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修改前相比,新《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其中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对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
针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新《办法》进一步细化。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