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

2012-04-29 07:25:59邓暾曹洁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所有权经营者

邓暾 曹洁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微观组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力量,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其治理水平更是牵动着国民经济神经。

因此,保持企业的经济活力,是保证国家实现其经济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

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保持企业的经济活力更主要在于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产权制度则是企业制度的核心。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现代企业是“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 。现代企业将许多单位置于其控制之下,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处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具体形态,也是一种主要和有效的组织形式,一般是指由两人以上经营某项共同事业所组成的一个集合体。公司是法人中的一种,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服务性活动的权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成立,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制典型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与传统的家族式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企业有根本区别,核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制企业只承担与出资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这就适应了大量集中资本、独立运作资本、相对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因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企业是在一定的财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的行为倾向与企业产权结构之间有着某种对应关系,企业在市场上所进行的物品或服务的交换实质上也是产权的交易。因此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企业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总和。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三者分别构成企业制度的不同层次。企业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演进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根据几年的改革实践,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二、产权概述

产权,一个与所有人都会发生联系的字眼。对普通人来说,是对房产、家产、遗产等资产的拥有权;对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则还包括版权、发明专利权;对企业和国家来说,产权则有更大更深的内涵。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产权的基本内涵包含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是涵盖一组权利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总和相当于所有权的概念。但是,产权和所有权并不是对等的关系。

产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商品经济尚不太发达阶段,产权是与所有权等价的;一旦进入商品经济发达阶段,产权形式开始分解,经营使用权开始最终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受到限制,而经营权则获得相对独立的形式。发展到今天,产权又走上了社会化的趋势,呈现出诸多表现形式:

一是股数分散化,股东大量增加,特别是大量劳动力持股成为亦劳亦资的混合型股东;

二是持股团体化,各种基金会、社会团体持股形成颇有影响的团体股东及法人股东;三是产权合作化。战后工人合作社运动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在所有权的内在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就只是产权的一种而不是惟一的表现形式,产权代表着与产权客体处置有关的一组财产权利。在这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财产权利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企业行为都是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都是以产权交易为基础(如销售货物、购买原材料都是一种产权的转让),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产权交易,因此从促进和推动产权交易的角度来理解产权的含义,应该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第二,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第三,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1.产权的经济功能

(1)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产权的这种功能是维护社会的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法权支柱和基础。

(2)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具有可让渡性和可分性。任何一项交易活动实质上就是不同产权之间的交易,明确界定的产权可以提供一种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或约束。

(3)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制度基础。产权强调的是规则或行为规范,它规定了财产的存在及其使用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的行为权利界限和约束关系。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和明晰化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其顺利运行的法权基础。

(4)有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或提供的便利不能用价格来准确衡量,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对一些外部性问题,通过明晰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当事人有可能找到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

从上述产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产权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怎样界定产权,怎么样行使产权固有的完整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怎么样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怎么样让产权能够在归属清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同时使各项权利得到保护,使相关责任得到履行,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及企业进行任何经济活动的基础。从微观方面来说就像一套普通二手房交易,倘若产权不清晰(存在个人产权、单位产权、房管局产权),如果不搞清楚,就没办法交易或者就存在上当受骗的情况。因此企业交易更离不开产权交易,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更应当谨慎交易,首先就要搞清楚产权归属。所以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2.产权清晰的概念

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四层含义: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对相关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有清晰的产权边界;理清产权关系;权责相等。

(1)产权主体

所谓产权清晰更多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来说,并不存在这种问题。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论其组织经营形式是什么,投资者是明确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为其带来更大的利润。自然人投资者关心自己所有权产生的收益,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能在自然人身上得到最充分体现。自然人具有产权利益维护及对所有关捍卫的强烈冲动,因此其经营积极性、动力或者是对经营者的监督、监管和约束都是出于利益的追逐和资产的安全性。

因此产权主体问题更多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中产权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资本所有者缺位,另一个就是经营者缺位。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人民,是全民所有,但是却不能体现在经济运行当中。所有者缺位体现在经济运行当中,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所有者,但是没有可操作性。在缺乏任何化的资本所有者代表,不能直接享有或分享资本收益;无论企业收益多少,所有者无权享有,试问谁能有利益的追逐,谁能有捍卫资本安全性的本能?这种体制注定是缺乏活力,又没有有效的约束,难以防止资产流失,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无法实现增值保值。所以法律上的产权清晰不代表经济实质上的产权清晰,企业经营运转不仅仅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经济实质上。另一方面经营者缺位不是指缺少厂长、经理,而是缺能遵守市场规则、有经营者素质、能独立决策的职业经理。所谓经营者素质是具有风险意识、有效的防止市场风险、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多数是上级任命的行政规则,多数是技术方面的专家但却是经济管理方面的白痴,因此对于市场的风险意识、企业的经营运行、资本的保值增值都无力保证。即使某些经营者受责任心与事业心的驱使、在竞争中成长起来、在失败中吸取教训,已经具备了职业经理的素质,但在目前产权制度下,他们并不能发挥职业经理的作用,也不能创造出本应创造的价值,因为行政力量还左右着他们的经营决策和行为。

从上述分析中来说,产权主体模糊从表面看来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甚至亏损,但本质上就是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对股东主权的掠夺。国家所有、人民所有这个主体太笼统太庞大。目前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是全体人民,但直接控制企业的往往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有时维护的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首先把主体明确了,产权高度清晰才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是解决国有企业各问题的根源。只有股东维护自己的利益、经营者维护股东利益才是正确的方向。

(2)产权边界

所有者为有效使用其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明确经营和使用其财产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明确产权边界也是前提之一。只有在产权制度建立以后,明确了人们可交易权利的边界、类型及归属问题,而且能够被有关交易者以至社会识别与承认,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什么是产权的边界?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是说某样物品到底是属于你的还是我的,应该有一个区分的界限;其次就是产权中各种从属权利应该有较为明显的区分界线。从产权的排他性可以看出,两个人不能同时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只能由惟一的人来控制。由于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所以其界线、计量对象对于实际操行来说是必要的前提。

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如果说产权边界不清,则不能分清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就不能分清各权利的责与利;可能会形成多头控制、不利于企业管理效率;也有可能形成利益分享不公,损害了主体利益,使得交易费用增加,市场失灵,进而严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产权的边界清晰是产权清晰的重要方面之一,只有明确了产权边界,明确各经济主体的权利界线,建立起财产的排他性,才能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

(3)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也是产权清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所有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公司制下,董事会是所有者的代表,出于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将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作为主要标准择优录用,并在实践中加以考评。通过这种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使管理岗位上永远立着优秀的管理者。因此,优秀的管理者和良好的企业管理可以说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一种派生效果。事实上,良好的产权关系本身寓含着遴选优秀管理者的机制。

(4)权责相等

各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要界定清晰,即各产权主体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两个以上平等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二,明确界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这就是目前在产权理论中讨论得较多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关注双方的利益关系同等重要,当双方利益得到平衡时,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内生出约束机制来经营企业, 使企业资产得到有效营运,从而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双方共赢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在实质上分开,两个权能均为政府兼任,所以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应该是政府的行政角色而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让国有退出,变为非国有,而是利用股权多元化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的利益尽可能得到最大化的保证。

第三,明确界定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现代大公司的特征之一是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领域或范围的扩大。扩大的方式或是横向联合或纵向一体化。正是由于跨行业、跨生产环节的急剧扩展导致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公司内部权利结构才日趋庞大和分工精细。公司内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经济协作、交往关系,同时又存在着独立的利益关系,因此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三、总结

从上述分析来看,产权清晰包含的四个内容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这四个方面都清晰明确才能保证产权清晰,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高效率的运行,才能保证社会资源高效使用和配置。因此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前提,没有产权清晰,任何制度都是形同虚设,无法在经济活动中顺利进行,即使能勉强进行,也会造成交易费用、代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的增加或者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

[1]毛志忠.关于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的思考.经济问题探索,2003 年第1 期

[2]李亚玲.产权结构、产权边界与产权明晰——企业产权制度研究.思想战线,2008 年第4期第3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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