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条例》再现太湖美景——访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

2012-08-15 00:51程瀛
中国水利 2012年8期
关键词:太湖流域蓝藻太湖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记者日前就《条例》在江苏省的贯彻实施情况采访了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

中国水利: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您认为《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太湖流域综合管理有何现实意义?

吕振霖: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条例》对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建立有流域特色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条例》建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和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制度,完善了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等,对于促进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条例》确立了太湖流域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条例》坚持流域综合管理,构建覆盖全面、相互协调的流域管理制度体系,将为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探索流域立法模式、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积累丰富经验。四是《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流域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形成治水管水合力,有力提升流域涉水事务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民生水利,促进人水和谐。

中国水利:《条例》施行以来,江苏水利在太湖治理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吕振霖:为了实现“重现太湖碧波美景”的治理目标,江苏水利部门采取了几个有效的措施:

一是调水引流,将长江的水调到太湖,引清释污。这样既提升了太湖水位,改善了太湖的水文结构,还提高了湖体的环境容量。二是蓝藻打捞。近年时有暴发的蓝藻如果放任其生长,就会腐烂并产生新的污染。将蓝藻打捞出来既可以避免蓝藻产生的生态危害,也可以减轻湖体的污染。三是生态清淤。长期积累在湖底的污染底泥,特别是游动的底泥对水体的污染很大,把它用科学的办法清除掉,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对整个水体的质量乃至整个生态环境改善非常有利。四是控源治污。即在面上对工业污染源、对生活污染源有效治理。这几年太湖的水质不仅没有恶化,而且还在稳步改善,蓝藻暴发的强度也明显下降。江苏水利为保障区域供水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水利:请您介绍一下江苏在蓝藻的资源化利用方面有哪些新思路、新办法?取得怎样的成效?

吕振霖:打捞出来的蓝藻99%都是水,体积大,运输很不方便。不仅“堆场”难找,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环境。江苏沿湖各地水利部门积极探索蓝藻的资源化利用途径,藻水分离站的实践探索也就破茧而出。杨湾藻水分离站是太湖修建的第一处藻水分离站,也是全球首家。打捞蓝藻的吸管将蓝藻连藻带水抽进来,在藻浆中投放有机絮凝剂后,蓝藻就会随着密集的气泡浮到水面上,形成藻渣。刮渣机又将藻渣刮进管道,最后输送到藻渣池,再输送到脱水箱进行脱水,最终形成藻泥。藻泥再进行资源化利用,如蓝藻沼气发电,生产蓝藻生物有机复合肥,甚至还可制造生物柴油,分离出来的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再返回太湖。

中国水利:根据《条例》规定,江苏今后将如何加强对太湖的治理?

吕振霖:太湖治理要跳出水利看水利。太湖蓝藻事件警示我们,加强河湖管理,维护河湖的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新时期江苏水利的一项突出而又紧迫的任务。“河长制”便是河湖管理中长效保障措施之一。江苏今后将继续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精神要求,认真执行“河长制”,为贯彻落实《条例》、治理太湖继续不懈努力。

直接关系太湖水环境和太湖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最大的入太湖河流望虞河的“河长”正是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江苏早在2010年就对15条入太湖的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即分别由省政府领导、有关厅局负责人等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地方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双河长”共同负责15条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江苏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太湖“河长”们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深入开展,限期实现河流水环境整治目标。

江苏这几年治理太湖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于维护湖泊的健康生态充满信心。再现太湖美景,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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