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相容性分析

2012-08-15 00:45张艳丽
党史文苑 2012年10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平

张艳丽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4)

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相容性分析

张艳丽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4)

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向纵深推进,而在这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能否相容的问题成为学术界不得回避的理论难题。市场经济本身不能确保社会公平,不能通过自身的完善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是比市场经济更高的发展境界。在实践中,要使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相容,必须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构建公平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 社会公平 相容性

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向纵深推进,而在这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突出。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本身能不能确保社会公平,能不能通过自身的完善解决公平问题?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有怎样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能否相容?这都是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什么是社会公平

所谓社会公平,就是指公平地分配社会价值,给予行为对象所应得,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社会公平,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综合性范畴,涉及道德、政治、文化、经济各领域,包括经济公平、伦理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等各方面。在社会各种资源的配置过程中都存在着公平问题,包括财富的分配、声望的获得、权力和权利的占有、教育机会、职业选择、乃至人本身的生存方式等。

在社会公平中,经济公平是基础和前提,它界定的是如何处理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之前,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稀缺资源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竞争过程平等,竞争规则对于所有的人同等有效;结果公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种是指经济活动之后,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都有同等的效用,一种是指个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均。可能的情况是,虽然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效用,但却造成了较大的收入差距。

二、市场经济本身不能确保分配公平和机会公平

1.市场经济不能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这里所说的分配公平既指个人分配结果的平均,也指社会财富的共享。市场经济有助于提高效率,从而为分配公平提供物质基础,但它本身并不能实现分配公平。首先,市场经济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由市场根据平等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一般规律,通过自由竞争和理性经济人的自由选择而实现的,它强调的是“可交换性和商业价值”以及物质利益的激励。但由于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会导致人们利用机会的不平等,因此,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产生公平的结果,即不能自发地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尤其是,作为个体的人普遍地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差异,如果任市场自发地调节,即使在市场作用发挥很好的地方,分配的结果也不是按照社会上所接受的平等标准去实现的。萨缪尔森就在《经济学》中指出:“竞争市场本身并不必然保证符合于收入和消费公平分配的社会理想的后果。”[1]P98关于市场的这种缺陷,一些西方著名的学者,如里法、阿鲁、罗尔斯、哈耶克等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其次,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的实现也要求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没有这种收入上的差距,就不能刺激劳动供给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效率的提高也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用阿瑟·奥肯的话来说:“市场里的奖金为人们努力工作和作出生产性贡献提供刺激力量。如果没有奖金,社会就要翻来覆去去探讨选用其他一些方法——有些是不可靠的,比如利他主义;有些是危险的,例如集体忠心;还有些是不能容忍的,譬如强制和压迫。”[2]P55收入差别的存在,有利于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2.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机会公平问题。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和公正就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既然分配公平不可得,那么人们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机会和规则平等。机会公平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只要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都按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进行竞争,尽管结果有差异,起点相同就是公平的,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这是一种静态的公平。这种公平观是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的体现,适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的这一需要,有效地激励了人们积极进取,参与自由竞争,创造社会财富。

以上观念曾经成为主流,但现在受到了学者们的反思和质疑。因为事实上,真正的机会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比如两个社会成员,即使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也会受到先天性因素包括自然禀赋、发展潜力、出身的家庭环境、财产继承等的影响,这些先天性因素决定了两个社会成员不同的发展起点和发展潜力,使机会平等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领军人物萨缪尔森也用比较通俗的事例说明机会平等的不可能性。他认为,在富人的子女和穷人的子女之间, “机会平等”无法解决两者之间的巨大经济差距,个人能力微不足道。事实上,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诸多的“不平等”是“机会平等”所根本无力解决的。另外,试图通过“机会平等”促进“垂直流动”,以改变社会不公平,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也是希望渺茫。因此,萨缪尔森认为:“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3]P44萨缪尔森承认,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代代相传。他说,在市场经济中,财富分布的不公平远远大于收入分布的不公平。而且其趋势就是财富的分配变得越来越不公平,并且加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萨缪尔森对此无可奈何,感叹 “市场经济加剧不公平”,市场经济是 “一种冷酷无情的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样存在机会和规则的不平等,近期人们对赋税、教育、医疗、社会福利不公平的关注,其根源在于由规则和机会不平等,而社会上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也使真正意义上的机会公平成为不可能。中国经济学界的一种 “主流”声音是:市场经济到位能够解决公平问题,这里的公平应指机会公平,即认为目前社会上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的根源乃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当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各项制度都建立起来并起作用的时候,机会公平的实现才有可能。

那么怎样才算是市场经济到位呢?我国的经济教科书上一般把市场经济定义为 “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也就是说通过自由竞争运用价值规律来实现资源的配置,换言之,政府最好退出经济领域,通过完全的私有化从而使市场经济真正到位。但这种观点是难以立足的,比如美国自里根政府到小布什政府期间,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实行了更加自由化的经济政策,收入差距高居不下。因此现在即使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也早已不再仅仅运用市场配置资源了,而是运用了大量调控手段,如金融手段、社会福利、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多种主要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出现的调控手段。它们的市场经济可以说是既有市场配置又有计划配置的混合经济。因此,一些经济学者所提出的排斥政府调控的纯市场的改革到位思维,其实对于实现机会公平也是不现实的。

三、社会公平是比市场经济更高的发展境界

现代社会的公平理念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不可能形成普及的平等观念。然而,社会公平理念又高于市场经济,它是在以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发展到极度尖锐化的条件下,作为对市场经济所必然造成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矫正。市场经济所赖以运行的基本游戏规则是等价交换,它所反映的平等,是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它所反映的公平,是交易的公平性。因此它承认人们因出身、教育、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别,而在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不同收入,并因此所形成的阶级分化。按照这个逻辑,它也承认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

但是,在19世纪之后大约150年到200年的时间内,通过不断的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社会公平的内涵进一步丰富,社会公平意味着,每个现代国家的公民,不管他的种族特征、民族身份、阶级或社会地位、性别与行为能力有何差别,不管他在市场经济中是成功还是失败,均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都能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过程,共享发展的成果。至此,公平发展成为一个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多领域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是比市场经济更高的发展境界。

社会公平超越市场经济还表现在,虽然市场经济允许和鼓励一定的的收入差距,但社会公平更强调这一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和适度性。绝大多数研究分配公平问题的中外学者都认为,这种由竞争导致的差距必须是建立在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即应该是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所获得的适度的差距,收入差距过于悬殊或两极分化,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将成为种种社会问题产生的潜在因素。因此,应该“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加平等”[4]P105,“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5]P80具体作法是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以恰当的方式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即通过适度的调节,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并通过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保底”式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形成“安全网”作用的一种稳定机制、“保险”机制。这种弥补市场缺陷、突出社会公平的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往往是通过政府干预来实现的。

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不仅有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还有政府干预这只 “看得见的手”,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实行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就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其由全能型政府逐步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特别中国现在正处于过渡时期,即从一般温饱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这是一个社会利益关系及公共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发挥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具体地说,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以使市场缺陷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其一,进行经济调节。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进行第一次调节,政府进行第二次调节,两次调节具有同样的重要性。相对市场调节,政府调节是更高层次的调节,是总体上、总量上、全局上的调节。现实中的市场调节以效率优先,而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的第二次调节则更为注重公平正义环境的营造。其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低收入群体住房等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义不容辞,以保证公民及他们的子女拥有竞争的的机会和能力。其三,健全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国家对于经济秩序的管理与维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和管理规则等手段来实现的。如通过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对公司主体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平等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通过产品质量法、税法、环保法等一系列法规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约束;通过一系列法规来协调雇主与雇员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等等。其四,对弱势群体的救剂补偿。通过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改善税收制度、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对社会公平与否有切实的感受。因此,要在鼓励和保护勤劳、合法致富的前提下,加强对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政府只有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不足,而这也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内在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相容的根本途径: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性质所要求的人们相互之间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调整的目标是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限制到最低的程度,使整个经济利益关系朝着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既要发展市场经济,同时又要强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导向和规范作用,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现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市场化改革就是私有化改革,比如有些学者提出,国有企业要退出竞争领域,实现私有化,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市场化改革属于体制改革问题,而私有化问题属于所有制改革问题,是涉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的问题,如果进行私有化改革,那我们搞的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保证最广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在公有制主体条件下加快市场化改革,比如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走向私有制道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为我们提供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表现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才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个方面相互适应的过程。公有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则要适应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只有这样,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才能相容。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容,还必须强调政府的引导和干预作用。在中国,形成竞争性的、高效率的经济主要需要市场的强大力量;形成充满公平正义和关怀的社会则需要强调党和政府的作用。为了在市场竞争与实现公平两者间寻求平衡,鼓励以竞争为动力的市场经济和以利益共享为标志的社会公平的同步发展,我们应该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鼓励政府在克服市场经济缺陷、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更加有所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容,必须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市场经济。所谓公平市场经济,就是“非权力化、非官僚化、非垄断化”的市场经济,是“政府有责、公民有权、机会均等、保障完善”的市场经济[6]。

对市场经济的这些要求,既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得以相容的根本途径。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建立公平的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社会文化制度。这是一场摆脱计划体制羁绊的攻坚战,同时也是通过建立制度环境追求更高层次社会公平的一个契机。○

[1][美]保罗·A·萨谬尔森.经济学(英文版,第 16 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2][4][5][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3]经济学消息报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与经济学发展[C].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6]胡星斗.公平市场经济简论[J].当代经济,2010(1).

张艳丽(1972—),女,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武汉工程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R201108)。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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