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伟 ,佟淑玲
(佳木斯大学a.社会科学部;b.人文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1932年10月,关东军第二部第一班起草的《移民一般农耕地的选定及获取对策方案》,对移民用地选定的目标、选定的地段及获取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关于移民用地取得的方法,关东军曾预想了四种:民有已耕地及未耕地的强制征用,民有已耕地及未耕地的有偿收买,逆产土地及不在地主所有地的整理和处理,官有未耕地的整理和处理。但这四种方法最终归结起来,其实就一种:“强制收买”。首先,“未耕地”或“未利用地”要确实利用起来,从资金和技术支持上看,难度较大,关键是利用周期漫长,且不符合日本政府急速的移民侵略计划。“逆产地”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有81.8 万公顷,但所属区域多不在移民侵略范畴之内,数量有限。“不在地主所有地”首先是个技术概念,而且极不确定,数量究竟有多少,很难估量;其次很分散,不符合集团移民的需求。而日本移民理想的地段已多为当地农户所耕作,不存在所谓“未利用地”。且中国农户已耕种多年,靠其生存,日人要和平收买,很难实现。所以,日人只能强制收买,且尽量压低其价格。
1936年,日本决定实施“百万户”国策移民,计划掠夺土地1000 万公顷,500 万公顷的放牧、采草地,共计1500 万公顷。移民用地的取得与1932年的《移民一般农耕地的选定及获取对策方案》如出一辙,“国有土地(包括逆产地),公有地,地主不明地,其他未利用地。”[1]《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未利用地开发主义”。“关于开拓用地的整备,原则上系依据未利用地开发主义国营之。即开拓地归于国家管理,对其方法乃讲求有效适切之措施。”[2](P363)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满拓会(公)社,还是开拓总局,都奉行先熟地,后未垦地原则,或“一揽子收买”原则,即在大规模收买中,熟地、荒地一起收买,且熟地按荒地支付地价。
一
满拓会社是日本移民用地掠取的支配机构,属“特殊会社”。1936年11月,关东军公布《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要求满拓会社“按既定计划次序以一年100 万町步,10年1000万町步为目标”。[3]满拓先接收了东亚劝业会社100 万町步“商租”土地,随即将所有权转换。该《要纲案》规定,移民用地的取得一般经过四个步骤,首先在一个月内决定移民区域;其二,在一个月内对所决定的区域进行调查,并决定移民用地的取得顺序;其三,用一年时间对所属区域进行详细调查,以滨北线沿线范家屯为例,调查的内容包括:地名、位置、可能获得的耕地面积、地势及河川状况、土性、交通便否、“满人”耕作现状、治安、地价、土地所有者、取得难易状况、农业的价值(主要农作物耕作法、收益、出售等)[4](P1-3)等12 项;最后,实现对移民用地的收买。
同时,为了辅助满拓顺利完成收买,1937年初,伪满政府在国务院设置了“招垦地整备委员会”,“负责审议用地整备方针及整备计划相关事项和宣抚原住民有关事务,另外,协调整备事务各部局。”[5]各县同时设立“县招垦地整备委员会”。《通北县招垦地整备委员会简章》提出,整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收买地目等级的调查、协定地价及地价支付、相关善后业务。[6]而且还须与满拓公社通力合作,促其收买。
表1 1937年2月16日至5月15日满拓会社收买土地状况 土地面积单位:公顷;货币单位:伪币元
表1 传递出的信息是,掠取速度快,三个月就完成了对近20 万公顷土地的收买。其中,已耕地占32.2%,支付的地价各区域差异较大。荒地占三分之二,但地价多在1 至4 元间,偶尔有地段价格较高,数量却极少,还有375 公顷未支付地价。表1 基本体现出了满拓的收买特点,既要价格低廉,又要快速完成,地段内土地量大,狠压价格,土地量少的则略微抬高价格。另外,在各“县招垦地整备委员会”的配合下,满拓对“北满”土地状况非常熟悉,在粗略调查后即可完成掠夺,直接简化了《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的收买实施程序。
一个区域完成收买后,下阶段收买计划也已预备完毕。通北县余下三个区域,依兰、方正各三个区域,凤山、铁骊、庆城全县,五常县冲河、长春堡、高丽营、草庙、朝阳川和学田,珠河县元宝镇、大吉川、亚库川、亚库尼和三股流地区,苇河县第九江泡、大连河、大肚川、三块石、周家营、四顺堂、万泥河子、石头河子和倒木围子地区,延寿县四合顶子、长兴岗、文化屯和宋殿屯地区[7](P55)。满拓会社在其存在期间共攫取235.3 万公顷土地,价格2497.3 万日元,每公顷仅10.6 元。[8](P196)改组扩大为公社后,日本政府要求其实际整备面积1200 万公顷。
满拓公社延续先前收买风格,疯狂掠夺。截止1940年2月27日,满拓共获取571.2 万公顷土地,占其计划的47.6%。其中,熟地101.7 万公顷,每公顷平均支付地价74 元;二荒地47.2万公顷,平均地价17.4 元;荒地422.3 万公顷,平均地价3.7 元。[9]已耕地占26.07%。
另据《满洲开拓论》载,截止1941年3月满拓掠取1172 万公顷土地。令人惊讶的是,时间只间隔一年,获取的土地却增加一倍有余。其原因是,1940年数据是满拓支付地价部分,1941年数据中579.48 万公顷未付地价,包括部分官有地不准备支付地价,部分民有地延期支付地价。即截止1941年3月,满拓共收买土地592.5万公顷。两年间支付地价部分增加22.3 万公顷,其余均无偿掠取。
到1943年3月,该公社累计掠取土地达609.6 万公顷。其中熟地106.9 万公顷,每公顷74.1 元;荒地502.6 万公顷,每公顷1.86元。[10]熟地所占比例下降为17.5%,但绝对数量依然在增加,未付或延迟支付地价部分579.5 万公顷。[8](P198)在满拓掠夺的1000 多万公顷的土地中,熟地共 592.6 万公顷,所占比重50.23%。[11](P372-373)并没有体现出日伪所宣传的“未利用地开发主义”。必须注意地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移民侵略的逐步深入,土地掠取计划也随之调整或追加。
二
伪满洲国成立之初,伪民政部、实业部等分别管理移民行政事务。1936年4月,伪民政部地方司专设拓政科,作为移民专设机构。7月,该科扩充为拓政司。1938年12月,伪满政府设立了开拓总局,表面上作为实业部的外局,实际与满拓公社无本质区别,都由日人控制,是移民用地取得的另一主要机构,结城清太郎、稻垣正夫、五十子卷三先后担任该局局长。在“北满”的某些伪省设立开拓厅,各县设开拓股。
1939年3月3月,伪满另一决策性机构“企划委员会”增设了一个移民管理机构“开拓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三分科会,其中第一分科会负责移民用地的整备。为了进一步粉饰收买土地是贯彻土地“未利用主义”,1939年5月,伪产业部下发第172 号训令,要求“开拓委员会第一分科会”、“省开拓委员会土地分科会”(假称,实际就是各省开拓厅)和“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协力将各县整备地、浮多地进行收买。[12]须注意的是,掠取的基层辅助机构也由“县招垦地整备委员会”改为“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实则换汤不换药。为此各县纷纷效仿1939年第172 号训令,也准备一个《县内未利用地整备要领》,然后以此决定土地等级及地价的认定、地照的收集及审议、最后缔结契约并支付土地代金券。
“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实际成为伪开拓总局和“开拓委员会”下设在县旗一级土地收买的执行机构,所属委员为各村屯保长、甲长、大土地所有者及县内“有力者”担任。伪双城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成员49 名,除正副县长担任正副会长、开拓总局所属人员外,其中8 名警察署长,18 名各村屯长,外加17 名县各类科室长、股长,等等,其意图不言而喻。警察、村屯长相互协力,遏制有悖于土地收买的任何行为。1938年起,“北满”各县旗纷纷张贴布告,力促各土地所有者及时上缴地照,以期顺利完成土地收买。黑龙江省档案馆藏有伪满时期此类布告不下40 件,其内容基本以县公署和县招垦地整备委员会、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名义发布,列明收买区域、缴照地址、发价期限及地目地价等级等。
1939年2月,伪兴东省喜扎嘎尔旗宣布收买该旗14 个地主、堂号熟地3055.6 垧。9月,伪林甸县收买30 余万垧,占该县耕地60%。10月,伪镇东县收买16 余万垧,占该县可耕地55%。1940年10月,伪兰西县宣布收买30 多名地主熟地656.6 垧。1941年5月,伪绥棱县收买熟地2421.87 垧。8月,伪双城县将收买地段分8 个区域,累计23.36 万垧。多数县旗和双城一样,将收买地段分若干区域,分期收买。另据伪逊河县公署布告规定,“经满拓公社会同省县招垦整备委员会划定为移民用地,凡各民户所有之熟土地在该地域内者,”[13]也一并收买,并督促准时上缴地照。铁骊、庆城、讷河、抚远全县均被列入收买范畴。在实际操作中,日伪将土地分为七八个等级,而且等级间价格差异较大。日伪评价员则狠压等级,熟地按荒地支付地价,有些地段延迟或不支付地价。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地照,就以“不在地主地”,作没收处理。伪抚远县要求各地主“应速申报缴照勘验,切勿观望。”[14]伪逊河县规定“倘有逾期不交地照者,即按地主不在办法由县公署代为处理”。
有些时候,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委员会”负责收缴地照,满拓公社负责发放地价,二者相互配合,说明伪开拓总局与满拓公社在收买土地方面区分并不严格。
截至1940年10月,开拓总局和“县未利用土地整备协议会”相互配合,共收买土地375.7万公顷,完成实际收买计划的44.6%。熟地82.68 万公顷,占其所获土地的22.01%。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2 开拓总局收买土地一览表(截止1940年10月) 土地面积单位:公顷;货币单位:伪币元
从收买地域看,“南满”较少,“北满”较多。奉天、锦州、安东熟地19 482 陌,仅占所获熟地的2.4%,平均每陌244.2 元。三省荒地共22 044 陌,仅占以收荒地1.2%,平均每公顷33.5 元。从表2 看,“南满”荒地地价甚至高于“北满”某些熟地,这是因为“南满”人口稠密,收买难度较大,所以价格略高。1940年,铁岭县新台子村845 亩水田、36 亩旱田,时价6 万元,每亩混算68.1 元。[15]1 公顷即合1021.6 元,而日伪所出价格仅及最末等的20%。
在“北满”共获熟地80.7 万陌,占其已收买熟地总额的97.6%,平均每公顷72.2 元,边疆省份东安仅56.7 元。荒地289.7 万陌,占已收买荒地总额的98.89%,平均每公顷5.58 元。结合表2 和表3,笔者对伪开拓总局在“北满”土地掠取价格简略作些分析。
表3 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调查北满二十四县土地价格状况 货币单位:鹰洋
表3 所列各县土地价格,为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自行调查之结果,所使用货币为墨西哥元(鹰元)。该调查局认为,“北满”农村多使用黑龙江官帖和吉林永衡官帖,他们随市波动较大,不利于比较研究。1922年,1 元现洋兑吉林官帖99.6 吊,兑黑龙江官帖73.4 吊。1923年,兑吉林官帖124.2 吊,兑黑龙江官帖97.9 吊。1924年,兑吉林官帖155.4 吊,兑黑龙江官帖163.8吊。鉴于此,调查局决定以墨西哥鹰洋为中介,估量各区域地价差异。民国通行鹰洋纯银901.824,现大洋纯银从884-904 不等。我们姑且认为鹰洋与现大洋具有同等购买力。
另外,“北满”各县市多流通哈大洋。哈大洋在发行之初与现大洋等值,所以姑且也认为哈大洋与鹰洋等值。若以哈大洋与日本金票相比,100 元哈大洋券,1921年可兑换日金票104.84元,1928年只能兑换73.27 元,到1931年只能兑换36.59 元。[16](P81-82)这标志着哈大洋币值在九一八前缩水近三分之二。但1932年7月,日伪清理哈大洋时,以1 元伪币合哈大洋券1.25元。[17](P97-98)即相当于2.4 个伪币合1921年1 个哈大洋。同时,伪政府为关东军筹集军费,不断滥发伪币,物价飞涨,将负担转嫁于民。如果以1932年平均为基数,到1942年达到278.5,到1944年约上升到350。
“北满”物价随市波动较大,区域差异也明显。这些波动和差异很快而且主要体现在土地上。据东省铁路经济局调查“北满”农家资本之总额,地价要占四分之三以上。[18](P106-107)即表3 所列呼兰一垧上等耕地价格170 元,到伪满后期价格为1428 元;中等耕地123 元,伪满后期为1033.2 元;下等耕地65 元,伪满后期为546 元。此亦基本与实际价格相吻合。1941年日伪修二龙山水库时,吉林西南部通阳县一垧旱田1200 元上下。1943年4月至1945年8月担任伪吉林省开拓厅长的华荣栋供述,前郭尔罗斯旗上等耕地一垧5000 多元,最末等也1000 余元。[19](P739)如不分好次,每公顷亦500 元。但伪政府也只出了平时价格的14.4%。有地主所领地价不及来回往返旅费,各县旗公署虽三番五次催促按时领取地价,但很多人都置之不理。
1940年,计划继续收买112.3 万公顷土地。1941年度,计划收买136.2 万公顷土地。1939-1941 三年间,开拓总局共掠取熟地116 万公顷,占其收买总量的22%。[20](P295)到1944年1月,共收买土地600.2 万公顷。其中熟地139.88 万公顷,荒地460.3 万公顷。[10]未付地价343.02 万公顷。[8](P198)
另外,关东军在边境区域也征用、收买土地,修营房、修飞机场、种菜、修秘密仓库等。同时,其周边地带也制造无人区。其数目根据笔者现有资料很难估量。
截至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日伪打着“未利用主义”旗号,共掠土地3900 多万垧。[21](P535)并“企图把土地收归国有,有计划的支配全部土地生产为日本帝国主义服务,”[22](P9-10)与其说土地“国有化”,还不如说是“满拓化”更为合理。
为了防止日本移民用地回流中国地主,《开拓团法》提出日本移民是“以永住之目的移住”中国东北。《开拓农场法》则规定,日本移民获得的土地是以“世袭家产制确立农业经营”[19](P674)之目的。这样,无论是伪满政府“官有地”、“共有地”、“国有地”,还是普通民众拥有的“私有地”,都转移到满拓公社、开拓总局名下。他们成为北满最大的两个土地所有者。日伪也就从法理上完成了对东北土地占有关系的转移。
日伪掠取1600 万公顷土地作为移民耕地。即22 万的日本农业移民占据着东北一半以上的耕地,但真正能利用的只有2.7%。由于拥有的耕地过于广阔,根本耕种不过来,所以,当时采取的普遍方法就是出租或雇佣耕作。最典型的案例是瑞穗村,每户22 公顷的耕地,17.1 公顷出租,出租率占77.7%。[23](P156)通常情况下认为,租佣作业属富农经济或经营地主。日本移民号称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不涉足工商业,实践“自作农创设政策”,希望向北满传统农业展示日本农业的优良一面,并区别于北满传统式经营方式——“租佣农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但采用雇佣制度,而且雇佣形式齐全,雇佣的时间较东北富农长很多。这就意味着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在日本移民区强势延续。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是以移民为基础,大肆圈占土地,重新构建东北的土地占有关系,“使土地重新与民族特权及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形成了僵硬的国有化殖民地土地关系,”[24](P86)并影响东北的社会走势,最终“实现其移国大陆的计划”[25](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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