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芳
民间金融是指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功能范围之外,在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居民之间进行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投融资活动。
(一)内生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经济之中表现出的自然适应性
1.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一是自身天然的融资条件缺陷,如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有效抵押资产;二是融资需求频繁、时间性强、期限短、金额有限。在金融资源短缺的约束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意味着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首先是贷款条件苛刻,提高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准入成本;其次是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时间长,加大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过高的交易成本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中介的制度障碍面前止步不前。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以及对借款人道德风险的顾虑,正规金融机构更多选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管制以回避风险。
2.个人消费者的融资特点。无论出于生活、生产经营、投资或是家庭特殊支出需要,个人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都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对个人基本上不发放信用贷款,而且贷款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性用途。而抵押担保对于个人尤其是广大农民来讲是一个较难逾越的障碍。从目前中国农村经济状况来看,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符合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抵押品;对于城镇居民,其有效抵押资产只有住房,而居民中需要借贷的往往是那些收入较低、无自有住房的中低收入阶层。因此,无论是居民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还是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满足都存在较大缺口。
可见,在正规金融制度供给存在缺陷时,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融资需求自然需要创新的体制外金融制度供给来满足;即使通过金融制度改革与完善,正规金融实现了充分供给,民间金融也仍然会继续存在,因为正规金融中介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无法涵盖所有层次的不同特点和偏好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广泛存在的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融资需求。
(二)社会传统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1.民间金融的放贷对象一般是亲友、熟人或本乡镇的企业,借贷双方没有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很少发生。这种交易对象的选择就是基于对借款人信息获得的优势需要,使得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在一个较大的程度上可以避免;并且由于血缘、人缘、地缘的关系,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因此不到万不得已借款人不会违约。
2.民间金融债务主体的个人化,使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民间借贷中用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部分,其借贷主体也往往不是企业,而是业主个人。从偿债角度来讲,个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加之双方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偿债安全性大于企业,即使出现债务纠纷需要通过法律解决,也由于债务主体明确而易于断案和执行。
3.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依赖抵押或担保,而注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和偿还能力。这表明放款人对资金使用风险更具敏感性,也说明民间借贷更多依赖个人诚信、依赖社会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等非正式规则进行风险控制的事实。
(一)源于民间金融法制环境的问题
1.民间金融发自民间、植根民间,在政策真空地带生存,长期以来国家没有相关的法令制度约束,这就为民间金融留下了金融风险隐患。
2.民间金融的经营活动比较隐蔽,不受金融监管和税收的约束,可以免去许多的成本费用。因此,其利润空间非常巨大。这样,一方面受高利诱惑,另一方面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合法的组织形式,导致地下钱庄屡禁不止。这不仅使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受到干扰,而且破坏了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源于民间金融利率的问题
1.不同特征的利率机制导致正规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加剧。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具有导向作用,也影响着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但是受到管制的正规金融利率调整往往滞后于市场利率,不能灵活反映市场资金供求,而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可以快速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当市场资金供求趋紧时,民间金融利率迅速上升,但正规金融利率在管制条件下要滞后一些,导致大量的资金需求涌向正规金融机构,而一部分资金供给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使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到较大影响,流动性风险积聚。同时,在信贷配给和逆向激励行为存在的前提下,正规金融机构还会减少对中小企业信贷。
2.民间金融不同于正规金融的利率调节机制,还会对货币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民间金融不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约束,当中央银行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正规金融机构收紧银根时,民间金融利率往往快速上升。在利率机制驱动下,社会资金大量转向民间借贷,借贷利率迅速上升,放贷规模也快速扩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预期效果。
3.民间金融的市场化利率调节机制,对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民间金融不受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制约,完全以利润为目标,使其资金投向具有自发性和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正规金融信贷的产业结构调整功能。
(一)将民间金融合法化
1.承认既有的各种民间金融形式,鼓励和引导发自民间的各种金融组织创新,将民间金融从地下状态引导到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
2.提出统一的民间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将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标准同时推出;将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提到同样高度;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促使其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预算约束机制,出现风险只能退出不予救助。
(二)成立民间金融管理组织,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民间投融资体制,解决民间资本供给与需求的“结构错位”与市场失灵现象,搭建民间资本供求的桥梁和通道。
(三)逐步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允许发行民营企业债券与股票,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提高民间投资效率。
(四)建立必要的民间融资制度,限制民间违规融资,规范引导民间信贷、民间投资的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利率机制,为正规金融创造与民间金融平等的市场竞争条件。赋予存款货币机构完全的存贷款利率决定权,央行不再直接决定存贷款利率,而采用再贴现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间接手段调控,使正规金融在利率机制上能够与民间金融同步,从而减轻正规金融在银根紧缩条件下流动性风险的压力。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抑制民间金融的某些负面效应。但是,对于民间金融资金投向上的分散性、自发性给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负面效应,还有赖于正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贷结构调整的正效应来影响和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