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有效联动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依照《条例》确定的部门职责,安徽省及沿江各市成立了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政府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公安、海事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关系较为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07年,安徽省率先与长江海事、长航公安签署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签署《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后,联动工作机制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仅2011年,水利部门联合海事、公安开展打击行动就达185次,各部门间的执法联动十分紧密,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2010年12月3日,安徽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沿江各市、县(区)采砂管理责任人,并通过《安徽日报》等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进一步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安徽省于2003年6月6日以省政府第158号令在长江干流率先出台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
2010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对《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过载吊机船过载非法开采的长江砂石按非法采砂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这为长江采砂管理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实现全过程打击非法采砂采、运、销有着重要意义。2011年4月,省水利厅首次对4条非法涉砂吊机船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圆满结案,这也是全流域首次对涉砂吊机船作出的行政处罚。
《条例》施行以来,沿江各地采砂管理能力建设从无到有并逐步强化。截至目前,安徽沿江已形成一支360多人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其中,省级设立了3支采砂管理专职执法队伍,分驻省境长江上、中、下段,负责全省长江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和重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任务。沿江5个市中4个市、11个县(区)中5个县(区)相继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处),其他市、县(区)也明确了专门负责采砂管理的机构。截至目前,长江安徽段共设立执法基地15个,配置执法船(艇)25艘、执法车15辆以及其他必要的执法装备。
依据《条例》规定,2003年2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3〕39号文批复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其中,批复长江安徽段10个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总量930万t。
自2004年年底开始,安徽省先后组织了池州市塔基山下、马鞍山市何家洲等6个可采区的开采。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有偿出让江砂开采经营权。至2009年止,实际经营性采砂435.5万t,累计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870万元、经营权有偿出让费3826万元。此外,因工程建设需要,许可国电铜陵电厂等4家单位从长江河道取砂吹填造地,合计工程性采砂337.6万t,收取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635.2万元。上述江砂开采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安徽省江砂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沿江各级采砂管理部门经费不足的压力。
一是积极开展涉砂法规宣传,营造一个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积极开展涉砂船舶治理活动,狠抓源头治理。及时建立了采砂船舶档案,实行一船一档并及时更新;认真落实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管理。2010年12月,安徽省通过上网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了21处采砂船舶集中停泊点,接受社会监督。当涂等地对集中停泊点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同时,严格采砂船舶出入境手续,实现采砂船舶境内移动的有效管理。三是依法规范整治沿江砂场,阻断非法砂石销赃渠道。省砂管局以长水政〔2006〕502号文和长水政〔2008〕129号文部署沿江砂场的统一整治规划行动。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芜湖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有偿堆放管理办法》。枞阳县结合汛期清障工作清理了江堤沿线36座砂场,统一设置8座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安徽省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打击相结合、定点式驻守与突击式打击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主动监控与举报群众提供信息相结合、单独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等措施,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据统计,自《条例》施行以来,全省累计出动执
法艇4.3万余艘次,出动执法车2.6万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9万余人次,共查获非法各类涉砂船舶1100余艘次,拆除小型采砂船只、采砂机具14000余条次,行政罚没款7800余万元。五是努力探索采砂船只转产政策。自2006年开始,安徽省贵池区对乌沙镇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并拥有小型采砂船的农民每月每船发放300元生活费,对小型采砂船设备实行“拆、改、封、转”处理。共涉及采砂船只50条,每年补贴18万元,截至目前共补贴108万元,为解决沿江小型采砂船退出后采砂从业人员转产出路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