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票渐成常态形成制约力等(7则)

2012-08-10 10:29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关键词:反对票代表法治

反对票渐成常态形成制约力

全国“两会”表决器上的“反对票”,已经成为国家重大政治生活的一种常态。这既呈现了不同意见的自主公开表达,也展示了一个国家民主议政的日益进步。

反对票背后所包含的“反对”的深层价值,如果放在长远的历史视角看,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形成权力平衡与制衡,二是形成政治多元化的格局。一个国家与政权要健康良性地持续发展下去,必须要有这种“反对力”的存在。

任何英明的领导及其组成的团体都不可能永远正确、永远英明,只有在制度上保障反对的声音存在,保证权力能够得以监督和制约,才能让整个社会沿着既定的方向走下去,而不会再发生诸如大跃进、三年灾害、“文革”等这种毁灭性的决策灾难。

从越来越被肯定与认同的反对票开始,我们期待,反对票与反对声音能够日趋常态化,以更好监督政府与官员,更有力地推动社会政治进步。

作者:张天潘来源:《南方都市报》

“微观民主”的实践价值

由于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现实政治中的地位和手段尚不足以承担起全部的治理功能,就需要通过“多元”、多渠道、多形式的民众参与途径,来落实地方性、局部性的公共事务管理。同时,“多元”的民众参与,还可以弥补在人大闭会期间的民主空白,使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得到日常化的、具体化的展开和实践。从大国的有效治理看,民众参与所体现的“微观民主”,正是“宏观民主”不可缺失的生活化实践。

作者:王锡锌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部门之间“意见碰撞”多多益善

针对“30位院士联名抵制烟草技术参评国家科技奖”事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国家科技奖应该鼓励保护老百姓的健康”。

卫生部对其他部门公开表达不同观点,打破了传统的“隐而不言”的官场潜规则。这样的“诘问”精神,多多益善。

社会发展到今天,看问题的角度已经不再是“单向度”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必须考虑到各方面是否对社会整体造成不利影响。各个部门从各自承担的职责出发去对待公共事务,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讨论,有利于社会共识。

人们喜闻乐见公共部门之间不同的观点表达以这样一种公开的方式呈现,而不是关起门来“与大众无关”的游戏。部门间公开表达不同观点是政治美德,有利于使政治过程更公开透明、更诚实稳健,最终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来源:《新京报》

“代为尽孝”,不妨上升为法律义务

在企业工作,员工领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山东滨州一公司里,却出现了员工的父母也能同时领取“孝工资”的新鲜事。

所谓“孝工资”,是公司按照一定标准给员工的父母发放工资,是代替员工尽孝道的一种企业行为,该部分资金完全由公司独立承担,与员工工资待遇完全分开。在笔者看来,企业“代为尽孝”应当成为甚至也必将成为中国老龄社会中企业应尽的基本社会责任,成为未来企业的一种重要经营管理模式。

2007年,韩国保健福利家庭部分别制定关于奖励和支持孝行的法律和关于促进家庭亲和社会环境营造的法律。后者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努力营造家庭亲和型职场环境。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国家层面奖励孝道这一优秀传统,同时解决老龄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增强国家发展的原动力。

为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等手段呵护企业促进孝行的尝试和探索,共同为应对老龄社会寻找良策。

作者:李克杰 来源:《法制日报》

老百姓眼中的“惰政”代表

最近,笔者就代表“惰政”问题在西峡县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广大群众对以下十种代表“惰政”行为不称道、不欢迎。

一是“劳模”代表。对代表法认识不足,把代表当作上级授予的荣誉,满足于做好所在单位的工作。

二是“虚设”代表。不参加代表会议和代表活动,遇到开会和活动或请假、或推托、或干脆缺席了事。

三是“错位”代表。理解人大性质、地位、作用和工作特点不准,人大工作业务知识不熟,代表责任义务不清,在各种场合中找不准自己的位置,所思、所想、所言、所为与代表法赋予的职责相背离。

四是“哑巴”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及各项代表活动不发言、不表态,当了一届代表,没有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件议案和建议。

五是“木头”代表。对选民的意愿心声充耳不闻,对百姓的安危冷暖视而不见,对民情、民生、民意、民智漠不关心。

六是“漏斗”代表。政策法律意识淡薄,满足于对民主精神要义的一知半解,往往“人云亦云”,简单地做传声筒。

七是“炮筒”代表。对选民所反映的问题,会前不调查、不了解、不学习,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单凭主观臆断在会上乱说一通。

八是“好好”代表。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人民利益的人和事瞻前顾后,碍“面子”、怕“丢官”、怕影响“关系”,不能坚持原则,不能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批评建议,履行法定职责。

九是“井蛙”代表。缺乏全局性长远眼光和开阔的履职视角,不愿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层面看问题、理思路、提建议、谋大业,习惯并热衷于强调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

十是“变质”代表。利用代表等职务便利,骗取人们的信任,坑蒙拐骗,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

作者:郭文正周大林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三公消费”

必须回归问责机制

国务院再次要求“三公经费”公开,这一次剑指省级政府,时间要求在两年内。但是,公开质量如何,公众心存疑虑。

“变通”的财务手段是“三公消费”显得神秘莫测、难以捉摸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机关每年会产生很多难以下账的花费,然而,经过若干次财务上的“变通”之后,就会成为合法合规的开支。走假账,公款消费可以转移到别的账目报销不受追究,甚至直接转嫁到企业和下属机构。这已经超出了制度内“三公消费”的范围,成为腐败和犯罪。

这就回归到问责机制建立的问题。问责不仅对于那些拒不公开“三公经费”账本的部门,更在于那些违规挪用挤占预算资金的部门,在领导“一支笔”下变通做假账的部门与个人。要整治“三公消费”,必须下决心建立一整套惩处制度,如果不公开、假公开,公开数字不真实,部门就要负责,特别是主管领导要负责,那就再也没有人愿意独自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来源:《南方日报》

如此“法治观念”实不可取

目前,人们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还不是很明确、清晰,存在若干误区。如以下这几种错误的“法治观念”,是绝不可取的:

第一,“法治是次要问题”。有人认为,在中国当下的转型时期,发展是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法治是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第二,“发展是目的,法治只是发展的手段之一”。为了发展,法治手段好用和有效,就用法治手段,法治手段“不好用”、“不奏效”,就弃法治而用其他手段。第三,“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应慢行、缓行”。我国当下政治、经济、财政、税收、司法等各项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即应慢行、缓行。第四,“应允许‘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发展需要不断改革、创新,而法治具有相对稳定性。当二者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允许“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

作者:姜明安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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