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元:法律的尊严源自对生命的敬畏

2012-05-14 04:32袁元
凤凰周刊 2012年19期
关键词:生命权计生胎儿

袁元

尊重生命是一切人道的底线,这是陕西冯建梅事件留给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份思考。

日近,网上一幅陕西镇坪怀孕7个多月的母亲冯建取梅终止妊娠的照片引发网民强烈关注。—夜间,这个曾因“周老虎事件”暴得大名的地方,再次牵动了国人神经,众多媒体跟进报道。当地基层计生部门官方回应,此事起因于冯建梅政策外怀孕,通过反復思想疏导,孕妇同意终止妊娠;冯及家人则坚称因无法交迄四万元罚款,被强制终止妊娠。随后陕西省计生部门表明“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立即成立调查组奔赴当地,6月14日,安康市政府承认此事系“违规履职”,向当事者表示道歉,相关责任人停职检查。

一个“妊娠终止”的个案发酵成高度关注的公共事件。谁之错,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然而,笔者更愿意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七个多月身孕终止妊娠的事实毕竟是发生在我们生活里的一桩不幸。如果冯建梅政策外怀孕,作为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基层计生部门如果能在这之前,或早点完成说服教育,采取补救措施;或在面对一个怀孕七月,又无法暂时履行法定处罚义务具体处境里,找到一种既维护政策严肃I生、让当事者承担相应责任而又能保全胎儿的办法,或许“终止妊娠”就不会成为一个不幸。

当个体的“终止妊娠”成为“违规履职”的悲剧时,其公共性意义更多在于对孕妇健康权、对胎儿生命权的关注,体现的是一个文明社会对生命的尊重。

终止妊娠(俗称“堕胎”)既是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经济,生命伦理乃至宗教的世界性问题。各国基于不同的文化、宗教及社会经济背景,会有不同的人口政策与法律。但尊重生命、保护母亲的健康权、胎儿的生命权,无疑是一切人口政策与法律制定的首选考量。

2004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明确表示:“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2005年,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郑重承诺,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如此鲜明的立法精神下,“违规履职”的大月份孕妇终止妊娠事件发生了,是对社会良知的一种拷问:在这样一个极端的事件里,我们的社会哪儿错了?

关于终止妊娠,我国现行的法规尚无时间上强制性规定,而一般医学常识认为,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其终止对孕妇健康的风险要大的多。同时,从生命伦理的角度看,7个月的胎儿已经成形,这个时候对其实施引产'存在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母体中的胎儿到了一定月份,即为独立的生命个体,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胎儿的权利专门规定,但《继承法》中关于腹中胎儿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尊重生命,包括尚在腹中的生命,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从这种意义上说,保护孕妇、保护大月份胎儿,是我们共同认同的一种现代文明。

不幸的是,一起妊娠终止的悲剧里,我们看到了这种文明的缺失。

作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还是有一定贡献的,在实施中也创造了一些尊重生命的细则,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也有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等等。如果这些保护性规定得以落实,如果把“保护孕妇、保护大月份胎儿”这份共识放在工作的首选,或许冯建梅事件这样的不幸就不会发生。

尊重生命是一切人道的底线,这是陕西冯建梅事件留给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份思考。

编辑 叶匡政 美编 黄静

猜你喜欢
生命权计生胎儿
“活动随手拍”
产前超声诊断胎儿双主动弓1例
胎儿三维超声科普知识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濮阳县开展计生家庭精准扶贫摸底工作
商城县计生协召开业务工作培训会
河口区新户镇:开通“手持计生通”提升服务效率
预测胎儿缺陷的新方法
预测胎儿缺陷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