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森林法》修改问题的探讨

2012-08-15 00:54齐斯汉
科技视界 2012年14期
关键词:森林法森林资源林地

齐斯汉 赵 琪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改革开放以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即为现行的《森林法》。近十五年来,修改后的《森林法》在规范木材生产、保障林产品有序经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林业发展战略的根本性转变,使得以充分开发森林经济价值为取向的《森林法》已无法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急待修改和完善。

1 新时期《森林法》修改的必要性

1.1 我国《森林法》立法背景

现行的《森林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形成的。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已从建立到逐步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林业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林业法律体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才能有效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1.2 现行《森林法》指导思想滞后于林业市场发展

现行《森林法》倡导的“永续利用”方针,依然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侧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持续产出和供给。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变生态状况的要求日益迫切,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还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己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在林业法律规范中得到明确体现。

2 我国《森林法》在市场发展中体现的原则

2.1 应体现社会公益性原则

在修订《森林法》时,应该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坚持“生态优先”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好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

2.2 应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森林法》已明确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的奋斗目标。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还应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可持续。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应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协调经济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与矛盾。

2.3 应体现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原则

现行《森林法》有关森林权属的规定,没有就构成森林的各种要素(如林木,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景观,林下资源,林木品种等)分别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对森林集体所有权和林木个人所有权限制过多。这些都不利于对森林产品和林业适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修改《森林法》应坚持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国有林地使用权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修改《森林法》应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商品林应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林应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对国有森林应该实行森林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明确国有森林的使用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宜由乡村统一管理。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可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森林法》应采取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合理的税费政策、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修改《森林法》的建议

《森林法》的修改需要完成从理念、措施到制度的全面更新,才能真正体现保障生态建设为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发展新林业的思想,形成适应市场发展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因此,《森林法》的修改需要从内涵着手,重构林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内容。

3.1 应确立《森林法》的基本法地位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实,修改《森林法》,首先要明确《森林法》的法律地位,使《森林法》真正成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法。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调整自身定位。修改后的《森林法》应当扩大自身调整范围,将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吸收进来,完成林业法律法规的合理整合。通过整合,修改后的《森林法》应成为全面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基本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内容的细化由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完成,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森林法》是林业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其次,改变立法宗旨与目的。这样才能突显《森林法》在林业发展中形成基本法的地位,为了完成《森林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转换。必须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3.2 修改《森林法》中名词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森林法》中应加入科学的森林定义,将《森林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修改为:“森林是陆地上的树木和其他生物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与周围的非生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发生着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森林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生物资源是指森林内的树木、草本植物和依托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微生物;非生物资源是指林地和森林内的岩石裸露地、湿地、河流,以及地上的空间和环境。树木包括乔木、灌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林产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林木和其他森林生物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和开发利用森林内非生物资源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4 结语

我国修改《森林法》要注意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同时要注意与国际法的接轨。特别是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它已经为属于集体的林权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今后可以通过两法之间的衔接,依法解决束缚我国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森林法》的修改应与国际森林保护及贸易发展保持同步,吸收国际法中可以借鉴的先进制度,通过强化制度防止发达国家的“绿色冲击”,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1]杨帆,刘佳,梁翔宇.浅析我国《森林法》的缺陷与修改对策[J].法学杂志,2011-11-15.

[2]展洪德,刘瑶,彭燕.试论我国《森林法》适用环境公平的必要性[J].法学杂志,2011-11-15.

[3]张兰,王世进.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J].世界林业研究,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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