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几《史通》的自叙传理论研究

2012-08-15 00:50陈军
电影评介 2012年11期
关键词:史传司马相如班固

自叙传是以书序形式所写的自传。刘知几在中国文学理论史上第一个对自叙传进行了研究,他梳理了唐前自叙传的源流,提出了自叙传书写的隐讳原则,概括并批判了自叙传的自夸倾向,提出了叙述的详略要求,还关注了自叙传与史传的区别。刘知几的自叙传理论填补了我国古代自叙传研究的空白,意义深远;但其自叙传理论也存在着某些自相矛盾之处。

一、梳理了自叙传的源流

刘知几第一个对古代自叙传的源流进行了梳理。他在《史通•序传》中言:“盖作者自叙,其流出于中古乎?案屈原《离骚经》,其首章上陈氏族,下列祖考;先述厥生,次显名字。自叙发迹,实基于此。降及司马相如,始以自叙为传。然其所叙者,但记自少及长,立身行事而已。逮于祖先所出,则蔑尔无闻。至马迁,又征三闾之故事,放文园之近作,模楷二家,勒成一卷。于是扬雄遵其旧辙,班固酌其余波,自叙之篇,实烦于代。虽属辞有异,而兹体无易。”[1](下引《史通》文献仅注篇名)刘知几在此指出了自叙传起源于屈原的《离骚》,并认为是司马相如开启了自叙传的先河,但前者仅记世系与名字,后者却只记生平,司马迁综合二者所长,才创立了体例完备的自叙传。

刘知几认为自叙传源于《离骚》,但又指出《离骚》因未记履历,并不能算是自叙传。这说明刘知几以作品是否叙述了自我生平作为定义自叙传的核心要素。此见解抓住了自叙传的本质特征。据此他提出是司马相如开创了自叙传,可惜司马相如的自叙现己亡佚,我们没法证实刘知几的观点,所以学界通常还是认为《太史公自序》才是现存的最早自传。

刘知几还对自叙传的流变进行了梳理。《史通》中涉及到的自叙传除了上述司马相如、杨雄、司马迁的之外、还有班固、马融、曹丕、梅陶、葛洪、傅玄、刘峻等人之作,汉魏六朝重要的自叙传都进入了其研究视野,他本人也身体力行写了一篇《自叙》。

二、提倡自叙传书写的隐讳原则

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隐讳原则首见于《论语•子路》篇,其文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孔子为维护孝道伦理的核心地位,允许父子双方当对方犯过时,可替对方遮掩、隐瞒而不需告发或举证。刘知几对古代的隐讳传统进行了总结:“盖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之顺也;略外别内,掩恶扬善,《春秋》之义也。自兹已降,率由旧章。史氏有事涉君亲,必言多隐讳,虽直道不足,而名教存焉。”(《史通•曲笔》)刘知几虽承认史书的隐讳书写传统有利于维护名教,但《史通》一书的核心思想并不赞成隐恶扬善,而是旗帜鲜明地主张“直书实录”。

但刘知几对自叙传却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他在《史通•序传》篇中,提出了自叙传可“为己隐”的原则,其文曰:“然自叙之为义也,苟能隐己之短,称其所长,斯言不谬,即为实录。而相如自序,乃记其客游临邛,窃妻卓氏,以《春秋》所讳,持为美谈。虽事或非虚,而理无可取。载之于传,不其愧乎!又王充《论衡》之《自纪》也,述其父祖不肖,为州闾所鄙,而己答以瞽顽舜神,鲧恶禹圣。夫自叙而言家世,固当以扬名显亲为主,苟无其人,阙之可也。至若盛矜于己,而厚辱其先,……实三千之罪人也。”刘知几因赞同自叙传可“为己隐”,所以对自叙传的实录标准也与对正史的不同,他认为自叙传应“隐己之短,称己之长”,只要称扬的长处不虚谬,“即为实录”。这一观点是应该受到批判的。首先,此观点与《史通》全书强调不隐恶扬善的核心精神相矛盾,造成自我观点的前后抵牾。其次,司马相如《自叙》能够直陈其与卓文君私奔之事,这正是古代自传弥足珍贵的私生活的叙述,本应大力提倡而非挞伐。再次,王充自叙传非议其祖也是实录精神的体现,也应予以表彰。许冠三先生亦指出刘知几此处观点的矛盾之处:“(刘)知几史学思想之核心在实录一义,而实录一义之精髓在善恶并书,既不能掩恶亦不虚美。此本全书一致之说,唯有《序传》篇独持异议,别申隐短称长之论,大背于善恶并存之义。……凡此之类,皆大乖实录之旨。”[2]自叙传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真实,应是传主生平与心灵的最真实写照,如果也允许对真相隐讳,无疑会大大降低其价值。吕思勉先生也曾强调自叙贵真,并对司马相如、王充自叙传的真实进行了肯定:“自叙贵于真实,既不宜妄益所长,亦不宜自讳其短。衒鬻诚为丑行,文过尤为小人矣。相如自序,不讳窃妻,正古人质直之处。王充叙其先世,语皆真实,但谓任气不揆于人,并无为州闾所鄙语。”[3]刘知几提倡自叙传可“为已隐”的原则对自传文书写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李清照自传《金石录后序》就隐瞒了其再婚失节之事,杨维桢《铁笛道人自传》就将遇奸人所害而失官说成主动辞官等等。

三、批判了自叙传的自夸倾向

刘知几通过对唐前自叙传的研究,认为古代自叙传思想上有自夸倾向。他说:“历观扬雄已降,其自叙也,始以夸尚为宗。至魏文帝、傅玄、陶梅、葛洪之徒,则又逾于此者矣。何则?身兼片善,行有微能,皆剖析具言,一二必载。岂所谓宪章前圣,谦以自牧者欤?”(《史通•序传》)刘知几这点概括精准,自夸不仅是汉魏六朝自叙传的特点,也是整个中国古代自叙传的重要特点。历观中国古代自传,除汉魏与晚明有极少数篇章敢于自剖其短,不尚矜夸外,绝大多数都有自夸倾向。如宋初僧人智圆《中庸子自传》自我称许:“中庸之德,人鲜久矣,而能以中庸自号,履而行之者,难矣哉!”[4]金王若虚《文辨》评苏辙的《颍滨遗老传》:“子由著《颍滨遗老传》历述平生出处言行之详,且诋訾众人之短以自见,始终万数千言,可谓好名而不知体矣。”[5]日本学者川合康三概括中国自传文的特点时也说:“一句话,中国文人写自传,归要到底是为了强调自己的正确。”[6]刘知几于千多年前就对中国自叙传的自夸特点进行了概括,确有卓识;更可贵的是他对自叙传的这种倾向持批判态度,认为“自媒自炫,士女之丑行。然则人莫我知,君子不耻。”(《史通•序传》)他还对自叙传喜妄承高门的夸尚倾向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言“近古人伦,喜称阀阅”,“盖谄祭非鬼,神所不歆;致敬他亲,人斯悖德。凡为叙传,宜详此理。不知则阙,亦何伤乎?”(《史通•序传》)

刘知几对自叙传的自夸倾向的批判值得肯定,但也暴露出其学术上的自我矛盾之处。他一方面批判不应自夸,另一方面主张自叙传可“隐已之短,称己之长”(《史通•序传》)。既然自叙传应当隐讳自已的短处而如实记录长处,那么整个自叙传呈现出的是自夸倾向而非如西方自传般具有忏悔精神。

四、主张自叙传叙事应详略得当

刘知几提出自叙传叙事宜详略得当,认为太简略会导致后世不清楚传主一些重要事情的真相。刘知几云:“司马迁《自序传》云:为太史七年,而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予之罪也,身亏不用矣。’自叙如此,何其略哉!夫云‘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者,乍似同陵陷没,以置于刑。又似为陵所间,获罪于国。遂令读者难得而详。赖班固载其《与任安书》,书中具述被刑所以。倘无此录,何以克明其事者乎?”(《史通•杂说上》)对于刘知几批判司马迁叙述李陵之祸太简略这一学术公案,明清时很多人为司马迁辩护。明郭孔延《史通评释》:“太史公自叙李陵之祸甚晰,子玄责之太苛。”[7]清浦起龙《史通通释》:“子长以别简白罪由,惧史体之亵也。”二人皆为司马迁不详写李陵之祸辩护,但假若《报任安书》未被班固收入《汉书》而佚失的话,司马迁受宫刑的详情可能就不得而知了,因而刘知几的批判不无道理,自叙传对于人生的关键事件是应详细叙述的。

另一方面,刘知几也认为自叙传不宜烦杂琐碎。他说:“《汉书•东方朔传》委琐烦碎,不类诸篇。且不述其亡殁岁时,及子孙继嗣,正与《司马相如》、《司马迁》、《扬雄传》相类。寻其传体,必曼倩之自叙也。但班氏脱略,故世莫之知。”(《史通•杂说上》)他认为《汉书•东方朔传》之所以委琐烦碎,是班固直接转录了东方朔的《自叙》而未加损益所致,这表明他认为自叙传普遍存在着内容上的琐碎杂乱之弊。他还批评刘孝标“《自叙》一篇,过为烦碎”(《史通•核才》),批评自叙传不应当“身兼片善,行有微能,皆剖析具言,一二必载”,而应当有所选择。这些见解都切中自叙传创作中的要害。

五、关注了史传与自叙传的差异

刘知几还最早注意到史传与自叙传的差别。《史通•杂说上》言:“司马迁之《叙传》也……事无巨细,莫不备陈,可谓审矣;而竟不书其字者,岂墨生所谓大忘者乎?而班固仍其本传,了无损益,此又韩子所以致守株之之说也。如固之为《迁传》也,其初宜云‘迁字子长,冯翊阳夏人,其序曰’云云,至于事终,则言‘其自叙如此’。著述之体,不当如是耶?”此段话涉及到史传如何引用自叙传的问题,刘知几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史传引用自叙传应当有所损益。他以司马迁自叙传“不书其字”为例,认为班固应将司马迁的“字”补充出来。二是应交待引用的起止,并形成一种史书书写惯例。他以班固《司马迁传》为例,认为“其初宜云‘迁字子长,冯翊阳夏人,其序曰’云云,至于事终,则言‘其自叙如此’”。刘知几正是基于认清了自叙传与史传的差异而提出以上要求的。刘知几此观点也受到后人赞许,明李维桢《史通评释》即言:“自叙与叙人不同,固之为迁传,断宜如子玄之所裁,不该依样画葫芦,仍其本传,了无损益也。”

刘知几提出的史传怎样引用自叙传的问题也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史书中的常见现象。如《晋书•陶潜传》就全引陶渊明《五柳先生传》,《宋史•王向传》即引王向《公默先生传》全文为传,等等。刘知几认为史传引用自叙传要有所损益的观点很有道理:首先,自叙传写于作者生前,关于自叙传成文后的传主相关资料肯定不够完善,需史传作者补充;二、史传作者对传主人生价值的历史定位不一定会与自叙传传主的自我观照一致;三、有些自叙传篇幅过长,史书应有所剪裁。如苏辙《颍滨遗老传》几近两万字,《宋史•苏辙传》选取《颍滨遗老传》入传时即删节几千字。

综上所述,刘知几的自叙传理论对自叙传穷源索流,概括并批判自叙传思想内容上的特质,继而提出创作要求,有着内在紧密的逻辑体系,虽有瑕疵,但不掩其在古代自叙传及自传理论史上的开创性贡献。

[1]刘知几撰,浦起龙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57页。

[2]许冠三:《刘知几的实录史学》,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04页。

[3]吕思勉:《史学与史籍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68页。

[4]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5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305页。

[5]王若虚撰,胡传志、李定乾校注:《滹南遗老集校注》,辽海出版社2006年,第419页。

[6]川合康三著、蔡毅译:《中国的自传文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06页。

[7]郭孔延《史通评释》,《四库存目丛书》(第279册),齐鲁书社1997年,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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