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我是严于律己、本分做事的,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尽管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觉得很委屈,但还是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据《检察日报》)
按一般的惯例,贪官被送上法庭,本应该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可刘治温为什么还会叫屈“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我认为,主要是缘于“腐败攀比”情结,他觉得有些人比他贪得还多,不应该把他绳之以法。刘治温的这种攀比心理确实有一定代表性。近几年,有相当一部分党性不纯的干部,互相攀比着搞腐败,你当局长敢收别人10万元,我当局长就敢收别人20万元;你敢用公款给自己买一套住房,我就敢用公款给自己买一套别墅。一些唯利是图的奸商也投其所好,千方百计为这些腐败分子提供好处。比如,一些建筑行业,为了揽到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投资总额的百分比给工程建设单位领导吃“回扣”,并且,逐渐形成了一种“潜规则”。
“腐败攀比”是一种严重的滥用权力的犯罪行为,它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极大地危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