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金法,朱孔远
(浙江省乐清市市政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浙江 乐清325600)
浙江省乐清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瓯江口北岸,全境平均水资源总量13.9亿m3,其中地表水12.7亿m3,地下水1.2亿m3。境内河流、山溪密布如网,共1 758条,河道总长约1 034km。有大小水库98座,现有库容量10 132万m3。大多数河流由西北流向东南,注入乐清湾,流程较短,具有山溪特点,遇到枯水期,流量不多。多年平均地表水人均占有量为1 129m3,柳乐虹地区人均占有量仅为690m3,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和温州地区的人均水资源量[1]。截止2009年底,乐清市农村饮用水安全人口约46.84万人,饮水不安全人口约13.15万人,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为78.08%[2]。
乐清市农村改水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建成一大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供水水源逐渐受到污染;管网老化严重,设备工艺落后;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不足;工程运行管理不规范;供水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专业技术等,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功能不能持续有效发挥。
乐清市人民政府明确市政园林局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农村改水办公室受市政园林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全面工作,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落实补助经费的发放和管理。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且配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日常供水维护、水源保护等工作[3]。村级供水站负责本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质监测、水费收缴等工作。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不同投资模式,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以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镇(街道)组建的专门机构负责经营管理;以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经营管理,也可以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等形式确定经营管理者;以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确定经营管理方式。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乐清市政府设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改造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用于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业务培训、饮用水安全工作考核等方面。市政府出台了《乐清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落实了不收取水资源费、运行电费给予优惠等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水价调控手段,既要让农民群众得实惠,又要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良性运作,持久发挥效益。
水质监测是确保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供水管理的重要环节[4]。2010年5月乐清市出台了《乐清市农村供水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得以基本建立。全市农村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氯、pH值、肉眼可见物,各农村供水站每日检测一次。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三项常规指标每月检测一次。包含感观形状、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26项指标的水质全分析,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做一次。水质要求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关标准。市卫生部门还不定期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5]。因此,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乐清市编制《乐清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乐清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建立水源地专人巡查制度和公示制度,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别设置保护区界牌、标志,并在保护区内明令禁止有害废弃物的堆置,禁止采矿、采石、取土,限制有害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乐清市委、市政府将农村饮用水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年度专项工作考核,根据《乐清市农村供水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将农村饮用水工作与镇(街道)主要领导的政绩相挂钩。对农村饮用水工作突出的镇(街道)给予1~3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运行正常、制度健全、水质达标的村级供水站给予0.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饮用水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镇(街道),追究有关领导、供水监督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对镇(街道)综合考评,进一步提升了镇(街道)农村饮用水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乐清市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的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不同模式,科学合理确定水价。对于城市水厂延伸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价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对于乡镇中心水厂供水工程,水价由乡镇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但水价不得超过市政府设定的最高价;对于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由村级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进行监督,以规范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乐清市农村供水协会,促进该社会团体与各用水户协会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作用,使该协会更加持续有效的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水质检测、工程设计等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教育力度,倡导科学用水,普及农村饮用水安全知识,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观念。让老百姓认识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水的重要性、有偿用水的合法性,从而转变用水观念。
目前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缺乏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加快制定和完善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消毒器、压力过滤器及膜处理设备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标准,确保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农村饮用水安全考核制度。采取年度考核与季度考核、月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手段。对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以及工程运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水费不收缴等管理状况混乱的乡镇(街道)、村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建立工商、水利、市政、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大规模的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明晰水利、环保、卫生部门饮用水安全保护职能;加强农村饮用水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要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刊登。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落实各项管理职能,发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长期效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证农民身体健康。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1]韩 梅,郑丙辉,李子成,等.主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评价与对策建议[J].环境科学研究,2000,13(5):31~34.
[2]乐清市农村改水办公室.2009年乐清市农村改水工作总结[R].乐清:乐清市农村改水办公室,2010.
[3]浙江省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政策文件选编[R].杭州:浙江省水利厅,2004.
[4]刘亚男.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5]崔国锋.浅析聊城市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保护[J].地下水,2009,3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