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外遇,法官支招捉“小三”

2012-04-29 07:20高健孟凯锋
百姓生活 2012年11期
关键词:离婚案小三开房

高健 孟凯锋

半数以上离婚案牵扯“小三”,这是北京市一中院调研后得出的结论。但是,“小三”往往比较隐蔽,难以搜集相关证据,对此,法官根据司法实践解答“抓住”第三者的涉法问题。

保证书和道歉短信可证明第三者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抽取2011年50件离婚案分析发现,其中有9起案件因第三者直接导致离婚诉讼,另有17起案件涉及第三者。这种案件中,受害者一般是女方,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即使发现配偶在外有第三者,一般会首选“隐忍”,直到忍无可忍才“爆发”。但是由于没有充足的法定标准的证据,女方往往难以得到适当的补偿。

对此,海淀法院法官表示,一旦发现配偶出轨,可以让其写下保证书,或者仅以短信形式道歉即可。这类文字应写明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a。书面材料是证明存在第三者的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直接予以认可。

多次入住宾馆记录视为“捉奸在床”

很多家庭发生信任危机后,会求助私家侦探搜集证据。对此,法官介绍,只要能掌握男女入住宾馆的记录,就基本上稳操胜券了。

法官解释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属于高度概然性,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大概证明某一事实即可,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按照常人理解,男女在宾馆开房过夜,一般会发生暧昧关系,若是普通的聊天或者洽谈业务,一般人会避讳宾馆等场所。因此,只要有多次开房的宾馆记录,法院就会推定认为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只有QQ聊天记录不能认定有第三者

法院调研发现,很多离婚案中,女性都会把丈夫暧昧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但是此类证据一般不会被法院采信。

法官指出,在网上调侃、暧昧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发生暧昧关系。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挽手、搭肩等“亲密”合影也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官总结道,两人同进同出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偶尔的一两次暧昧短信、暧昧的书信,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条,都难以证明第三者存在。当事人最好收集录音录像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出入宾馆的资料等相关证据,有条件时可以对证据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据效力;必要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作出相应的笔录。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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