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明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变异的分成制,是中国农业制度的一大创新。它在过去三十年里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的冲突,促进了农业发展,但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农业经济制度面临着再次转型。其中的诸多问题可运用张五常的新佃农理论予以解释。
关键词:分成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集体理性;个人理性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43-0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是一种变通的分成制,即农户的产品在农户、集体和国家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但是,这个比例通常不是由农户而是由各级政府和集体部门所确定的,而且确定的标准变动不居,从而致使农村居民税负沉重[1] ,人心思变,因此,可以运用张五常的新佃农理论来解释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张五常的新佃农理论
张五常认为,定额租佃制和分成租佃制是在土地产权私有条件下的两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各自适应不同的经济环境,本身没有高下优劣之分。无论是从理论上而言,还是从经验上来说,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这种观点都是一种错觉。他的分析表明,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但是,如果私人产权被弱化或否定产权的私有性,或者如果政府否决市场的资源配置过程,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便会不同[2]。
由此可见,张五常理论的核心是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市场交易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同样有效率,因此,各种削弱产权的行为和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干预,都会在无形中增加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不同契约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效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业改革的一个创举。在此之前,中国政府组织了三次规模浩大的农业改革运动,即农业合作化、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运动。在今天看来,这些运动一方面不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有悖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它们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就如火如荼的人民公社运动而言,它主张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统一支配,全体劳动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按人头平均分配劳动产品。这种制度设计包含了一个囚徒困境:体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尖锐冲突,因此,它的低效率运行是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的。1976年之后,随着人口的进一步激增,落后的生产方式所能提供的粮食与庞大的人口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全国人们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求生的本能激发了他们的创新和探索能力,他们寻求一种体制内的突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们在私下里自发地实践了一种初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干部与村民们约定,土地均分给各户耕种,收割后各户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缴付国家和集体索要的利税及相应款项,然后,剩余产品归农户个人所有和支配。这种制度很快便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迅速推广,后来就逐渐演化成为现在规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3]。总的说来,这是一次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农民自下而上的创新活动及强烈的改革冲动与政府自上而下的因势利导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改革所遇的阻力较小,而所获却颇多。
自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78年以来,中国粮食产量稳步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农业生产潜力的充分发挥,粮食产量更是呈现出加速度增长。为什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促进中国农业产值的大幅度增长呢?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来看,人民公社制度的生产关系根本不适应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它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关系与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因而它促进了中国农业的现阶段发展。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界定了政府、集体和农户之间的产权关系,使农民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决策主体,直接接受市场竞争的挑战,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最终收益与主体决策的科学性和努力程度成正相关关系。这样一来,就消除了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4]。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当前困境
农业改革三十余年来,绝大多数农民都实现了增产增收,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民负担过重,生活困苦的现实,日益凸显在人们眼前。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所谓城乡差距[5]。此外,由于教育产业化,医疗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广大农民重新背负起新的三座大山:上学难、治病难和养老保险难。这就或直接或间接地加重了农村居民的税收负担[6]。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尤其青壮年农民想方设法外出寻找门路,虽然这在一方面适应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要,但劳动力的过度外流,必然会对农业生产造成破坏。如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呈现这样的景象,即土地大面积抛荒,只有那些无法迁徙流动的老弱病残滞留在土地上,生产严重萎缩。农业劳动力被大量吸纳到各种非农业部门中。农林牧渔等农业表明的就业人口近年来呈下降趋势,而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电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以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就业人口则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农民到非农部门就业的边际收益要大于在农业部门的。这也间接地表明农业衰落的内在原因。
劳动力过度外流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农作物面积减少和产量下降以及农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全国水稻、小麦和玉米的总播种面积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直处于起伏波动的状态之中,并略微呈现出下降趋势。与播种面积相对应的是,全国水稻、小麦和玉米的产量也很不稳定,其波动和震荡的幅度比面积更大。从近年来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农业总产值并未减少,反而略有增加,其原因主要在于牧业、林业、渔业、副业和其他非主要粮食作物的产值有所增长所致。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虽然大量农业劳动力脱离土地,但主要粮食作物的产量并未显著下降,而且粮食的总产值反而有所增长。这一方面固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影响土地的边际产出所致,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农业经营在悄无声息地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所致。这种转变使得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增加。农业经营向资本密集型方向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化肥和农业机械的大量使用以及农户所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日益增多等方面。
这种现象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即一方面农民由于土地产权界定不清[7]而不愿待在土地上,另一方面却又舍不得扔下那块土地,因此,他们路隔万水千山,还是要往土地上投资。这说明农民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没有十足的信心,仍把土地作为他们安身立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相伴而生的问题是,由于农民的这种漂浮不定的处境,农业的投资和土地的改良必然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农业的总产值,1996—2010年农业的总产值增长缓慢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四、新佃农理论对我们的启示
为何曾经一度调动了更多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在效果不甚显著,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农民的消极情绪?对此,可以作出如下几个方面的解释: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产权界划不清的缺陷。土地究竟归谁所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现阶段,中国农业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土地的所有权被赋予国家和集体,作为个体的农民被排除在所有权之外,但是,国家和集体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他们不可能直接出面行使所有权,而最终代表他们行使所有权的既可能是村社一级的,也可能是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权,抑或是二者的联合行为,这没有一定之规。另外,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或以三十年,或以五十年为限,没有永久性保障。如此一来,各级政权在很多时候为了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常常以收回土地所有权为手段去胁迫农民,胡乱征用农地,侵害农民的利益。这样的暴行常常不知来自何方。在这样的博弈之中,农民往往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佃农,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其次,为了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民在当前和未来的预期收益。张五常发现,台湾的分成租佃制在20世纪50年代取得重大成功的秘密,就在于当局把37.5%的地租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那些采取补偿性支付和合约再安排等手段来抵制法令的人,予以法律制裁。在中国当代,农业产品在农民个人与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分割比例,是变动不居的,而主动权总是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只有采取消极的手段抵制和发泄,没有任何申辩和抗争的权利。政府使财富分配的天平尽量地向自己倾斜,结果却是财政收入并没有显著增加。拉弗曲线的政策含义告诉我们,税率提高税收的数学效应,最终会被它对生产者劳动积极性的负效应所压倒。
最后,农业近年来的资本密集型转型预示着,在二元经济条件下,非农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确可以反哺农业。但如何利用这一机遇,却是问题的关键,尚需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秦海林.农村实际税负变化与二元财政测度[J].财经论丛,2010,(5):31-37.
[2]张五常.佃农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0-82.
[3]兰虹,冯涛.路径依赖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与演进[J].当代经济科学,2002,(2):8-28.
[4]陈爱娟,方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及其内在缺陷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4,(4):69-72.
[5]汪守军.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认识[J].改革与战略,2006,(4):37-39.
[6]秦海林.二元经济中的二元财政测度与分解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1):7-12.
[7]何一鸣,罗必良.产权管制、制度行为与经济绩效——来自中国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的证据(1958—2005年)[J].中国农村经济,
2010,(10):4-15.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