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允建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中国 天津 300387)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最著名的自由主义大师,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并在197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对西方当下盛行的民主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批判。哈耶克认为,在20世纪被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的民主制度——即代议机构中的多数有权制定法律并指导或支配政府——存在一个致命缺陷:无限权力。这种民主制度产生了许多人都不希望的结果,它已经背离了保护自由的本来价值,尤其是在一些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民主没有受到很好的约束而被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哈耶克追溯了这种无限权力的原因,并力图阐明民主的本来含义。
哈耶克首先追溯了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无限权力的来源,认为这始于英国议会要求至上的亦即无限的权力,英国议会在1766年明确否弃了那些并非由它制定的一般性规则,而这些规则本来是它在做决定时必须遵守的,这实际上是否弃了法治。其次,哈耶克阐明了主张无限权力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观念,这种观念使多数统治成为没有限制并且不可限制的了。哈耶克说:“对民主理论的误解,其来源是卢梭用人民的意志取代了普遍的意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主权的概念,这实际上意味着,多数就具体问题做出的无论什么决定,都是对一切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①哈耶克认为,人民主权观念的错误并不在于它认为人民应该掌握所有的权力,也不在于它认为人民的意愿应经由多数的决策来表达,而在于它相信权力的这种终极渊源是毫无限制的,亦即主权观念本身是不受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的理想本来是要对一切专断的权力进行限制,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的正当理由。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悖论。
民主制度之所以会主张无限权力,还源于人们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要采用了民主程序,严格按照民主的规则行事,我们就可以取消原本对统治权力所设定的所有其他的限制措施。这种错误认识还使人们产生了另一个信念,即认为只要用民选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就可以避免政府的专断倾向,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也就用不着了。这实际上是使民主制度不再受法治传统的约束。哈耶克由此警告说:“只要民主制度不再受法治传统的约束,那么它就不仅会导向‘全权性民主’,而且有朝一日还会导向‘平民表决的独裁’。”②
基于对这种危险趋势的认知,哈耶克力图向人们澄清民主的真正含义。哈耶克认为,晚近以来,人们对民主越来越表现出狂热的追捧,几乎用民主这个术语去指称政治中所有美好的东西,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称自己是民主的,民主逐渐成为一种政治正确,而民主的真正含义反而被掩盖了,那么民主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哈耶克指出:“民主所指涉的乃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因此,它既不指称某种实质性的善或政府的某个目的,也不是一种能够确当地适用于非政府组织的方法。”③而正是人们在上述两个方面滥用了“民主”这个术语,才使得该术语丢失了它原本具有的明确含义。
哈耶克具体分析了人们对民主的滥用。首先,因为人们盲目地将“民主”一词当做一个褒义词加以运用,使得民主的使用范围在两个方向上被错误的扩展了:一个是有权投票的人的范围,一个是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的范围,例如,本不该应用民主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等也引入了民主。
哈耶克详细阐述了多数意见进行决策的限制性条件。他认为,“政府应当由多数意见加以指导的观念,只有在这种多数意见独立于政府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④因此,它要求有一个人人得以形成各种意见的独立于多数控制的广大领域。哈耶克具体澄清了“多数意见”的观念。首先,主张民主的多数的观点应该有一个前提,即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因为只有当多数能够被劝说改变意见的时候,多数意见才有价值。那种认为民主的知识分子有责任去接受多数的主张的认识乃是一种错误,认为只要所有人都遵循多数人主张的价值,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美满的观点,实际上是与文明据以发展的原则相违背。其次,哈耶克认为多数决策并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甚至多数决议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的人士在听取各种意见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因为多数决议往往是考虑欠充分的产物,而且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满意的妥协的产物。再次,多数决议如果不为人们所接受的共同原则所指导,就极容易产生任何人都不期望看到的后果,如多数暴政。最后,所有强制性权力的适用范围都应当以多数所能够认可的范围为限,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所采取的每一项特定行动都必须得到多数的具体认可,因为在一个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要求多数做到对政府机构所开展的具体活动之细节都一一予以认可,显然是不可能的。
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民主之所以正当,主要基于三个论点:第一种论点认为,当有几种意见相互冲突并存且只能有一种意见胜出的时候,运用和平的民主投票的方式来采取决策要比采用武力决斗来决定的成本要低,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唯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第二种论点认为,是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采取民主的方式可以避免政府或暴君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肆意侵害;第三种论点指出,民主制度的存在,可以使人们普遍了解公共事务,这有利于公民德性和能力的培养。
哈耶克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来批判民主的,那么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是什么呢?他详细论述了民主与自由的差别。哈耶克认为,传统自由主义与民主有一个共同主张,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同样要求所有人在造法方面所具有的同等权利。但是二者的差异仍然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自由主义主要关注的是对一切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进行限制,而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则认为之需要以多数意见来限制政府,由此,民主政制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全权政府,民主政制完全可以运用全权性的权力,而威权政府也可以依据自由原则行事;其次,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原则,而民主关心的是法律应该以何种方式确立,民主主义者认为,多数同意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法律的善;再次,两个传统对应当由民主决策指导的国家行动的范围也持有不同的看法。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认为,应该尽力扩展民主的范围,而自由主义者认为,对于应当由多数投票决定的问题,应当在范围上加以明确的限制。
注释:
①[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哈耶克文选》[M].第 363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②[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第 273页.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③[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第 273页.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④[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J].第 133页.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