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合同法律审查问题研究

2012-05-09 01:23张雪萍宋子慧闫国明
现代经济信息 2012年5期

张雪萍 宋子慧 闫国明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军队律師审查装备采购合同的目的,进而结合实践分别介绍了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完整性、合同严谨性等四个方面的法律审查内容。

关键词:军队律师;装备采购合同;法律审查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装备采购合同是指军队装备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的就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中,交付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装备承制单位是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是军队装备机关是买方。

军队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有利于控制合同风险,实现合同目的,保证国家的军事利益。军队律师在审查装备采购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对一般的买卖合同,律师只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专业资质等就可以了。但对于装备采购合同,除常规审查外,应重点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总装备部认定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根据《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也就是说装备承制单位应首先具备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被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才具备了签订装备采购合同的资格。所以律师在审查装备采购合同时,应根据总装备部制定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以及该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完整

装备采购合同因涉及军事利益所以较为复杂,风险较大,合同的条款要求相对较高。根据《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的依据;合同标的和数量;交付技术状态;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履行期限;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质量保证要求;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服务保障要求;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要求;其他约定的事项等。”

四、审查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一)审查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应审查拟购装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交付时技术状态等信息是否明确,是否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是否明确对交付的装备的编号、名称、型号、外观、功能、战技指标、技术状态变化等的项目的技术状态要求,对技术状态标识、技术状态控制、技术状态纪实和技术状态审核等工作要求是否明确。

(二)审查价格条款是否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须重点审查: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采购合同中常涉及诸如产品运输、包装、退换货、零配件更换、维修等问题,应审查其相关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是否已约定清楚。

(三)审查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合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明确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要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付款意见。装备采购经费须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常见问题是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未约定验收条款;或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条件的,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终验条款。同时应明确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何时付清等。

(四)审查包装、储存及运输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设备需要包装的,应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如包装等级的确定、防腐包装、捆包、装运标记、成组化以及用集装箱运输等,它是为装运装备所做的所有准备工作。在确定包装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便于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管理。如果需要设计专用的包装容器,则应约定其设计的约束条件。

装备储存的方式主要有库房、露天加覆盖物、露天不加覆盖物、特殊储存。储存方式主要依据装备预期的使用和维修要求及技术状态特性来确定,并与装备的包装防护等级相一致。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审查装备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要求。对于运输工具、运输环境、有毒装备和危险装备的运输是否做出了具体约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责任方及运费的负担等。

(五)审查质量保证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合同中应按装备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明确约定质量相关的管理目标,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审查质量监督、检验验收条款。审查质量监督条款,保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享有质量监督“特权”。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监督承制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装备合同项目检验验收内容是否明确。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依据产品技术条件对承制单位提交的成套装备、装备配套产品件、单独采购的主要备件进行检验验收。

(七)审查服务保障条款是否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承制单位设立技术服务机构、配备服务设施,对接装部队进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具体如承制单位应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到军方进行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和维护,并及时解决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审查违约条款。审查时要注意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是否对军方有利等。

(九)审查争议解决条款。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协商不成的,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调解。审查时注意解决争议条款是否具体明确。

(十)审查保密条款。保密要求时装备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凡是涉密的装备合同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审查保密条款时应助是否明确了装备合同项目的密级、保密期限、涉密载体的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和机构的管理要求、密级的变更和解密规定等是否执行了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