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华 李鸿光
家住江苏常州65岁的李蓉(化名),为了继承父母留下的著名画家张大千、王 8幅国画(其中6幅已被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468万元;另外2幅流拍),把居住海内外的6位陈姓兄弟姐妹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父早死幼女被送外地人家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李蓉的生父母陈重重(化名)、齐凤(化名)共生育了原被告共7名子女。
1950年,李蓉的父亲陈重重因曾做过国民党军官,作为“敌特分子”被判处死刑。当时李蓉的母亲齐凤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只好被迫将年仅4岁的李蓉送到老家常州,交由李蓉的亲舅舅抚养。不久,舅舅又将李蓉托给婚后多年未育的邻居李素大(化名)夫妇抚养,舅舅每月支付生活费。
根据相关资料记载,陈重重生前喜欢收藏名人字画。“文革”抄家时,身为国民党遗属的齐凤在抄家财物登记中,上交“字画8扎”。
李蓉到李素大家生活后,备受疼爱。1964年9月,17岁的李蓉离开常州赴南京读书,1966年8月又去江西读书。1969年2月,李蓉毕业后被留在江西某厂工作。1987年8月,李蓉调入扬州某工厂,工作至退休。
1992年1月下旬,李素大夫妇曾以声明的形式写下,李蓉“原名陈蓉,原是陈家子女,因陈某1950年去世后,其母一人无法照料众多子女,故将幼女陈蓉寄养在我家,今特声明李蓉(陈蓉)不是我们所生。”
为遗产和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2010年8月26日,李蓉到法院起诉其他兄弟姐妹,诉称自己是陈家子女,2008年政府发还抄家物资,共有8幅张大千等人的字画。2009年12月,其他兄弟姐妹通过上海拍卖公司拍卖成交了6幅,成交价468万元;另两幅因流拍,现在被告手中保管。李蓉认为自己也是遗产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李蓉还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证据。她的亲生哥哥陈善(化名)于1992年1月28日书写有一份声明,上面盖有母亲齐凤的私章,声明中齐凤确认李蓉从小寄养李素大家中,双方是寄养关系而非送养;李素大夫妇于1992年1月27日在公证处写下的声明,也证实李蓉是寄养。根据李蓉档案材料家庭关系申报表,1992年就已经明确了她的父母就是陈重重和齐凤。李蓉女儿的户口迁移证上,也写明了她是齐凤的外孙女。
面对李蓉起诉要求分得名人字画的诉求,陈善等4人辩称,李蓉从小就送给了常州的李素大夫妇抚养,她与李素大夫妇形成了养父(母)女关系,依法不能继承生父母陈重重、齐凤的遗产。陈善等人向法院提供江苏常州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李素大与李蓉是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收养关系。
法庭上,李蓉大姐陈芝(化名)却承认,李蓉是她的亲妹妹,认为李蓉应当分得继承遗产。大哥陈敬于2010年11月被法院宣告失踪后,财产由其子女代管,其财产代管人也表示,对李蓉享有继承权无异议。
法院破解争议作出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李蓉与李素大夫妇之间是寄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第二,涉案的字画是陈重重、齐凤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齐凤的个人财产?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查明,除了李蓉提交的证据,在1995年3月期间,齐凤生前曾向邗江公证处陈述,李蓉没有送给人家,仅是寄养在常州李素大家中。而且当时陈善在给邗江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中也表述道,李蓉是我的妹妹,应该回到陈家子女关系上来,并非是送给人家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不构成收养关系。不管寄养多长时间,生父母可以随时领回子女。鉴于李蓉父亲陈重重原为国民党军官,在当时政治运动不断的社会背景下,李素大夫妇为了给李蓉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把陈蓉的名字改为李蓉符合常理。法院确认李蓉与李素大夫妇不构成养父(母)女关系,李蓉依法可享有继承生父母陈重重及齐凤遗产的权利。
针对争议焦点二,法院查明,“文革”期间齐凤被抄家,其中有字画一捆。“文革”结束后,由于抄家档案清单中的字画未具名,原物已无法找到。2008年,齐凤生前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与齐凤家属办理了字画顶退手续。齐凤的子女共拿到张大千等人画作8幅,此8幅作品均为清一色民国装裱。
陈善等人向拍卖行提供的“陈氏家族关于陈重重先生旧藏作品的说明”表明,陈重重在世时,家中就存“十几板箱的字书画”;陈重重“在他任职的几十年里,只要略有闲钱,就一直不停地购买,也不断有新的收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字画拍卖所得款468万元,由多名被告共同向李蓉支付69.42万余元;现存被告陈仁(化名)处的张大千、王翚画作各一幅,归李蓉等7人所有,各占七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