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更加关注公共需求

2012-04-29 00:53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丁伟汉民主任委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制建设的突出任务由构建法律体系上升到培育法治文化,使法治成为人们共同奉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在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专题学习会上,与会人员指出,人大应根据自身职能推动全社会法治建设,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氛围。

源头把关,改进立项论证。在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兆丰看来,从源头上把好立项论证关,不仅有助于提高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对有限立法资源的珍惜和尊重。他认为,要注重立法环境的成熟性,权衡社会成本投入和社会效应产出,对立法的可行性做出预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也指出,要整合立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立法,防止立法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注意到,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时,收到的反馈意见并不多。他认为,要提升市民对立法的关注度,首先要改变立法的立足点,从较多考虑政府部门的管理需求转向更加关注社会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指出,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从制度上解决好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精雕细琢,提高立法质量。吴汉民副主任强调,要突出“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走精细化立法的道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丁伟副主任委员指出,特别要防止以立法为名,变相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以罚代管。甘忠泽主任委员认为,立法的重点要从更多考虑体例的完整性向更加注重“抓关键的几条”转变,尤其要坚持“三不”——不照抄上位法、不追求体例完整、不说空话套话,还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关键的几条”进行单项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认为,要明确规定禁止发生的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法规便于执行。

公开透明,扩大立法参与。甘忠泽主任委员认为,立法的方式要从单一的公众参与模式向更加注重与社会互动转变。丁伟副主任委员认为,法规公示不仅要刊登法规全文,还要介绍立法背景、矛盾焦点和关键条款,以便有针对性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凌认为,要进一步探索立法听证会的小型化和常态化,下移立法调研重心。吴汉民副主任认为,要科学合理地平衡好各方关系,正确处理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强音”与“弱音”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征求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适时回看,注重实施效果。有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政府部门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没有“露面”,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俞国生认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试行意见》的要求,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希望今后在法规中明确制定配套文件的时限。甘忠泽主任委员建议,要更加重视法规出台后的宣傳,加强策划,不断创新,用社会公众更易接受的方式传播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张凌主任委员指出,要用好法规解释、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修改完善法规,使其表述更加准确、更有针对性。丁伟副主任委员认为,要立、改、废“三个轮子一起转”,在法规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废止一批过时的法规。

(陈余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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