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颢
11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在总结上海多年来安置帮教工作成果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法治化,体现了新时期、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从人治到法治、从行政化到社会化、从物本到人本、从防范控制到服务为先的转变。
立法背景:安置帮教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进入新世纪,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开始淡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由政府直接参与,开始向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成为安置帮教工作基本路径。通过多年实践探索,本市安置帮教工作树立了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形成了“六必”工作模式,社会力量在安帮工作中作用日益显现,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这些都为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立法,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了安置帮教工作的体制机制,巩固和确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规范工作主体、内容、方式、机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社会管理方面的一部综合性法规。
立法理念:全社会共同参与,着力提供人性化服务
《规定》总结了本市多年的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通过政府、社会广泛地关怀和人性化服务,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力量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适应社会的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通过教育、培训、引导、促进就业等多种形式服务,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重塑健康心理,掌握生存技能,适应社会。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无论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如何,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忽视。政府除了直接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公共服务以外,还要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安帮工作,特别应当重视专业性服务组织、志愿者帮教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作用发挥,通过政策扶持,调动和保持其积极性。在具体的帮教工作中,又应发挥专业机构、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
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安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因此,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企业的责任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地区以及上下级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发挥合力。
立法体例:抓住关键点,“有几条立几条”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篇幅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真正体现了“有几条立几条”的精神,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突出了上海安置帮教工作的特色。
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关键在于细化和落实引导、服务、教育、扶助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工作措施。上海在本世纪初首创的安置帮教“六必”工作要求,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一套相对成熟的制度。《规定》围绕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心和难点,概括和制定了几条核心条款,既与“六必”工作要求相对应,又体现了对“六必”工作要求的细化和深化。同时,根据“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思路,《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促进就业、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定了一整套相对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如在享有公民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将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给予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政策性补贴;建设“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设“中途之家”解决“三无人员”居无定所问题;对住房困难人员可以按规定提供廉租房补贴,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在工商、税务、信贷方面给予扶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