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新添信息化“手”和“眼”

2012-04-29 00:44苏传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短信审判当事人

苏传

“我们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正在执行公务,为保障您的权益,我们将对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请配合!”自今年10月24日起,本市法院系统执法人员在庭外执法时,都会采用新的先行告知。这是因为,随同执法人员的,是“移动单体办案信息系统主要设备”,可由庭外司法活动的干警随身携佩,具有对庭外司法活动进行全过程音视频采集功能。同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上岗”的还有,“12368”短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

在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副院长沈志先对这两项信息技术作了介绍,他指出,这是上海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两项开创性工作举措,且三级法院同时整体推进、多态应用的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为首家。

“12368”短信平台:诉讼服务之“无影手”

“12368”短信平台,在诉讼综合服务方面,就像一双看不见的手,进行快速信息传递。

据沈志先介绍,诉讼参与人立案时、具答辩状时、开庭后填写格式合意书(包括送达地址、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并同意电子方式送达签名)后,可通过手机接收出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同时,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很方便地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回复,案件承办法官可通过本系统查看当事人回复的短信。

今年5月份,本系统在杨浦、闵行、浦东等法院开始试点运行,获得了很多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平台五特点:让送达“安全飞起来”

沈志先对“12368”短信平台概括了五个方面特点:

一是送达公信力高。上海法院短信平台采用了国家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特殊公益号—12368。目前,社会上诈骗短信较多,而“12368”的使用能确保诉讼参与人正确识别收到的短信是否真实可靠,同时在短信末尾附有发送人所属法院及姓名。上海法院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都开通了12368短信通业务,目前由于全国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启用了12368这一法院专有公益号,所以上海法院的短信平台目前暂只适用上海地区手机用户。

二是送达操作简便。上海法院的短信平台与上海法院审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紧密衔接,承办法官用自己的身份认证棒打开短信平台后,所有个人在办及已办案件的当事人都会自动呈现,承办法官只需选择发送类别,系统会立即读取相关数据和短信模板自动生成短信内容,即可向诉讼参与人发送相关短信,并可以查收相关诉讼参与人回复的短信。当事人回复的各种诉讼服务请求将及时发往相关法院或相关法官的办公电脑终端从而获得快速处理和解答。

三是送达成本低。目前,上海法院传统的送达方式是通过EMS进行文书送达,每份送达成本约15元,平均每家法院的送达成本高达上百万元,采用短信送达方式后,按上海法院全年40多万件案件计算,假设1/2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用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即可节约送达费几百万元。

四是送达效率高。首先,上海法院短信平台将常用的诉讼送达或通知事项制成了标准化的样式模板,送达文书的样式固定统一,文书自动生成,并附有自检功能;其次,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不管诉讼参与人在哪里,只要其手机开机即可收到送达通知。

五是送达安全性高。为防止恶意发送,对发送人员及其发送内容进行记录,并对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通过短信送达给予确认,同时配备了专人对平台进行监督与管理,并规定采用短信方式送达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查询送达信息,打印回执并归入卷宗,还同步出台了使用管理规定。

平台的意义:不止于服务快捷

首先,这是对新《民事诉讼法》中送达方式的一次实践尝试。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精神,上海法院利用短信方式进行送达是对传统送达方式一种的创新和探索。信息技术已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追求,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

其次,这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一项新举措。短信送达平台为法院工作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提供了新渠道、新平台,当事人可以不用再为签收一份文书而来回奔波;能使参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沟通,从而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使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另外,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宣传途径的一次探索。通过短信平台,上海法院可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变更信息通过短信推送至普通百姓的手机中,让老百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

移动单体系统:“千里眼”洞察庭外活动

据沈志先介绍,移动单体办案信息系统是上海法院用于强制执行、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信访接待、巡回审判的标准化、信息化系统,是对上海法院法庭庭审系统的延伸和补充,系统在上海法院全面部署完毕后,上海法院庭内外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将被录音录像,都将可再现、可复查、可追溯、可复原,这些录音录像将按规定刻录光盘随卷归档保存。“对重大的庭外执法活动,法院本部可通过系统实时观看执法现场场景。”沈志先说。

据悉,本系统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浦东法院、长宁法院进行试点运行,效果不错。目前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单体”五性并举:运用自如得心应手

沈志先介绍了单体“五个性”特点。一是统一性。全市法院采用相同设备对庭外司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音视频采集,执法活动用语统一规范,采集的数据全市法院通用,并能在不同法院间实现依权限的相互调阅。

二是实时性。法院本部通过系统实时观看执法现场场景,并根据情况对庭外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和应急指挥。

三是关联性。庭外司法活动的音视频资料将通过系统自动与法院内部审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挂钩,自动成为相关案件档案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便捷性。系统主要设备由庭外司法活动的干警随身携佩,操作简便,带有遥控功能,能满足夜间庭外司法活动需求。

五是安全性。系统具有分级管理及授权认证功能,对采集的数据有保护,存储的数据不能被本机或未經授权的上位机主机删除和覆盖。编码视频流也有防篡改、防非法复制等认证措施,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

“单体”应时而生:适应五大需要

据悉,该系统的应用,一是落实高院党组“科技强院”战略,全面提升上海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化能力的需要。系统全面真实记录庭外司法活动全过程,为庭审记录、庭审考核、庭审旁听、档案查询、上诉和申诉提供信息,丰富了审判工作信息资源。二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系统改变了庭外司法活动管理模式,为法院提供了审判管理新途径,是对审判管理的一种创新,是法院审判质量管理的新载体,也是推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具体实践。司法全过程信息化记录,是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二是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质量的需要。执行、信访、保全、巡回审判等庭外司法活动中,司法干警直面当事人,更易引起司法纠纷,该系统的应用将有助于规范约束司法人员执法言行和仪表,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偏袒照顾、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违法违纪发生。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保障法官权益的需要。系统能使庭外司法活动全程再现,有利于促使法院干警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也有利于保护法院和干警免遭恶意诬陷。四是丰富和拓展法院审判资源利用领域的需要。本市法院在实现案件流程化、档案数字化、庭审标准化后,通过移动单体办案信息系统实现庭外司法活动全过程信息化,真正做到了对审判、执行资源信息化的全面覆盖,对法院审判管理、审判调研、审判决策、审判作风检查、法官教育培训、法制宣传甚至法院审判志的编纂等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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