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回族开发青海农业的方式与效果——主要基于河湟地区的考察

2012-07-13 03:14勉卫忠
关键词:屯田西宁回族

勉卫忠

(青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8)

明朝将青海东部农耕区纳入其统治后,视其为“西夷重地”、“河西巨镇”的重点屯田地区之一。从洪武十年(1377年)开始,以屯田为主的农业生产在湟水流域和黄河流域开展起来。关于明代青海地区的农业开发研究,学者注重了对屯田的研究,[1]而忽视了元明以来青海河湟地区新的民族共同体对本地区农业经济的开发问题。事实上,元明以来是青海东部河湟地区土族、回族、撒拉族等新的民族形成发展的重要时期。人口较多的回族在其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服从于明政府的屯田政策,农业成为回族社会的主要经济生产活动,为整个青海回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笔者拟从民族经济史角度对明代回族在青海河湟地区的农业开发的方式和成效进行探讨。

一、明代回族开发青海农业的历史基础

唐宋时期回族的先民主要从事商贸经济,他们从西方带来象牙、玉石、珍珠、香料等,到河湟换取青藏高原的土特产品,如青藏地区的麝香令阿拉伯人对其无限向往,“巴格达的麝香批发商直接从吐蕃输入麝香,从事这一奢侈品的国际贸易”。[2]及至元代,青海回族先民和其他民族一道在青海屯田过程中逐渐与土地相结合开始了务农活动,参与到青海农业的开发之中,出现了农业经济。

从蒙古汗国开始,青海境内就屡有宗王率兵出镇,按元制镇戍军“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元史·兵一卷》),其中皈依伊斯兰教的蒙古宗室西平王系、安西王系、西宁王系等部也在青海驻屯。“由是天下无可屯之兵,无可耕之地”,青海境内的蒙古军开屯兴垦,盛况由此可鉴。据孙滔先生考证,西宁王“速来蛮于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去世,在位22年,他不仅在开发青海、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元王朝的统一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关心、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发展。”[3]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军和“回回军”以及其他蒙古军一起长年在青海驻屯,[4]“元时回回遍天下,居甘肃者尚多”,(《明史·西域传》)河湟地区正属此范围,故以往研究回族史的学者多认为西宁地区元代曾存在过屯田,是有一定道理的。[5]

自元世祖、成宗以后,随着全国政治形势的渐趋稳定,军事攻伐的减少,各地蒙古军、西域亲军等“随地入社,与编民等”(《元史》卷93)。据《暖川子冶将军墓表》:“川子原籍西宁州人,其始祖薛都尔丁,任元甘肃省佥事,洪武四年归附。”[6]薛都尔丁为明清时期青海境内回族土司的始祖,元朝为甘肃佥事,在其带领下所属军民在河湟的民和地区开始屯田活动。元朝时除河湟谷地外,青海黄南地区隆务河保安地区也成为元朝进藏及南下攻宋的重要边卡,大量的蒙古军和“回回军”曾在此驻扎,后这些蒙古军和“回回军”入社后,虽仍属军户,但要娶亲生子,立业成家,逐步开始向民户转化。[7]至清乾隆年间,循化营游击胡琏等地方官员在实地勘察元代蒙古军和“回回军”驻扎过的青海隆务河同仁保安地区一带土地状况时,发现当地有“可垦之田数千顷,闻唐宋元明俱经屯种,内有大河三道,引水渠迹宛在”(《循化志》卷2),可见元时屯田遗迹至清代尚存。由此可以确定青海回族的先民在西宁王系的主持下,在青海河湟谷地和隆务河地区开始进行屯田和牧养。

元代回回人的农业经济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形成:一是通过军队和政府安排,参加军屯和民屯;二是为官宦和军士者,得到政府的职田或军户的赡军田;三是自置田产从事田业或普通回回户成为自耕农或佃农者。[8]元代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都是“画地使耕,无力者则给以牛具农器。”(《元史·世祖纪十四》)从《元史》许多零星的记载中,可以证实青海回族的先民在河湟地区的屯田颇具规模,并有专任官员负责屯田。“立河西屯田,给耕具、遣官领之。”(《元史·世祖纪七》)又《元史·世祖纪十二》记载:“至元二十五年以忽撒马丁为管理甘肃,陕西等处屯田等户达鲁花赤、斡端、可失米儿工匠千五十户屯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元朝时期,尽管回族的先民在河湟与土地结缘,农业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大,但青海的地理环境更有利于牧养,再加之元朝政府颇重视牧业,故青海回族先民的经济生活中,“畜牧业在总体上仍然居于主导地位”。[5]西宁王速来蛮受封的领地和权限曾有记载:“今青海海东、海北、海西和甘肃与青海海东相邻地区为其封地,在青海地域内的蒙古军、探马赤军、回回军户、宣政院辖区各卫、积石州元帅府、曲先答林元帅府、各军站、驿站,均受其节制、调遣”。[3]在西宁王系的领导下,青海东部和柴达木盆地西部的宜牧不宜农之地正在其官牧场范围之内。

元代回族先民在青海河湟谷地和黄南地区隆务河保安地区开始了以屯田为主的农业生产活动,为明代回族开发青海农业奠定了历史基础。

二、明代回族对青海农业的开发方式

明代青海地区的回族服从政府的屯田政策,或以军屯、民屯、商屯,或以移民垦荒方式进行农业开发,在元代先民屯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当地的农业经济,农业逐渐成为回族社会的主要产业。

明初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青海河湟地区的回族参与屯垦、发展农业经济非常有利。明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广泛推行“休养生息”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发展农业生产。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归附明王朝的蒙古、色目诸人的农牧业生产活动制定了优惠政策。朱元璋认为“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归附之后,各安生理,趋时耕作,所有羊马孳畜,从便牧养,有司常加存恤”。(《明太祖实录》卷35)朱元璋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保持了对归附诸人的优惠政策,孝宗弘治二年(1489)规定,“原有全家优免之例……今后除初回勇士请照例全免,其替役一二辈者,止优免户下三丁,著为令。从之。”(《明孝宗实录》卷28)可见明政府对待归附的蒙古穆斯林和回回都采取了免除徭役的优惠政策。这些无疑对回回参与屯垦、发展农牧业经济非常有利。青海地区的“速来蛮家族驻青海地区的后裔,元亡后先后率部归附明朝,明王朝为了对付北元政权,对速来蛮后裔都作了妥善安置。”[3]对基层的回回官吏同样也进行了优待,如《清史稿·土司传·甘肃碾伯县》说:“薛都尔丁,西域缠头回人。元甘肃省佥事。明洪武四年投诚,授小旗,子也里只补役……子也陕舍袭。陕舍孙更姓冶氏,……冶氏世居米拉沟。”据有些研究者认为,“明廷优惠入附回回人的办法除了免除赋役外,更重要的是给入附的回回划拨农田草场,发放籽种牛具,安排房屋居室,以此鼓励他们从事农牧业生产。”[8]明初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屯垦的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青海河湟地区已经归附明王朝的信仰伊斯兰教的速来蛮和民和米拉沟冶土司家族及军士,还有青海河湟地区的其他穆斯林军民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首先,军屯是明代湟水谷地和黄河沿岸青海回族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明朝在青海境内实行军屯的卫所为河湟谷地的西宁卫和黄河沿岸的归德千户所,这正好是回族分布的地区,“军屯成为明代回族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8]明时期,青海河湟地区的军事屯田开始于明洪武十年(1377年),据记载,“陕西都指挥使司言:庄浪卫旧军四千,后增新军四千,地狭人众,难以屯驻。乞将新军一千人调往碾北守御,一千人西宁修城,暇则俱令屯种,止以旧军守御庄浪,诏从之。”(《明太祖实录》卷115)宣德三年(1428年),西宁卫因军士各有差遣,不暇屯种,为不影响屯田生产,“征进屯军家属自愿力田者七百七十余人,乞令如旧耕种,依例收其籽粒。”(《明宣宗实录》卷42)这样回族军人家眷也往往在屯田之外自垦自种,开垦了更多的荒地。军屯基层管理制度,由“卫管屯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层层管理。民和地区回族土司薛都尔丁明洪武四年投诚,授的是“小旗”,可见薛都尔丁及其后代世居米拉沟的原因是明初实行“军屯”的结果,最终使薛都尔丁及所部军卒扎根在民和地区的米拉沟。明代按《循化志》和《临洮府志》记载,归德千户所的屯田为“贵德共十屯”,其中明确说明了其所属的“保安有其四”,“屯田之初,有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民族和内地的回民作为屯民来到这一地区实行屯垦,伊斯兰教再次传入这一地区。据传,当初的年都乎就有清真寺或者做礼拜的活动点,尕撒日和保安下庄的屯民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占一半以上,都有自己的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点”。(《同仁县志》.西安:三秦出版社,2001:952)剩下六屯中,“今尖扎县境内的康、杨、李三屯,即为贵德六屯中之三屯”(《黄南藏族自治州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 1346),另外三屯即“王、周、刘”,崔永红先生认为在今贵德莫渠沟流域。那么尖扎县境内的康、杨、李和贵德莫渠沟流域的王、周、刘地区正是今天回族聚居之地,尤其莫渠沟如今形成了新街回族乡。

其次,明代青海回族除参与军屯之外还有民屯。民屯是民户耕种官田、接受屯官管理的一种生产方式。从历史资料来看,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由河州移民48 户到归德千户所“拔河州民至西宁贵德开垦守城。帝命于河州拔民四十八户来贵德开垦守城,自耕自食,不纳丁粮”。(《甘宁青史略》卷14)可见河湟甘肃地界及陇右,关西地区的回族移民河湟地区后,都得到了官田。另外,据史料和家谱、民间口碑资料记载,从明朝初年开始,明王朝即采取移民实边政策,从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土地较少的江淮、山西等“狭乡”移民到人稀地广的甘青一带“宽乡”地区屯田,其中就有不少是回族人。

再次,河湟回族商人因出于茶马互市之便利,积极投身于当地商屯之中。明朝,为了储备边粮,采取了招商运粮支盐例,也就是“中纳盐粮”。“西宁诸部落,无不以马易茶”,“旧城堡为洮州旧地,较新城为繁复,其俗重商善贾,汉回杂处,藩夷往来,五方人民贸易者络绎不绝,土著以回人为多,无人不商,亦无人不农。”(《洮州厅志》)茶马贸易在河湟地区一度非常繁荣。一些商人包括回族商人为节省长途运粮之运费,便投资于边地卫所,就地组织农业生产,以收获粮食上纳官仓,换取盐引。据《明世宗实录》卷95 记载,当时甘肃边地就有开展商屯的记载,西宁卫也多次被指定为盐商中纳盐粮之地。这样商人在河湟地区投资并组织人耕种,或贷牛、种给贫苦的军民,不仅获得了粮草就近换取盐引,而且也促进了河湟地区的农业开发。

最后,移民垦荒也是明代青海回族农业发展的另一重要方式。明后期多次号召各类户籍的人开垦荒地,许诺所开之地永为私产,可免税粮3~10年,或永免纳粮。如嘉靖中官方曾鼓励开耕甘肃各边卫抛荒之地,“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与执照,世为己业,永不起科。”(《明经世文编》卷360)这样更多的回族也往往在屯田之外自垦自种,开垦了更多的荒地。再加上明时期甘肃河州地区回族人口的不断增长,狭小的耕地已经不能满足其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是他们自发来到青海东部河湟谷地自垦。如弘治年间,西宁一带就有“各处流民久住成业”(《明孝宗实录》卷151)的记载,据口碑资料记载,回族聚居的大通、门源、化隆等县也是从明代开始陆续垦荒的,故而“移民垦荒是明代回族农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8]

总而言之,明王朝对青海地区回族军民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了优惠政策,在发展农业经济的有利条件下,湟水谷地和黄河沿岸的回族参与明政府的军屯、民屯和商屯以及通过移民垦荒等进行农业开发活动,在元代先民屯田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农业逐渐成为青海回族社会的主要经济。

三、明代回族对青海农业开发的成效

明代青海地区无论是军屯、民屯还是商屯,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以汉族出力最多,但从史料来看回族军民也做出了重大历史贡献,其成效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河湟地区耕地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据地方史专家崔永红先生考证,明万历年间,西宁卫在册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仅屯地额比永乐时增加约1 976 顷,增长约98%,正统三年屯田总额2 756.46顷,到明末时则达到6 690.79 顷,增长了142.7%。[9]这自然与河湟地区回族繁衍生息、人口增长、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据民和县50年代的历史调查,米拉沟原是一片荒地,经过回族和其他各族人民长期的辛勤劳动,开发变为肥沃的土地(《民和县回族社会历史材料汇编》,1959年4月油印本第130 页,民和档案馆藏本)。从冶土司始祖薛都尔丁随军驻防开始在米拉沟从事军屯,到清末冶土司家族躬耕米拉沟,“均为农家者流”,[6]说明今日米拉沟的农业,是历世冶土司苦心经营、辛勤劳动发展起来的。冶土司在开发米拉沟时,依靠各族劳动人民的集体力量,史称“按土司之先,以归附有功,赐以安插之地。明初开创,旷土本多,召募番回开垦,逐据为己有,汉人无田者亦从之佃种,所称土户不尽其部落也”。(《循化志》卷4)明代允许军户之余丁自行开垦荒地,耕种自养,免交税粮,使更多的荒地得到开垦利用。另据口碑资料显示,回族聚居的大通、民和、化隆、加扎、门源、湟中等县也是从明代开始陆续垦荒的,这些都使河湟地区耕地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

其次,农田水利也得到兴修。到明末,在西宁卫管辖的河湟地区已形成了以伯颜川、车卜鲁川、那孩川和沙塘川等为主,拥有20 条主干渠和30 条支渠的近50 条渠的农田灌溉系统,灌溉农田面积达259 879.4 亩(顺治《西宁志》)。回族聚居较多的民和地区就有虎狼沟渠、巴州渠、暖州上渠、和暖州下渠,湟中地区则有伯颜川渠、那孩川渠,当地回族和其他民族农民一道往往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兴修水利,开渠引水。从表1 可以看出,就回族主要聚集的湟中县和民和县而言,在明代时期有灌溉主干渠7 条,分支渠有26 条,形成了共33 条渠的灌溉系统,辐射耕地面积达166 344.85 亩之多,不仅提高了农业单产量,还扩大了农田利用范围,可以从事经济作物种植,为河湟地区园艺业出现提供了条件。

表1 明末河湟回族聚集区水渠建设情况

再次,带动了河湟地区农耕技术的提高。河湟回族聚居之地是农区与牧区的结合部,西依青藏高原与之毗连一体,是高原向东部中原地区的过渡镶嵌地带,介于青藏牧区和中原农区之间。将河湟各城镇连为一线,是历史上东西贸易的商品流通走廊,介于农牧两大区域的河湟回族发挥善经商的传统,不但与青藏高原上的藏族等游牧民进行商务流通活动,还与当地独特的地理环境相结合,善于和东部中原的汉族农民相互交流,学习其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将其先进的耕作技术带入河湟地区,提高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技术。比如在农耕动力的耕牛培育上,继承河湟地区各族经验,成功培育了更为优良杂交的犏牛。犏牛是母牦牛和公黄牛交配所生的一种新型的家畜,“叶盛如朱记云:毛牛与封牛合,则生犏牛。亦类毛牛,犏气使然,故谓之犏。”

(《青海方志资料类编》,第222 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牦牛是较寒地区特有的家畜,“一名毛牛,野番养为驮载。亦可供食,但不能耕用”(《贵德县简志》第50 页),河湟回族和其他民族一道将牦牛与黄牛杂交培育出“性尚良,可耕载;牡者资以取乳”(《贵德县简志》第50 页)的犏牛来。犏牛的优点是能在气温较高的地区饲养,而牦牛则相对不易,且其比牦牛驯顺“性尚良”,比黄牛力气大“可耕载”,又“牡者资以取乳”,更适合于耕作和饲养。犏牛适应力极强,且耐劳耐热,在河湟谷地较平坦的地区使用犏牛耕作最适合不过。除犏牛外,在驴、骡、马的选种上也是如此,这就扩大了畜力的使用范围,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另外中原地区各类铁制农业生产工具,如明代发明的“苏钢”农具铁犁铧、镰刀等也被回族商人在商贸活动中带入河湟地区。

最后,增加了河湟地区的农产品种类,并出现了园艺业。以回族之善于经营,在农业生产中与汉族农民相互交流,使农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优良。从顺治《西宁志》的记载来看,明末河湟地区的农作物有“稷、小麦、胡麻、菜子、青稞麦、蚕豆等”,蔬菜有“瓠、茄、芥、芹、蘑菇、茄莲、沙葱、沙韭等”,几乎都包括了今天种植的所有农产品,可见种类繁多且齐全。从大量的历史资料来看,明代河湟地区的回族可能和其他各族农民一道开始种植新的农作物玉米,如在嘉靖年间离河湟不远的《平凉府志》就有当地回族种植玉米的简略记载,河湟谷地的回族就在商贸活动中将其带入河湟较低地区和黄河两岸种植。《河州志》记载当时河州地区的回族已经开始种植“回回豆”即蚕豆,[10]据顺治《西宁志》记载,当时河湟地区也开始种植“一名蚕豆”的新农作物,这是回族先民从西域地区带来的新品种,无疑增加了河湟地区农作物种类。从历史资料来看,河湟地区的回族和其他民族还因地制宜地发展了园艺业,并以此擅长于当地。回族种植瓜果最为普遍,顺治《西宁志》中记载,“把丹杏,核仁甘美,元人用为贡”,“把丹杏”是从中西亚穆斯林地区传入中国的,可见当时回族果园中就有种植,还有“肃州出回回甜瓜”(《甘肃通志·物产》卷20)的记载,冶土司驻防的乐都和民和地区当时就种植“王瓜、番瓜、西瓜”(康熙《碾伯所志》)。另外最值得一提的是“梨,河西皆有,惟肃州、西宁独佳”,被称为“河湟美果四佳梨”的“川口东果”、“贵德长把”、“乐都软儿”、“化隆酥梅”已经得到普遍种植。总的来说无论是肃州还是西宁河湟地区,当时的回族都经营园艺业,种植瓜果比较普及。

明代青海回族聚集之地农业经济的稳固发展,促使明代青海河湟地区回族农牧兼顾的传统普遍形成,而且回族手工业有了较大发展,增加了农业生产的内容。处在河湟农业区的回族也能适应河湟独特的地理环境,在务农之余牧养牛羊,做到农牧兼顾。他们大都采取野外牧放和圈栏喂养相结合的方式,饲养的家畜有“马、骡、驴、牦牛、犏牛、羊”(顺治《西宁志》)。那些靠近牧区的回族,畜牧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占的比重更大。明代青海信仰伊斯兰的蒙古部落不断东迁河湟地区,在适宜牧养的河湟地区从事畜牧业经济,到清初逐渐融入到回族中。农业经济的稳固发展,促使青海回族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在与河湟自然地理“相结合”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有了与地方相结合的屠宰、皮革手工业产品等,明末西宁城东的“回回皆拥资为商贾,以及马贩屠宰之类”(《秦边纪略》卷1),可见屠宰业已成为回族的传统行业。稳定的农业生产、农牧兼顾、传统手工业等经济类型是青海回族最终形成的经济基础。

有明一代,回族在青海河湟地区的农业开发取得了较大的历史成效,不仅使河湟地区耕地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与生产息息相关的农田水利得到兴修,扩大了农田使用范围,将先进农耕技术和农具带入河湟地区也带动了当地农耕技术的提高,还增 加了河湟地区的农产品种类并随之出现了园艺业。这些无疑为明中期由河湟回族主导的民间群众性的回藏贸易迅速崛起,“回藏贸易逐渐成为河湟回族的民族地方性经济模式”,为整个青海回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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