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悦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张 悦 女,1968年生。本科学历,馆员。
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是比较常见的图书馆服务方式,是指当读者需要但本馆又没有相关文献资料时,向外馆借入的一种图书馆资源借调模式。馆际互借通常是按照一定的互借制度、协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同时外馆对本馆也可以馆际互借。在网络技术逐步成熟之后,馆际互借发展很快,大量的文献资料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进行共享和互借,因而馆际互借也产生了“返还”与“非返还”两种模式,而传输与互借的便利,也使得馆际互借中不可避免的版权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相关规范的不完善,读者行为以及网络开放性的影响,侵犯版权的情况更加常见。例如,电子文档的随意拷贝,复印件的第二次复印,专业文献的随意引用与拷贝,馆际互借的资源开放收费等,这些情况都制约着馆际互借的进一步发展。关于网络环境下馆际互借的风险防范与相关保护对策,正成为当下图书馆数字化和信息化以及图书馆管理研究的重点。
国外关于网络背景下馆际互借的版权保护体系探究和制度构建相对比较完善,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目前主流的馆际互借版权保护系统有以下几类。
IFLA是国际图书馆联合会制定的馆际互借规范体系,是目前馆际互借重要的标志性管理系统,其支撑子系统是4个关于馆际互借的文件,包括《数字环境下IFLA之版权管理》、《馆际借阅和文献传递程序规则指南》、《文献传递资源共享战略计划》和《许可原则》,这4个文件对于馆际互借的法律渊源和双方权利义务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对馆际互借中版权保护构建了基本的体系和方法,也提出了自身的观点。该系统的馆际互借版权保护体系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①强调版权人拥有通过馆际互借获取知识产权利益的权利。②数字形式的图书资源应该是完全开放的,不必为此付费。③借出文献的图书馆应当清晰本国和当地的版权法,并对借出图书资源的版权负有告知与提醒的义务。④用于馆际互借的内容必须处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IFLA系统整体上来看更多的是一个规范馆际互借行为的框架,其也是首个提出对电子信息化图书馆资源进行版权管理的系统,但是IFLA系统较为宏观,对于馆际互借内容使用的“合理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于馆际互借服务中复印拷贝比例的合理范围与收费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我国馆际互借版权保护系统必须在IFLA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USCL系统即美国国会图书馆系统,该系统倡导图书馆资源共享,其突出的管理模式是将馆际互借的用户划分为美国本土和美国之外两个类别,对于美国国内用户,必须加入美国国家图书馆网络管理系统,名列于美国国家专业图书馆信息中心,由管理中心对馆际互借进行统一管理。当有馆际互借的需求时,用户需下载信息中心的标准表格和申请模板,同时,USCL系统的馆际互借以《美国馆际互借法规》为基础,对于馆际互借中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侵犯版权的行为有明确认定。
对于非美国用户,USCL系统认定用户必须遵循IFLA系统中的《馆际借阅和文献传递程序规则指南》,通过OCLC发送互借申请,申请也有固定的表格,同时用户需在版权承诺和使用范围等必填栏签名。除此之外,对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文献,USCL系统规定了差异性的收费标准,而费用收取和国家知识产权中心的数据直接链接,可以同步更新。
USCL系统在馆际互借版权保护方面的突出表现是对IFLA系统进行了详细的深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馆际互借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定义了侵犯版权的行为。此外,USCL系统还建立了完善且详尽的标准化表格和馆际互借管理流程,这些对于我国馆际互借版权保护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我国馆际互借起步较晚,始于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建立了全国和地方的图书刊物联合目录数据库,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巨大差异。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图书馆馆际互借的法律规范,整个馆际互借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而对于互借中侵犯版权的行为也难以认定,因而版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法制上,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针对图书馆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法规,这使得馆际互借的版权保护体系缺乏法律基础,得不到有效保障。
不同于IFLA或USCL等图书信息管理机构,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宏观上统一管理和协调图书馆管理以及馆际互借相关问题的机构,也没有建立标准化的互借服务管理中心,这使得目前我国的馆际互借版权保护体系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各图书馆之间也缺乏配合,兼容性和网络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等都较差。
在我国图书馆服务中,目前馆际互借还没有成为常规项目,图书馆之间数据流通不畅,利用率远低于发达国家,馆际互借数量不到出借数量总数的1‰,而在西方国家通常高于20%,两者相差百倍以上。馆际互借工作意识的缺失使得我国本就不足的馆际互借相关基础设施利用率极低,而对于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大打折扣,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这是加强图书馆馆际互借版权保护的基础,在这方面我国必须参考IFLA或USCL等较为成熟的图书馆馆际互借管理中心,建立一个统一管理和协调包括互借服务在内的图书馆管理中心,作为图书馆管理的统一和权威机构。这个机构制定并推行馆际互借的标准流程和申请文件格式,对所有的申请和互借情况进行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和国家知识产权中心进行数据互联,对所有互借图书资料的版权信息进行自动关联。这样,任何形式的馆际互借,只要和版权有关,或者需要支付相关的版权费用,都可以通过统一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并借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全国的图书资源和馆际互借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从法律和技术等层面对馆际互借工作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馆际互借活动中侵犯版权的行为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同时对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处理也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并推行一部针对图书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馆际互借这一图书馆服务项目进行法律层面的定义和规定,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明确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包括罚金、赔偿金、致歉等多种形式的侵权处理手段。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既有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为基础,同时广泛参阅《馆际借阅和文献传递程序规则指南》、《文献传递资源共享战略计划》和《许可原则》等得到广泛国际认同的馆际互借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国馆际互借法规》、《英国图书馆管理法案》等国外通行法规。这样既可以使我国馆际互借法律规范建立在一个比较完善且又符合国家自身特点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加强与国际图书馆工作的接轨。
由于馆际互借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层次和性质有很大差异,例如,普通图书、专业期刊、古籍等,其版权保护受益主体和重要程度明显都不相同,因而在版权保护中应该建立多样化的版权保护机制,以使版权保护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在这方面,可以参考BLDSC中分设DBV-OSI、SVBITO以及Jason3个子系统建立三级管理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多样化版权保护系统
在这方面应该尽量实现保护机制的标准化,为图书馆及研究者和学者提供快速、专业、高质量的馆际互借服务。其系统架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互借服务方式。基于现代化的网络平台,保护系统可以统一采用订单的模式来处理馆际互借申请,可以提供复印、文献快递、数据传输、在线扫描等多种数字网络化的互借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在线填写和传真、电邮等多种方式提出互借申请单,系统应设专人通过数据库查询是否有相关文献,并给予用户回复。保护系统应拥有十分完善的网络联合文献数据库,保证查询和检索的便捷性。
②收费。在收费方面应该实现版权收费的多元化,根据用户所处的区域以及借出文献的版权情况,同时结合用户借出的数量和需要的服务方式综合收费,其收费呈现阶梯化,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用户。若用户未能借出成功,或是没有满足用户需要的文献,系统则只收取少量服务费。
③版权保护。一方面通过不可消除水印、防拷贝、不可编辑以及密码锁、时间戳、数字证书等对数字化图书资源进行保护,同时通过与知识版权中心的链接,规定了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况,如绝版文献的复制、为增加馆藏进行的复制、获取未满50年的音像制品复印件等。
随着信息网络化、数字化环境的发展,图书馆之间的信息流通将越发频繁,馆际互借在丰富图书馆功能、加强资源互补、提高信息利用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在图书馆馆际互借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能大胆借鉴并创新,馆际互借中的版权保护工作一定可以迈上更高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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