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莉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财务风险。债务重组的提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找到了走出困境的最好方式,一方面债务人可以暂缓支付债务,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债权损失。
债务重组准则是财政部为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而颁布的一项特殊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经历了先后三次的颁布、修订。2006年财政部第三次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在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下,企业盈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高的重视。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2006年的新准则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的准则对债务重组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只有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并且债权人让步时才允许进行债务重组。
与原准则及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了较大的变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涉及的相关非现金资产、股权(或股本)入账价值是不同的,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与债务重组相关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价基础,提高了“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企业盈余管理有其客观必然性。在会计准则范围内,企业管理层对不同政策和方法的选择、判断必然导致盈余管理的产生。另外,适度的盈余管理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需要。然而,过度进行盈余管理必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规范企业盈余管理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适度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理性行为的表现,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选择空间则为其提供了现实可能。但过度的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会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从长远看盈余管理并不会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余,只是改变账面盈余情况,影响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过度的盈余管理必将损害会计信息质量,误导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规范企业盈余管理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为达到上市目的,一些不符合需要的企业有可能采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上市资格,尤其是那些不具备条件的公司通过滥用盈余管理取得上市资格,干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得投资者放弃那些有实力或潜力但由于没有过度使用盈余管理而在会计信息上优势不明显的企业。因此,这种行为实际上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准则中债务计量的基础由原来的账面价值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而我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不是很规范,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完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因此,由于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职业道德风险加剧,审计难度加大,如果这部分资产仍然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会造成计量的不客观或不真实。
旧的准则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的差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份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新的准则规定债务人要确认债务重组的收益,而债权人要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这样,对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部分赦免,则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而通过评估等方式,企业还可以调高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业绩提供可能。
新准则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入账价值。”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十年不等。而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就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使得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大量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避税,一方面母公司通过“让利”将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子公司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地位,可以继续融资,这类上市公司往往又享有税收优惠,又可以减少所得税,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旨在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很多企业依然可以找到避税的方法。另外,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时,若双方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在转换抵债国有资产过程中,存在三方或双方勾结,低估资产价值,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要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就要建立实施公允价值的良好环境,不仅要提高监管力度还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要不断完善刑法、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给违法者以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良好的环境;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工作质量,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性。
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那些缺少相对活跃市场和公允市价的非现金资产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债务重组,应按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对于那些存在活跃市场、能可靠获取公允价值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要鼓励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并加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促进股市投资的理性化。同时促进“同股同权”,切实保障股东权益及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其次,健全董事会,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应当分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减少内部人为控制的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全体股东服务。最后,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组成成员应以外部监事为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执行监督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为避免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新准则中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延长的期限超过一年,则应将重组后的债务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现值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这样可以使得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更加真实。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债务重组损益”一项,以此来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更有助于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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