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降价潮来袭 成功退房有“高招”

2012-06-12 00:58陶家平
女子世界 2012年6期
关键词:买受人高招买卖合同

陶家平

在不断升级的楼市调控之下,一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掀起了新一轮降价潮。对此,不少楼盘的老业主表示不能接受,纷纷向开发商讨要说法。房子也是一种商品,其价格的涨跌是一种市场行为,购房者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有违契约精神,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降价潮中,如何成功退房,减少损失,下面这些案例值得购房者借鉴。

面积误差可退房

案例:胡女士属于改善型购房者,去年5月,她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500元。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今年2月,该房屋竣工,经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只有108平方米。胡女士认为自己购房的目的就是想拥有一个大一点的生活环境,现在刚刚购买的新房一下子缩水了那么多,这让她无法接受。她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房屋面积误差比为10%,远远超过3%,胡女士主张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擅改设计可退房

案例:去年元月,唐女士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后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根据合同所附平面图,唐女士所购的商品房两间卧室均有一个宽宽的落地窗。然而交房时,她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完全封死,另一个则被改成了一个防火门和一个防火窗。唐女士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使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故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则以变更房屋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由拒绝退房。

点评: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缺陷可退房

案例:2010年12月22日,赵先生在一家楼盘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商品房,约定交房日期为今年2月1日。到了交房日期,赵先生顺利地拿到了钥匙。走进自己的新房,赵先生却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赵先生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只同意找人来修理。但修了几次后,还是没有修好。赵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值得提醒的是,退房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不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都是不能够要求退房的。

权利瑕疵可退房

案例:2010年年初,王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今年元月6日,王先生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该房的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王先生和其他业主一起找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却一直没有给予正面答复。后王先生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由于开商发资金短缺,早在2009年就已经将王先生等人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房产证无法办下来。王先生遂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先生损失30余万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案中,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卖给王先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王先生据此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理应获得支持。

延期交房可退房

案例:2010年6月8日,夏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约定于次年9月1日前交楼。合同签订之日,夏女士交付了30%的房屋首付款,其余部分采用贷款的方式支付,在贷款获得审批后,夏女士开始按月向银行还贷。可开发商却没有如期向夏女士交房。就这样拖了3个多月,开发商还是没有向夏女士交钥匙。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已逾期交房3个多月,夏女士有权要求退房。

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等请况,购者都可以要求退房。责编/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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