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12-08-15 00:48
办公室业务 2012年4期
关键词:集团公司事项机关

编辑同志你好。我们是《办公室业务》杂志的忠实读者,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可以说伴随着我们的成长与进步。实际工作中有些公文处理类的问题我们把握不好,请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一、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转发上级文件由于转发层级较多,致使标题冗长的问题。请问,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或较好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供参考。下面以某集团公司拟转发国资委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

(1)省略法。此种方法是将标题中涉及到的所有书名号去掉,在保证标题必备要素(事由+文种)的情况下,对可省略的内容进行压缩。如《×××集团公司转发国资委转发财政部做好2009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2)替代法。此种方法是根据拟转发文件的要求,替代为布置该项工作的通知。如《×××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工作的通知》。

(3)直转法。此种方法是对拟转发的文件仅要求照章执行,但未提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直接转发需执行的主体文件。如《×××集团公司转发财政部做好2009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二、根据行文规则,“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但我们的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报告”中,有一些需要请示的问题或需提出某些工作建议。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要求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但由于事情紧急,“报告”中往往会有一些需要请示或请求给予帮助的问题,或者对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碰到这种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若属于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的工作,则应将报告内容和请示事项分开,形成两个文件上报;或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内容作为附件,以便上级了解有关情况。二是若仅针对与该紧急突发事件有关的工作建议,则其可作为“报告”的内容之一。

三、若在工作中遇到需请示的紧急事项,为了使“请示”第一时间得到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请问是否可以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直接送上级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

答:不可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果是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向领导同志行文反馈办理结果。除此之外,公文不能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和多头报送,会给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造成被动和混乱,还可能造成一文多部门处理、处理意见可能不一致等情况,因此公文多头报送必须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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