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明晓 杨晓辉
摘要:目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人们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本文在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下,分析了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深入分析了目前政府环境政策体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若干对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政府责任
一、我国政府现行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分析
(一)预防为主,防治并行
从可持续发展观点出发,在外部破坏性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我国政府采取的是预防保护措施,以尽量减少环境污染事件来解决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政策的制定是基于不断加强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上,同时兼顾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政府先行采取的环境污染积极保护的措施包括:将环境保护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结合,对社会发展项目制定与其相符的环境保护评价制度,从而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二)追究环境污染单位责任
我国政府采取追究环境污染单位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其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和责任,与其相似的政策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也普遍适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对排放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促使其承担治理费用,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单位,不仅要限制其继续生产,更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
(三)加强环境管理和控制
我国政府加强环境管理和控制的最终目的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使得政府环境管理更为优化,能够做到对环境污染破坏问题进行及时控制。目前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继续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进行环境综合治理考核,以及加强城市环保指标的检测力度等。
二、我国政府环境政策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经济惩罚加强环境管理力度不够
(1)减少税收方式不完善
目前,我国基本采取的是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或者自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当企业利用“三废”为生产原料时,可以减免企业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属于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包括垃圾废品处理基地、污水处理加工基地等等,政府可以实行零税率调节。但是,我国政府并没有针对企业排污处理问题设置单独的税种,而单独依靠减免税收的方法力度远远不够,难以约束企业的破坏性行为。
(2)政府惩罚企业环境污染力度不强
我国政府政策规定,凡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都需要上缴相关排污处理费用,但是,各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从企业中收取的排污治理费用,仅仅是实际排污处理费用的一半左右。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排污企业缴纳的费用低于其自行治理污染问题的费用,大多数排污企业必然选择排污缴费方法,以省去自行治理的麻烦。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不高
(1)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不够透明
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方面,以及相关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较弱,力度不够。政府在收集民营企业、小型企业和个体商户等意见方面缺乏制定程序,因此,导致在政府颁布了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使得政策管理力度不够。
(2)公众监督环境管理的权利得不到实行
目前,我国已经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环境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也制订了相应的环境质量报道措施,但是其中的环境信息大多数属于敷衍应付,并没有对公众起到有用的帮助作用。由于公众缺乏得知与排污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预测。
(三)环境政策制定与经济发展不配套
我国在加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污染,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配套,缺乏行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这种问题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政策相互难以协调,因此,想要取得有效的环境治理结果是极为困难的。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立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应该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的依据。只有指定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不断发展,解决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政府失效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行政法规不断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为其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促使公众团体参与环境治理
政府在环境保护政策改革制定方面,应该将部分政府责任转移给社会公众,使得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当社会公众承担了部分政府责任之后,能够主动与政府加强合作,促进了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方面,除了采用传统的方式发法之外,还可以通过创新管理的方法,引导公共事务的发展进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环境治理强调的是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协调发展,使得政府、经济和社会之间形成有效促进的关系,政府通过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而共同治理又能够完善政府的责任机制,弥补政府、经济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效发挥政府治理环境的作用。
(三)完善政府问责制度,配套相关措施
政府健全完善环境问责制度,首先就要使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各个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公开制度,明确问责主体责任和客体责任,营造积极向上的问责制度文化。政府实行责任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共同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使人民应得的权利能够有效发挥,只有真正做到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够保障双方形成的矛盾问题能够及时化解。(作者单位:1.辉县市环境保护局;2.鹤壁市循环经济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任君.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政府环境责任[J]. 世紀桥. 2011(23)
[2]孙爽.论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契约为视角[J].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