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密切协作 源头治理 多措并举

2012-08-15 00:51
中国水利 2012年10期
关键词:采砂采区湖北省

一、理顺机制,健全责任体系

2001年2月1日,湖北省长江河道实施全面禁采,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了长江河道禁采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江段的禁采管理工作。2004年10月1日,以阳新县鲤鱼洲可采区正式开禁为标志,湖北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进入了武汉以上江段全面禁采与武汉以下江段9个可采区依法规范开采相结合的“采禁结合、以禁为主”阶段,着眼进一步理顺机制、落实责任,报请省政府将原“湖北省长江河道禁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调整为“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水利厅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了专职人员组成的河道采砂管理局。按照落实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相继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签订《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像抓防汛抗洪一样,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政府负责、水利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格局。2011年以来,报请省政府同意,在长江沿线6个省2个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率先展开了对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促进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为核心的采砂管理责任落实。

二、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一是围绕贯彻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迅速制定《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对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监管及砂石资源费征收等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二是2009年出台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全省中小河流采砂管理上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现了长江河道采砂与中小河流采砂管理体制上的统一。三是相继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报请省纪委下发了《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许可权限,为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组织目标责任考评、开展奖惩问责提供了基本依据。四是结合实际,完善队伍内部管理制度、执法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和队伍管理;部分地市还有针对性地建立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监管制度,为法规规章的贯彻施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科学规划,依法实施许可

坚持把河道采砂规划作为实施河道采砂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依据,收集基础资料,积极协助长江委做好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实施采砂许可管理,根据水利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湖北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2004年以来长江河道9个可采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先后确定开采业主,依法实施了许可;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相继对武英高速公路取土吹填、汇源集团场平吹填、神龙二期场平吹填等工程采区直接实施了行政许可。各采区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执行关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审批的船只按功率、采砂作业方式等许可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和监控,对采砂销售情况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比较规范的采砂、销售情况登记台账和现场监管日志,保证了可采区开采工作的规范、有序。

四、多措并举,严打非法采砂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宣传—监管—打击”相结合的采砂管理方法;坚持水上和沿岸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大重要时期、重点河段巡查检查的力度和密度,有效制止了各类违规采砂行为。近年,联合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春雷行动”“奔袭行动”“清江行动”等一系列执法行动,始终保持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仅2011年,湖北省长江沿线就出动执法船艇、车辆6552次,出动执法人员25874人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0余次,查获大型违法采(运)砂船30艘次、小型304艘次,拆除违法采砂机具110台(套),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

五、密切协作,深化源头治理

以开展涉砂船舶专项整治和砂场专项清理等活动为契机,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大管控力度,从源头上堵塞非法采砂漏洞。2010—2011年度,按照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扎实开展长江干流河道涉砂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水域、重点目标开展“拉网式”巡查,严格按规定对涉砂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采砂船只的船籍船舶证照及登记情况逐一进行清查,编制了涉砂船舶档案;对清理中发现的采砂船舶及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涉砂船舶,严格按照监管集中停靠、补办登记手续、移交遣返原籍、拆除采砂设备等措施,分批、分类进行了处置。积极推进沿江砂场的取缔转迁工作。2008年,省水利厅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砂场的专项清理整治,对一些手续不完备、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坚决予以取缔;结合涉砂船舶治理工作,近日向全省各市、州下发了《关于开展河道沿岸砂场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拟于清理登记工作结束后,联合相关部门对沿岸滩地砂场组织一次规范化整治。

六、夯实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以打造一支坚强的采砂管理队伍为目标,抓紧机构建设、手段完善和业务能力的培养锻炼。通过机构改革,重新调整了省级砂管机构,将省属的两个采砂管理基地分别归并到荆州、黄冈两地水文局水政监察大队,完成了其人员调整、职能转换。在各级政府关心和支持下,部分县(市、区)落实了砂管人员编制,实现了砂管机构参公管理,将河道采砂管理人员及执法经费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组织和经费保障。从采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能力建设规划,筹措资金购置车辆、照相机等执法装备,2011年年底,集中向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发放执法车20余台,部分缓解了执法装备短缺的问题。扎实开展全省水利系统“一案一考评”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在抓好正常工作组织开展的基础上,采取集训、研讨、督办等形式,开展采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交流,强化业务能力培养,促进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增强了各级砂管机构独立应对和处置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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