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阳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法学高等教育是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并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近几年来一直高居文科类十大最难就业专业之榜首.法学专业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已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虽然是多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学生的就业能力存在缺口.因此,梳理政法院校法学毕业生陷入就业困境的原因,厘清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机制方面的缺陷,并探讨将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融入课堂教学的具体途径与对策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十世纪末,中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特别是“1999年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其发展规模和速度更是远远超出了人们最初的预期”[1].据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高达21%,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的创始人马丁·特罗所说,即将毛入学率15%作为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和大众化阶段的分界点,证明中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2].
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历史性跨越,各院校开始纷纷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法学教育蓬勃发展起来.据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共有927个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本专科生42.77万,法硕士研究生4.90万,法律硕士生约2.0万,法学博士生4275人,成人本专科生19.59万,法学已成为一门无可争议的显学.”[3]“法学热”无疑促使法学毕业生人数激增——“2007、2008、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人数分别是495、559、611万人”[4].可是,在法学教育发展得“热火朝天”的同时,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却逐年严峻起来.在每年的中国大学毕业生“红牌黄绿牌”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专业名单(教育部公布)中,“法学专业连续3年(即2008、2009、2010年)被划入红牌专业(即由于失业量大,就业率持续走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5].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明确显示——2011年和2012年就业率最低的仍是法学(分别为86.7%和86.8%),法学依旧成为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连续五年被亮起红灯,使得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不断凸显.为何法学学生就业如此艰难?如何有效地解决法学学生就业难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研究的热点.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虽然是多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学生的就业能力存在缺口.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领域开始侧重就业能力问题研究.其实,就业能力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50年代.目前人们对它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不同角度大致将其概括为“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综合能力,是一种具备适应性和灵活性,涉及能力本身,包含态度、个性等可变化的核心技能群”[6].纵观近些年国内有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学陷入就业困境,主要是由于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机制三方面的缺陷引起的:
法学是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当高度重视实践环节的教育,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法学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训练”[7].但从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来看,许多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多年未变;从课堂教学来看,不少政法院校仍注重传授理论性的和抽象的法学知识,依然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求职或工作中屡屡失利;从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来看,大部分政法院校教师欠缺法律职业的实践与经验,导致大量法学毕业生即使进入法律实务界也无法迅速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因此,在面对供大于求的就业市场时,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就业竞争力,法学专业就业率十分低下的局面也日渐呈现.
政法院校法学就业指导工作普遍存在着就业政策宣传不到位、就业指导信息滞后、就业指导内容不全面等问题.课程设置大都没有职业规划以及就业竞争力培养环节,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往往只针对毕业年级的学生进行短时间突击就业指导,时间短效果不佳;多采用就业动员会、形势报告会、就业指导讲座等形式提升就业能力,缺乏针对性的专门咨询和具体指导;没有很好的应用职业兴趣测试、一对一的在线咨询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等等.就业指导与社会现实相脱节,使得学生对职场认识迷茫、对自身认识不足、对就业前景缺乏清晰的认识,难免应对能力不足.
品格养成是指学生的个人素养,如诚信、毅力、责任心、团队精神、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协调能力、职业道德等.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是“法律人品格教育”.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政法院校长期以来停留在学生法学知识或技能的培养的探索上,而忽视了对学生品格和素质培养方面的研究.当前,功利观不断蔓延,部分学生意志薄弱,过分计较自己得失,特别是在团队合作中处理人际关系很不成熟.此外,在职业道德方面也比较欠缺.
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机制的缺陷,造成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尴尬的局面:虽然法学毕业生逐年增加,但却一直乏匮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学法律的人很多,优秀的法律人却很少;熟悉法律理论的人很多,精通法律实务的人较少.由此可见,“中国高校的培养目标脱离社会需求,轻视就业能力的培养,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8]
就业是衡量人才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的唯一标准,也是衡量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因此,提高就业率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符合国家大力推广教育事业的初衷.面对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个严峻而迫切的现实问题,学校应该立足于当今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厘定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就业能力培养和提升的有效措施.
“实践教学是法学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9].必须在法学教育中认真落实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3.1.1 细化教育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教育目标的分解和细化有利于学校制定细致详实的专业培养计划、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也有利于学生形成独特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强化实践教学,将法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建议根据课程的特点,形成一套贯穿于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案以及测评体系,优化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同时,可以按10:1或10:2的比重,确定法学理论课和法学实践课的课时数和学分,以强化实践课的教学效果.实践课一般应当包括社会调查、专题辩论、疑案讨论、庭审旁听、法律咨询、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实习等教学内容,还可以对实践课中的一些课程内容和要求有目的的进行加强.
3.1.2 改进教学方法,发动自主式学习.“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0]法学教育不仅应为学生创造知识性条件,也应为学生法律职业技术训练创造机会.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转变教师角色,从讲台上的主角转变为讲台下的导演;将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改进为“多渠道、形式多样、灵活性的教学方法”[11],注重案例教学法、角色模拟法、诊所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应用;发动自主式学习,使学生由先前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积极主动探究知识.
3.1.3 建立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创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环境.实习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是锻炼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载体和平台,也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政法院校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否则,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学校应积极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部门,建立法律职业教育实习基地,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夯实基础.
面临复杂的就业环境,政法院校应高度重视就业指导工作,逐步完善就业指导模式.首先,必须加强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老师的专业能力和指导技巧对学生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构建完善的就业信息发布和监测体系,使学生获得充足的就业信息;建立就业需求信息库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体系,及时监控供求市场,对人才培养和就业指导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第三,针对学生的择业方向、价值取向、兴趣等方面呈现的个性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积极开展贯穿学校教育始终的全程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和求职技巧,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求职择业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12]因此,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要将法律职业技巧的训练和法律人格的培育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3]法学实践教学有益于学生情感经验的积累,有利于推动学生从道德认知向道德品行的转化,有助于学生优秀品格的养成和就业竞争力的提升.
“就业已经成为测量高等教育质量的‘晴雨表’,如果不把就业当作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我们一定办不好教育.”[14]只有改变我国法学教育办学理念,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帮助学生做好充分的就业准备,才能最终拓宽法学学生就业的途径.
〔1〕谢维和,文雯,李乐夫.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结构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5.
〔2〕马骥.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经验对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青岛大学,2007年学位论文.
〔3〕徐显明,郑永流.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38.
〔4〕赵运林.关于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思考与对策.湖南社会科学,2009(3).
〔5〕谢维和,文雯,李乐夫.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结构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5.
〔6〕唐鑛.就业能力建设:一种分析和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新途径.中国图书评论,2007(5):14.
〔7〕任丹红.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与实践教育的改革.教育管理研究,2010(4).
〔8〕解艳华.三大战略建言大学生就业.人民政协报,2009-2-25.
〔9〕熊琦,孟宪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大学教育科学,2005(1).
〔1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
〔11〕叶澜.课程改革与课程评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02.
〔1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3.
〔13〕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A]//孙晓楼.法律教育[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4.
〔14〕解艳华.三大战略建言大学生就业.人民政协报,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