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对策

2012-07-13 05:12杨志杰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收入水平居民收入税制

杨志杰

摘 要 在我国居民收入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扩大。财税政策作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的主要杠杆,应在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分析了其原因,并就当前如何调节我国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收入分配税收调节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的提高。一方面全体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但另一方面收入差距却在扩大。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当前收入水平的差距问题:一是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在1985年以前,我国城镇居民几乎不存在收入差距问题,基尼系数小于0.2。伴随市场经济进程中,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 2002年达到0.32。二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则一直高于城镇居民, 2002年为0.37, 2011年中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897。三是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近2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缓步扩大,2012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小幅降低,从2011年的3.23:1降为3.13:1。当前我国不仅城乡差距问题较突出,同时还存在东中西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省份之间的收入差距,省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等地区性收入差距,行业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和不同职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从税收的角度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否定了传统的“非税论”的观点,确立了税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国家调节经济、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杠杆。多税种、多次征、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收制度开始建立,税制结构不断趋向科学,税收调控领域不断扩大,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尤其是设计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由于改革的前期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具体运用上,就是更多地注重效率而非公平。這导致了中国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加强,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税收实践中都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而既缺乏系统科学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论体系,更缺乏切实可行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

三、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基本原理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社会调节。其中,市场调节在收入分配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中起着主要作用,而社会调节是市场和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益补充。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途径多种多样,既有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工资政策、价格政策、产业政策等,也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税收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对收入分配调控具有其独特性,是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一方面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法律为保障的强制无偿课征。这种强制、无偿的课征使得税收成为一种独特的刚性分配,能够以强制的力量,按照法定税率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进而实现预定的目标;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税种的设计和税收制度的安排,对居民收入从形成到消费、积累、转让等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地控制和调节,因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范围最广,渗透力最强。同时,税收调节还可以直接立足于收入分配公平,即国家通过税收政策中的伦理思想,诸如对奢侈品课重税、对日用必需品课轻税,并通过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将这种税收分配中的伦理思想,具体化为一定的课税对象和税率,统一地、无差别地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从而使得这种公平尺度能够通过税收分配更加有效地作用于整个社会。

四、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对策

(一)初次分配领域的税收对策。

(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 (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二)再分配领域的税收对策。

(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完善个人所得税,调整优化税率结构,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健全财产税制,并尽快开征遗产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质,缩小贫富差距。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

(三)第三次分配领域的税收对策。

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可以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来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个人和企业捐赠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提高其税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税待遇。□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明.刍论我国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安排.理论导刊,2007.

[2]安休富、任强.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税收政策的现状、问题和建议.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

[3]王雁霞.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税务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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