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芳
(赣南师范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苏区妇女问题的研究已取得显著成果。但其主要注重于苏区妇女与革命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而对于苏区妇女组织的研究却比较缺乏。通过对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进行研究可以了解苏区是如何进行社会建设和对如何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当代广大劳动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利用苏区研究的相关资料,从成立背景,进行的主要工作及作用,影响等三大方面来对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进行概述。
妇女改善委员会是根据一九三二年六月份颁布的第六号《人民委员会训令》成立的,妇女改善委员会的成立是有其背景的。虽然苏区妇女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还是存在很多的纰漏。主要的表现有:
首先,在婚姻问题上,未按照婚姻条例去执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第一章第一条中“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1)但是还是存在许多买卖婚姻及强迫婚姻,童养媳等现象存在,当时的报纸《红色中华》就有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对于婚姻法的执行,更是迟疑,甚至强迫妇女结婚,有意无意的保障过去的买卖婚姻(五区四区)制度的存在”(2)至于打骂妇女在各地还很普遍,对于丈夫打妻子,虐待童养媳等在瑞金是很普遍的,政府没有制止或是消灭这一现象,甚至许多政府在婚姻问题上是采取压迫干涉的手段,以至在兴国龙沙社等地,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到了政府紧闭毒打,无法抵抗,起来采取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这些情况说明了当时许多苏维埃政府没有做好妇女工作,这很不利于发动妇女参加革命。
其次,妇女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苏维埃政府虽然规定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分的田地,在经济上是可以独立的。但是在许多地方没有执行好,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十八岁女子不分田”。(3)妇女离婚后没有分的土地,政府工作人员不但没有注意这些问题,反而不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在离婚之后,禁止妇女在离婚后带走自己的衣物。还有就是妇女的工资严重的不平等。并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女工权利的保障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却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在对女工产前产后的保护,劳动法中规定“所有做体力活的劳动女工,产前后共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但是在实际中女工却没有得到这样的权利。
再次,妇女的政治文化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没有很好地落实在地方的选举中,剥夺了妇女的选举权,这是严重的违反了苏维埃的选举原则,侵犯了妇女在宪法上享受的权利,是很严重的错误。过去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不高,比男子相对的低一点,苏维埃政府对女子权利的保护只是集中在婚姻方面,大多数反站在压迫和讪笑的观点解决,或是置之不理,对妇女的政治文化的工作,也多是怠工甚至是放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决定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进一步做好苏区妇女工作,进而促进革命的顺利进行。
第一,保障妇女的权利。一方面保障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吸收妇女参加政权机关的一切工作,使广大妇女群众团结在苏维埃政权的周围积极来为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而努力。生活改善委员会首先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不正确倾向,以及对于不执行关于妇女方面的法令做坚决的斗争。同时积极动员广大妇女群众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另一方面保障妇女的社会权利。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积极同各级劳动部,讨论实现劳动法保护女工利益的全部条文的实施方法,特别是使产前产后的女工实现社会保险,同时努力促使男女工资实现平等。帮助当红军的劳动妇女实现享有优待红军条例的一切权利。
第二,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等。督促下级妇女生活委员会与同级文化部计划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以及计划培养妇女干部。在劳动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学校及俱乐部中,实行政治教育号召妇女积极参加苏维埃运动,参加革命战争。
第三,保护妇女法令。敦促各级政府坚决地实行婚姻条列全部内容,帮助离婚女子使其田地房屋由自己来处理;禁止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打骂妇女这些压迫女子行为的出现;打击各级政府中压制妇女和放弃妇女权利的错误。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始终秉持着保障妇女权利的核心,为改善苏区妇女的生活而努力。其做的主要工作改善了苏区妇女的生活,推动了整个革命事业的发展。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自建立之初就为改善妇女的生活而努力,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作用归结如下:
其一,提高了妇女参加苏维埃革命的热情。生活改善后的苏区妇女表现出很高的政治热情,踊跃参加选举,选民参加选举的比例极高。“1933年9月,根据地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选举活动,中央组织局要求各级党部立即组织妇女参加选举,经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多数区乡苏维埃的妇女代表达到了25%”。(4)“在苏区城乡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有的地方如上杭县的上、下才县1933年县一级妇女干部27人,兴国县有20多名妇女担任乡政府主席而当选为各种委员会委员者难计其数。”(5)妇女不仅在参政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同时也积极的承担生产劳动。“1933年,闽浙赣省平均每亩田收谷四担,比前年增加了一担,木花油每人比以前多收一担,油菜比革命前增加一倍,棉花足以自给,不用到白区去买;开荒三万多亩,增加几十万担米谷;修成水路六百○二条,石坝二百三十支,山塘七百五十口。整个苏区的秋收平均增加了一成半。”(6)为了发展苏区的经济建设,改善群众生活,充实战争力量,苏维埃政府曾三次发行战争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苏区的妇女都积极踊跃地购买,甚至一些妇女为体谅苏维埃财政困难,后来又纷纷把公债还给政府不要政府归还。为支援革命战争尽她们最大的努力。
其二,提高了妇女的觉悟和对苏维埃政府及革命的认识。妇女在扩红运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1933年五月一个月中,中央苏区的若干个县中扩大了近两万的新战士,很多的地方,工农群众潮水般的涌进红军中去。显然,如此艰巨的扩红任务与广大妇女的积极支持与参与是密不可分的。以支前模范的兴国县为例,据1932年10月统计,兴国参加担架队5024人,运输队6790人,救护队2519人,向导队1546人,洗衣队3254人,慰劳队2754人。(7)尤其值得敬佩的是,苏区妇女不仅扩军、拥军,而且还直接参加武装斗争和革命战争。仅兴国县“赤卫军已编好的10225人中,妇女占了了 51名,少先队共5439人,而劳动妇女占了4447人。”(8)“兴国长岗乡的赤卫队,妇女一百二十人,编成一连,占全队的百分之七十五,班长排长连长和政治指导员都是妇女,少年先锋队中女子占了百分之八十。”(9)
其三,提高了妇女的文化程度。在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动员下,广大妇女通过夜校、半日学校、识字班、俱乐部等形式大部分已脱盲。以红都瑞金云集区的两所妇女半日学校为例,入校前只字不识的妇女,经过一段学习后至少能认一百多个字。又如福建上杭才溪乡,能识别普通汉字的妇女竟占妇女总人数的30%。由于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重视与努力,加上广大苏区妇女的热情支持与积极参与,广大妇女不但文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而且参与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她们不但自己受教育,而且自己在主持教育,许多妇女是在做小学与夜校的校长,做教育委员会与识字委员会的委员了。
苏维埃政府给苏区妇女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把她们的命运与红军和根据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努力下,广大苏区妇女的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广大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教育上和生活上都已得到了彻底的解放。极大地激发了她们参加苏维埃政权和经济建设的热情,有利地推动了苏维埃的建设和革命事业的发展。
注释:
(1)红色中华.第十六期,第五版,1931-4-6。
(2)红色中华.第十六期,第五版,1932-4-6。
(3)红色中华.第二期,第四版,1932-12-18。
(4)红色中华.1933年9月21日。
(5)江西妇女联合会.女英自述.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
(6)(9)娜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斗争,第 71期。
(7)中共兴国县委党史工作办公室.兴国人民革命史.人民出版社,2003。
(8)江西妇女联合会.江西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江西妇女联合会.江西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2]谢庐明.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经验及启示.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5).
[3]林颂华.中央苏区妇女问题初探.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2(2).
[4]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选编.
[5]张雪英.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9.
[6]张美琴.浅析中央苏区妇女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党史文苑,2009,5:下半月.
[7]张美琴.中央苏区保障妇女权利的伟大实践初探.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8(4).
[8]红色中华.1932年7月7日.
[9]刘凯华,刘华茂.论中央苏区时期的妇女动员.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9(9).
[10]李霞,尹士风,邱祥莺.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妇女解放运动.党史文苑,2009,1:下半月。
[1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
[12]谢重光.土地革命时期闽粤赣苏区的客家妇女生活.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1).
[13]杨会清,吴晓敏.土地革命时期江西苏区妇女生活变革研究.求实,2004,2.
[14]娜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斗争(71).
[15]江西妇女联合会.女英自述,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