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离婚后向其双方要求还款?

2012-04-29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2年1期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一点小生意,借了朋友5万多元用于周转,但一直未能及时偿还欠款。2010年年底,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均由前夫承担,因为没有什么财产,我也没得到任何东西。现在离婚快一年了,债权人未能收到还款而要起诉我们两个。请问,这债务的借条是我丈夫签字的,而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归他偿还,债权人还可以要我承担责任吗? 南昌 李玉萍

李玉萍读者:

你好!

你与你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而向他人的借款,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使是你前夫一人打的借条,你们二人均有义务还款。离婚时,你们协议由你前夫承担共同债务的约定对你们二人有效,但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你们二人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条款中可以看出,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你前夫承担并不违法,对你们二人有效力。但债权人还是可以追究你们二人的连带责任。只是如果追究了你的责任,那么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你前夫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正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编辑/李建华 weixiao7310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