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与意义

2012-08-15 00:48张晋生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权益权利文化

张晋生

(秦皇岛市委党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0)

“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与意义

张晋生

(秦皇岛市委党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0)

“基本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涵义有重合,也有不同;“基本文化权益”概念,深化了文化权利理论。

基本文化权益;文化权利;文化建设;文化理论

一、“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

“文化权益”是近年来热度逐年走高的一个词语,十七大报告首提“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文化权益进入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更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列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基本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有什么区别?目前,不少人对“文化权利”与“基本文化权益”是不加区分的。本人认为这是不妥的。两个概念具有重合的地方,但不是等同的。理清“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外延,无论对学习理解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建设理论,还是对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实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文化权利”是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相并列的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这就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文化权利。概括讲,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基本文化权益”是我们党在现时期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基本文化权益”是有其特定涵义的。

在范围上,“基本文化权益”具体包含“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赏”(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几项,与文化权利前两项(即“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相重合,但不包含后两项(“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可见,“基本文化权益”属于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涵盖的范围小于文化权利。

“基本文化权益”较之“文化权利”,具有如下特性:

1、基本性(或基础性)。“基本文化权益”突出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文化权利,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然涵盖的权利,是为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所必须提供给每个公民的权益。可见,“基本文化权益”是与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等一样,处于同等基础性地位的,是同属于“民生”范畴的。

2、福利性。“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以政府为主体提供。通过财政保障,以政府购买、补贴、配送、组织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优惠的产品、服务。例如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组织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等。

3、均等性。“基本文化权益”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属于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每个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必然要求平等、普惠。要求做到社会成员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不分老幼、不分身份高低贵贱,都可以无差别地享有同样的文化权益,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对于农民、城市下岗人员、退休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也应当有针对性的措施和特别的服务,保证他们享有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文化权益。

4、保障性。“基本文化权益”是由政府保障的文化权利。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5、时代性。“基本文化权益”的范围,是随着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而变化着的。在现阶段,“基本文化权益”的范围包含“看”“听”“读”“赏”“参”等,当国家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更多的内容纳入“基本文化权益”,公民的文化福利会更加丰富。

二、提出“基本文化权益”概念的意义

1、深化了文化权利理论认识。提出“基本文化权益”概念,区别了“基本”文化权利与“非基本”文化权利。通常人们的对文化权利的共识、也即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中概括文化权利,包含享受文化成果权、参与文化活动权、进行文化创造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权利,都属于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对这些权利享用的情况是有区别的,有些权利是人人必须享用的,犹如吃饭、睡觉之于人不可或缺,如读书看报、看电视等,属于满足人的最基本精神生活需求。有些权利则并非所有人实际享用,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享用,如写小说、拍电影、演戏、跳舞等文化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需求等。可见,文化权利中,既包含不因地域、性别、年龄、身份,老幼、贵贱而差别的、人人需要实际享用的文化权利,也包含因人的才能、特长、成果而异的、并非人人需要实际享用的文化权利。以“基本文化权益”的概念区别之,使得我们在理论上更加深化,在实践上更加容易操作。

2、界分了文化权利实现上的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将人人必要的文化需求称为“基本文化权益”,凸显了这些文化权利的公益性、福利性,强调了政府的职责和公共财政的义务,使得这一部分文化权利从法律上自在的“自由”,变成由政府保障的“利益”。这就使得每一个公民不会因为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减少自己基本文化权利的享用。在政府承担保障职责的“基本文化权益”之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特长和需求,通过市场享用、参与其他的文化活动。政府保“基本”,市场供“特需”,从而在不同层次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

3、完善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内容。“基本文化权益”概念的提出,使人民的精神生活得到国家的关注,使人民的精神生活成为民生的内容,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因此,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为执政党和各级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4、指明了切合国情的奋斗目标。“基本文化权益”的外延,现阶段主要归纳为“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其中,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和公共文化鉴赏等是现代社会人们享受文化成果的基本方式;大众文化活动是人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主要载体。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做好以上几方面的保障,就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这一界定,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现实状况,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留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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