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元海
校企合作是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有力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中第一次提出了“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并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的资源优势,将理论与生产相结合,培养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职业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资源,采取课堂教学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近年来,校企合作得到不断地推进。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2006年中国企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推出“校企联合办学”计划,推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双元制办学模式。
1.“企业配合”形式
企业配合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初级形式。是指职业学校主动寻找企业参与人才的培养,以职业学校培养为主体,企业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任务。具体做法有:学校与企业签订,将企业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在到企业进行毕业实习,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聘请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实践教学老师,让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对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进行指导等。
2.工学结合形式
工学结合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具体表现形式有学工交替式形式,特点是在校学习与工作实践交替进行,使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顶岗实习式:学生前二年在学校基本完成全部课程后,采取类似预分配的方式,让学生原则上到对口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一年并在实习后期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立课题,进行毕业设计或论文。这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中级形式。
3.产学研结合形式
产学研结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级形式,搞好产学研结合工作,能提高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满足科研工作面向生产、面向社会的实际需求,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益,扩大学校的资金来源,达到以产养学、以研促学的目的。“产学研结合”的主要形式是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联合,它对企业吸引力大,注重“产-学-研”合作中的“研”,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研发项目、共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教育部长袁贵仁指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在校企合作,它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我们应当下大功夫,也是必须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决的难点。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则是法律制度的缺失。
当前,有关校企合作办学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部分条文以及一些指导性的规定,缺乏专门的校企合作办学法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靠双方的协议约定,而有些约定过于简单仅仅局限于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缺乏具体的违约责任约束。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法律法规,一系列的违约行为无法避免,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也无法保障。
校企合作办学的最大优势在于有利于学生的实践学习,它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熟悉真正的工作环境。教育部16号文件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而法律法规对于实习学生是否属于工伤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否定了实习学生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至于实习学生难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受伤害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注重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产业效益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动力。为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校企联合办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还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抵扣条件等内容。然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使得企业参与职业的积极性减弱。
“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动教育的发展是近代公共教育制度建立的标志之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等各方,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更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和引导。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本中首次提出了制定校企合作法规,因此,在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框架下,制订统一的《校企联合办学法》,有利于对联合办学中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有利于明确校企双方在联合办学中的权利义务、联合办学的管理模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这对促进我们职业教育发展,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因此,法律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如我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职业教育法》颁布之间已经十多年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多种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势,应当予以废除等等。
首先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企业优惠,并落到实处。如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的实习学生报酬、津贴等应视同员工工资;允许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校企联合办学。再就是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以减轻校企联合办学中企业的负担,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联合办学。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对象,并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学生办理实习期间的工伤保险,这一方面维护了实习学生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负担和风险,有助于推动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
(四)明确政府职责,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
校企联合办学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在校企联合办学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政府对于积极推行校企联合办学的学校和企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同时,国家政策在规定鼓励性措施时,还应该制订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从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联合办学的良性发展。
[1]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 2006,(1).
[2]钱爱萍.“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施[J].中国科技信息, 2006,(14).
[3]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2006,(1).
[4]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EB/OL].http://www.ltax.yn.gov.cn.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EB/OL].http://www.siphrd.com/labour/1dfgcm1.htm.
[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EB/OL].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