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伟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抚顺 113001)
浅析运动员文化教育
张立伟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抚顺 113001)
本文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训练的辩证关系进行阐述,提出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中国家要制定更高标准的法规制度以及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科学训练的基础上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使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与训练相互促进,全面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运动员;运动训练;文化教育
转型期我国运动员队伍表现在业余训练人数多、运动员来源困难、成才率低、运动寿命短、退役后的安置难等方面,根本原因是运动员社会化程度低,从而造成运动员退役职业转换困难、社会生存发展能力差等。运动员社会化程度低已成为我国体育发展的社会问题。
教练员拿出更多的时间,有时甚至挤占文化学习时间目的就是加快训练早出成绩拿金牌,但正是由于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科学文化水平低、训练质量不高、训练水平落后等问题的出现国家才下发了《关于优秀运动队建设的几个问题》。与我国优秀运动队性质相似的法国国家体育运动学院,为运动员安排的作息时间表中文化学习时间甚至多于训练的时间。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在保证训练任务的情况下,加强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我们应正确看待训练和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尽最大努力把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二者的相互协调作用,用文化理论知识来充实运动员的大脑,这样也能促进运动员在学习各项动作时发挥主观能动性,能更积极地配合教练员,并在训练和比赛中积极思考。用运动实践来检验所学理论,并补充理论的不足,提高运动员的思想境界。
其次,训练成绩固然重要,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同样不容忽视。怎样协调文化和训练使两者相互促进形成科学的训练系统以及怎样建立一个适合运动员的具有弹性的教育模式是非常重要的。科学系统的训练是要求教练员和运动员要有足够的知识做基础的,更主要的是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是终身受益的,是为退役后进入高校继续深造或进入工作岗位打基础的,所以应该正确地看待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的关系。
运动员的教育问题不仅是体育系统所关心的,也是教育系统所关心的问题。教育部2000年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教育部教基[2000]3号文件)中规定,普通高中“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周活动总量34课时,每课时45分钟”。
1980年3月,国家体委针对当时“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科学文化水平低、训练质量不高,训练水平落后”等问题,下发了《关于优秀运动队建设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加强文化教育。”1981年6月国家体委颁发的《优秀运动队试行工作条列》中也进一步强调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有关规定。1993年10月,出台的《国家体委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目标。1995年又出台了《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通知》对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与任务、管理体制和经费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有的运动队文化教育仍承袭着普通学校教育模式,相同的寒暑假、同样的学年制、一样的教学方法等。对训练和竞赛造成的文化教学时间缺额只是消极的补课,许多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始终处于“原地踏步”状态;有的则通过“广播补课”“一校两制”“题库补课”等形式来解决矛盾,甚至出现象征性上课、突击上课、无课表上课和一学期仅上一门课等现象,致使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国家通过教育部和体育总局两大部门的政策法规试图来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但教育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法规政策是否能真的满足国家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关于国家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态度的分析,可以得出国家的要求和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的执行是不一致的。国家要求提高运动员的文化,并制定和下发了上述的各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在这方面做的努力。而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并没有认真地去执行这些文件,主要原因就是出于自身的利益,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把运动员的训练驾驭在文化学习之上,他们很清楚他们工资、奖金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运动员的成绩。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教练员才想尽办法来提高运动员的成绩,甚至不惜牺牲运动员的学习为代价。这样就使得国家的规定和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的执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实,国家对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的执行的折扣也是了解的(更应该是支持的)。但他们确很少执行惩罚措施,这同样构成了国家和他们之间的一种“默示”。所以,如果国家要想切实地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程度,可以考虑到那些执法的部门和个人的执行折扣而制定更高标准的法规制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阐释国家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态度。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的执行的不一致到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制度性规则的制度化抗拒”。“当新设立的法规与地方惯例之间出现明显的不一致时,就会形成各种抗拒方式以对付新法规的生效:废弃、规避、遁词、纵容以及合法捏造。”故默顿提出,持续的制度化抗拒将导致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越轨行为可能演变为遵从性的行为。而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的执行的不一致几乎接近制度化抗拒的程度。
从体育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的本身利益的角度来阐释国家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态度。由于各级领导,尤其是省市体育局领导在任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金牌”任务,只要是能够促进运动员拿金牌的方法措施都可以得到重视。相反,只要是影响和妨碍运动训练成绩的方法措施(至少到现在还没有能够使文化教育和训练融合在一起并能促进运动成绩的方法措施)都会被他们放到一边而得不到重视。更不用说和自己生存条件息息相关的教练员了,他们会为了能够拿到更多的奖金和提升的机会而放弃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加强训练拿“金牌”,基于以上的原因,他们是不会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但是由于国家已经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文件,同样为了自身利益他们还必须去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不给自己惹麻烦,但为了自身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他们会不惜牺牲运动员的学习为代价来提高运动员的成绩。
众所周知,国家培养运动员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国内外大赛上拿金牌的。运动员的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一种青春职业,过了一定年龄段就会退出体坛,这样对于现在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和再就业问题就给国家带来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现在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由于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低、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用人机制带来的。即使他们进入大学深造,由于基础薄弱在毕业时也达不到学校对毕业生的要求,现在大学毕业的学生都很难找到一份工作,更不要说为了体育运动而失去学习的运动员了,所有这些反射到教练员、国家的身上就会使国家马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政策来解决这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样,运动员训练和文化教育怎样更好地融合到一起?怎样更好地安置为国家争光的退役运动员、更好地提高运动员退役后的工作竞争力?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同样在体育界也就掀起了研究运动员训练和文化教育如何融合在一起、改善运动员教育的等问题的热潮。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李杰凯的《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现实问题及改革的建议》、宋继新的《论我国高水平竞技运动与高等体育教育的新结合》、石坤等的《四川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分析》、华洪兴等的《关于实施运动员“长学制”文化教育的研究》等文章。虽然有了这些人的研究但最重要的还是国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国家要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运动员水平提高了不仅可以有助于国家体育部门在社会中的形象而且更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校和毕业,同样提高了工作的竞争力。所以,制定下发一系列的文件并要求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和个人认真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国家要权衡各省市体育局、专业队领导、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利益。国家想得到一个既要运动员出成绩又要运动员文化水平得到提高的效果,不断在二者之间做协调,但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运动员拿金牌。在拿金牌的基础上来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因为国家也清楚如果拿出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文化课会影响训练,在金牌争夺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更会重视训练的时间因素。
国家在培养运动员的同时也非常清楚由于训练时间占据了他们大多数的时间,使他们失去了很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使他们错过了最佳的学习时间,为了弥补这个过失,国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文件,试图保证在役运动员最大限度的学习时间。所以,继续制定和下发了关于退役运动员进入大学继续深造的优惠政策。我们仔细分析这个问题可以知道做这些无非是想避开运动员和公众的指责,给运动员心里补偿。这样还可以提高在役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给了他们一个公开的暗示:“只要你们刻苦训练拿金牌,对于失去的国家会给予补偿的。”但是运动员连最起码的基础教育都没有达到标准,哪还有能力去接受国家安置的工作和接受高等教育。
上述是有关国家对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的态度的几点本人看法,目的就是希望国家拿出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的更切实有效的办法。笔者建议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要制定更高标准的法规制度;第二,国家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力度;第三,国家要在文化学习和训练相融合的方面做更大的研究投入,使教练员看到学习和训练是相互促进的而不是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
[1] 姚家新.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及相关政策法规[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113-120.
[2] 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4-145.
G807.0
A
1674-151X(2012)01-025-02
10.3969/j.issn.1674-151x.2012.01.013
投稿日期:2011-09-20
张立伟(1979 ~),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