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2012-04-29 00:44许世将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上海市教委注册制劳动法

许世将

我对于上海市教委的“五年注册”政策有两点建议。

一是划定一个年龄线,比如,45岁以上的教师可以免于考核注册。首先从人的生理上来看,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五年考核一次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们正当青壮年,无论是精力也好、身体也罢,都处在高峰期。但对于45周岁以上的人来说,通过考核恐怕不是件容易的事。虽然他们教育教学的经验随着从教年限的增长而变得更丰富了,但理论知识等与记忆力有关的能力却相应减退了。那么,假如他在前面几次考核都能顺利过关的情况下,最后一次却因为记忆力下降等原因不能通过注册考核,那么,就一定说明他不能胜任工作吗?因此,教师注册应当“因人而异”,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要求和考核也应该不一样的。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上海市教委出台的“五年注册”必须合格且要达五次以上,否则就有可能失业可能的规定,是不是也有违《劳动法》这一条款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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