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得当,个别矛盾就很容易积累成矛盾群,个体事件也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引发“蝴蝶效应”。
关键词:和谐社会;蝴蝶效应;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
将“蝴蝶效应”的理论运用到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可以解释为“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即时的引导和恰当的调节,就会给社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我们的社会也不单是个体简单排列组成,它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看似独立的偶然事件,若得不到适当的处理,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演进过程
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为酝酿、爆发、僵持及平息几个阶段。
1.酝酿阶段。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某些社会问题或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矛盾的存在。以2009年3月23日的海南“感城群体性事件”为例,发生了村民打砸抢烧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暴力事件。该事件的起因十分具体,是由于当地边防派出所办案效率低下,没有及时处理初中学生受伤的案件。表面上看,村民与镇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而且村民也不清楚镇政府与边防派出所的管辖关系。实际上,该事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村民对镇村两级干部和边防派出所部分民警与当地“烂仔”相互勾结收保护费、开赌场的行为,以及社会治安混乱的现象早已不满。
2.爆发阶段。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渐进形成的,即在大规模的事件发生之前通常有小的事件发生,也有的事件事先没有明显的征兆,而是在偶然事件的刺激下突然爆发的。
3.僵持阶段。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对峙双方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在此期间,有关部门一般会制定应急方案,采取说服教育、谈判协商等措施来稳定群众情绪,以此控制事态的发展。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处理不当或有少数人继续煽动,则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4.平息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沟通消除了人们的不满情绪,由此引发事件的问题得到解决;另一种情况,事件只是暂时和表面的平息,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而人们的怨气并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再次引发事件的可能。
二、规避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通过群体性事件,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做适应的调整,所以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正确处理利益矛盾。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群众对权力和利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侵犯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引起矛盾纠纷。在群体性事件中,尽管存在着偏激的言论及行动,但矛头决不是指向国家、政府,而是社会上种种不公正的行为。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寨桥村村民,他们是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生存受到威胁时;迫不得已参加维权行动,并非蓄意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尽管渗透到各个领域、表现得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利益的冲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阶层、群体的利益分化,经济结构失衡,再加上部分社会保障机制、民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提高、腐败现象滋长等。在农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而征用补偿、劳动力的就业与安置等政策不配套、不落实,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更比比皆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就是要搞好社会利益调节,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
2.具体的防范措施。一是关注细节、防微杜渐。矛盾在萌芽状态解决成本最小,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应该放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争取主动权。当地政府应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点,日常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一旦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处理,防止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依法执政、依法处理矛盾。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多数是社会上的普通群众,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就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通过正确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方式,以免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作为政府部门,要充分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政策、措施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政府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所以政府行为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规范化、高效率的政府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孙超南(1987-),女,汉,江苏徐州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