾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应该通过立法将残疾儿童的权利、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或不完善而导致不能有效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局面。特别注重法规内容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三)构建残疾儿童权利保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确立以政府为主、社会与家庭为辅的责任机制,在救助残疾儿童方面,政府应当承担主要的救助与保护责任,但对有家庭的残疾儿童,原则上由家庭救助为主、政府与社会救助为辅。二是要建立残疾预防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儿童残疾信息中心,投入人员、设备,一旦发现儿童残疾的,应当报告登记。三是要建立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四)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儿童社会化提供物质及信息渠道。无障碍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基础。在市政规划时,尽量考虑残疾儿童的需求现状并吸收残疾人参与规划设计与工程验收;公共机构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公共设施(包括儿童游乐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识等。(五)推进社会工作的应用与发展。健全职业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加强激励保障,充分调动社会工作人才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环境,完善社会工作法律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