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中帆
QQ群上相约自杀谁之责
文/江中帆
两名大学生QQ群上相约自杀,应约者自杀身亡,亡者父母将邀约者及QQ经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QQ群上相约自杀身亡,邀约者和腾讯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涉及互联网侵权的特殊官司,经过浙江省丽水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案的判决在当今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的形势下,为如何界定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给出了司法范本。
现年24岁的邹斌,是浙江省丽水市人。邹斌性格忧郁,寡言少语,常有厌世之情涌出。2010年,邹斌大学毕业后,工作很不顺利,又得不到父母的理解,想干脆一死了之,便两次自杀,后都因怕痛苦而放弃。为了鼓起自杀的勇气,也为了在黄泉路上不至于太孤单,邹斌决定在网络上邀请他人相伴自杀。
于是,自2010年6月初起,邹斌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煤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信息。
一天,邹斌接到了一个来自上海的电话。电话里,一个略显稚嫩的男孩声音告诉邹斌,他愿意与邹斌相约自杀。两人互留了QQ号码,决定在彼此了解后再做决定。
通过多次的聊天,邹斌了解到:这个相约自杀的男孩,名叫徐文清,20岁,上海某大学大一在校学生。徐文清曾经生活在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是,后来因家庭变故,他无心学习,并因此高考失利,只考上了一所普通大学。而曾与徐文清相恋的女孩,因考到北京读书,导致两人之间的感情也渐渐冷却了。
家庭变故,爱情枯萎,双重打击彻底将徐文清击垮。徐文清颓丧地把网络当成了现实生活的替代品,并进入一个QQ自杀群。就在这里,他偶然看到了邹斌的留言,便迫不及待地打电话过去相约自杀。两人经过多次交流,觉得一氧化碳中毒的死法痛苦小,死亡率高,便决定如此操作。
2010年6月24日早上,徐文清到达丽水。邹斌接站后,两人一起住到市区某酒店502房间。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因无法忍受自杀的痛苦,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木炭,并劝徐文清也放弃自杀。而徐文清却提出“再来一次”的要求。对此,邹斌没有理会,离开了宾馆。直至晚上8点前,两人仍通过手机联系。而到11点左右,邹斌见长时间没有徐文清的消息,打其手机也
不接,他赶紧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宾馆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撞开房门,
发现卫生间地上躺着一个人,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便立刻报警。
没多久,丽水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干警赶到现场勘查,之后将邹斌带走。邹斌如实说出了事情的经过。6月29日,莲都区公安分局通过对案件调查、评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相约自杀,儿子自杀身亡,而主动邀约自杀的邹斌却没事,办理完儿子的丧事后,徐文清的父母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
他们认为,对儿子徐文清的自杀,邹斌的邀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腾讯公司的QQ群为两人相约自杀提供了传递危害信息的桥梁,责任难免。
于是,2010年9月3日,徐文清的母亲胡晓露、父亲徐昌平赶到莲都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邹斌和腾讯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
胡晓露、徐昌平诉称,徐文清与邹斌在QQ上相约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又独自离开了宾馆。其后在与徐文清断绝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邹斌明知徐文清仍有自杀的念头,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却既不劝阻,也不采取及时报警等有效措施阻止徐文清自杀,致徐文清自杀身亡。对徐文清的自杀身亡,邹斌应当为其主动邀约自杀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而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QQ聊天工具的经营者,能够看到QQ群聊天的内容,并有对“相约自杀”等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义务,但该公司却没有采取,致使邹斌邀约内容得以传播,并造成徐文清死亡的实际损害。为此,他们诉请法院判令邹斌、腾讯公司连带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的50%即279028元。
邹斌则反驳,在实施自杀的过程中,他因难以忍受痛苦而中止,并已试图阻止徐文清放弃自杀,但遭到徐文清的拒绝。所以,他不存在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尽到了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他并没有预见徐文清再次自杀而放任徐文清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况且徐文清是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公安机关也已定性徐文清为自杀身亡,故他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辩称,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从技术上,该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一个用户发送信息,是该用户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该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QQ软件作为一种“点对点”的即时聊天软件,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也就无法预见QQ群聊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故该案损害的发生与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徐文清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胁迫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邹斌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在徐文清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并实施自杀,而在中断自杀后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徐文清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是徐文清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故邹斌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信息,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30日,莲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斌一次性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连同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1225元;腾讯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连同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5元。
一审判决后,邹斌和腾讯公司均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斌又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腾讯公司在上诉中辩称,QQ群是一个封闭群体,聊天所涉信息是隐秘信息,只有群内成员可以看见。该公司不是掌握判定合法和违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如果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轻则涉嫌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有权的国家机关并未向公司发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公司显然无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进行监管。
丽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胡晓露、徐昌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徐文清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经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综上,腾讯公司对徐文清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0日,丽水中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胡晓露、徐昌平对邹斌的诉请,但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腾讯公司的诉请。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系网络时代发生的新类型案件,其焦点在于腾讯公司作为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经营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腾讯QQ是一款免费的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用户利用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审查、监管QQ群聊天信息的法定义务。
QQ群就其性质而言带有一定的隐私性,其内容属于通信内容的一部分,只是由“双方通话”变成“多方通话”。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腾讯公司并没有权力对用户的聊天记录进行监控,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本案中,一审判决对腾讯“不履行监控义务”的否定性评价,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对主动“监控”聊天的赋权和倡导,可能会导致对公民通信秘密和言论自由的侵害。这无疑违背了宪法精神。二审法院以理论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判决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