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芬
摘要社会实践在有效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方面卓有成效,正在被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学校在重视思想政治实践教育的同时,应高度关注实践教育的法律风险防范,以保证实践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更加清晰地分析实践教育中的法律关系,本文将以军训活动的开展为例,探讨实践教育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实践教育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1 实践教育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军训为例)
在军训中,学校与多方发生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关系为校方与军区之间的委托关系。军区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在与学校发生军事培训的关系时,即是民事主体,与学校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军区应严格履行委托义务。军区承接军训除需保证常规的军训任务外,还需保证饮食的安全、健康,学生的人身安全等。
军训前,大部分学校会为学生采购专门的军训服,校方与供货方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在当今市场复杂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保证军训服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买卖合同订立后,依法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即买卖合同的效力。它是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即出卖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①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
在军区进行军训的,学生的运输就不可避免。学生作为乘客,承运人应当保证学生的乘车安全,对运输过程中学生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学生在乘坐前应及时将身体状况反映给带队老师,带队老师也应进行调查,以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又存在民事关系。高等学校既是独立的办学主体,又是国家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实现方式,而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此规定,授予了学校公共管理的职权。学校对于学生来说,具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具有约束力、执行力,符合行政权力的特征,此时,高校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平等地位,互为权利之享有以及义务之履行。例如,学生在食堂就餐、在宿舍住宿、在校内购物等。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合约的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会存在合同风险。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又可能造成侵权风险。任何一种风险都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何有效防范,对于保证实践教育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2 实践教育的法律风险防范
2.1 学校与实践教育单位之间的风险防范
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在与实践教育单位确定教育基地的环境、设施等基本情况时,应以书面协议为准,而不是口头协议。一旦出现纠纷,书面证据的效力将远远大于口头协议。协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诸如实践教育中需确定教育基地的情况、持续的总时间及每日的教育时间、指导教师的配备情况、报酬情况、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责任等。在外地实践教育,需要住宿时,需与实践教育单位确定住宿条件(如床位分配情况、是否提供开水、是否提供免费洗澡、是否提供床上用品等),以及用餐的费用和标准等。
合同主体的问题。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学校作为合同的一方,应以学校的名义,即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外签约,并加盖学校的公章。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却是由学院或学校的职能部门这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对外签约。合同相对人应为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如签约对方是企业时,请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否则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分厂)等如果具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经过授权,则具有签约资格。
合同签订后,若发生内容的变更,需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而非口头变更或单方批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为保证纠纷出现时,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合同的原始文本、变更文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要做签收、保管。
书面协议应细致入微,保证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不出现大的分歧。否则,不仅会引发学校与实践教育单位之间的矛盾,还可能会使学生情绪波动,影响教育效果。
为增强协议内容的全面性,在考察实践教育基地的过程中,可组织学生参与。学生作为最终的实践主体,会考虑更加全面、细致。
在实践教育中,学校和实践单位对学生的心理干预、心理辅导、个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可能会出现一些危及学生安全的突发情况。学校虽然不是第一责任人,但也往往会被卷入纠纷。为减少学校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学校可以通过为学生购买相关责任险的方式,将法律责任转嫁到保险机构。
大量学生的集聚,可能会使一些商家违法提高商品价格,侵犯学生权益。为避免学生受到财产损失,应及早采取维权措施。若商家属于军区自营,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违法提价;若属私人营业,应与之进行沟通或联系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2.2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风险防范
学校和学生之间既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实践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从理论上来说,学校可自由安排。但在教育基地不是学校的情况下,学校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原则上只需通知其本人,但为了增强学生家长与学校的配合,防止出现意外时,学生家长与学校产生纠纷,建议学校告知学生家长。告知的形式以书面为宜。既可以是纸质协议、也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的书面形式。除告知义务外,学校应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
3 总结
实践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应在不断探索活动方式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保证各环节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