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将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2012-08-15 00:51罗旭
中国水利 2012年10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所得税饮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从五个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猜你喜欢
优惠政策所得税饮水
简易饮水鸟
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的实证研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怎样做到科学饮水
各项税收收入(1994~2016年)
各城市具体优惠政策
饮水
浅谈所得税会计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披露解析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