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林
初次分配所要体现的公平,主要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报告在阐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时提出了“两翻番”,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同时,报告还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可按两个线索归纳。第一,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第二,缩小收入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结构一样,是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两个环节综合作用所决定的。尽管如此,与二次分配相比,初次分配在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结构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性的角色。道理并不难以理解。
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角度而言,如果在初次分配环节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那么,居民收入就不能达到潜在的最高水平,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二次分配环节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将导致不断累积的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从而损害经济和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根基。
从缩小收入差距角度而言,如果在初次分配环节不能有效控制收入差距,那么,试图通过二次分配环节大力度的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差距,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不难想象,与初次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比较起来,二次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大部分场合之下都离不开高税率,这会直接影响高收入群体的利益,因此也更难获得广泛认同。倘若在二次分配环节的税率难以提高的情况下,政府仍然要提高转移支付力度,则也会导致不断累积的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而受通胀冲击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
如何才能在初次分配环节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缩小收入差距奠定良好基础?十八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其中初次分配所要体现的公平,笔者认为主要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要在初次分配环节体现上述意义上的公平,需要从几个方面着力。第一,使全体劳动者都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人力资本水平,能够站在竞争的起跑线上。第二,建立城乡间、区域间和行业间统一的富有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第三,使有创业和创新意愿的主体,平等地获得资金和准入机会,消除歧视,打破垄断。第四,完善有形和无形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形成占有者足额付费的体制。
这些方面的体制和政策,将充分释放人的活力,使得收入水平和生产率同步提高,同时在初次收入分配环节就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尽可能小的水平上。辅之以必要的二次分配,将较好地实现提高全体居民收入水平和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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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