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减少了贸易术语的种类。改变了过去的E,F,C,D四种分类方式。同时取消了FOB概念下风险转移的“船舷”概念,明确了incoterms 2010既适用于国内贸易,又适用于国际贸易。通过对incoterms 2010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incoterms的形成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每一次修订都反应了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当然每次修订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实务上,incoterms2010无疑是进步的。
【关键词】贸易术语 Incoterms2010
一、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自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定至今,几经修改,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当中广为适用的成文商事惯例,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颁布了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通过对incoterms2010进行分析,做出自己的判断,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目的。
二、Incotems2010的相关制度变化
同incotems2000相比较,incoterms2010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从而对贸易术语进行了更为明确,清晰地规定,例如强调了买卖双方在选择适用Incoterms2010时的书写规范,要求买卖双方在引用术语时将交货地点进一步细化具体到某个点,更详细的规定各方交货,承担运输,各种费用及风险的责任条款。同时国际商会还针对各个属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使用制定了操作指南,并增加了相关图示说明,以利于国际贸易参与者更容易地理解新规则的规定,从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准确和便利的予以采用。
(一)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种类的修订
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数量从incoterms2000的13种减少为11种,取消了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四个术语。同时新增了DAT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指定目的地交货两个术语。新的贸易术语的出现代替了原来incoterms2010中的DES和DEQ、DAT的“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因此DAT可以被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的DEQ术语所适用的情形;同样DAP术语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所指的“目的地”包括港口。因此,DAP也可以适用于原来的DES所适用的情形。而且新术语的出现有助于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等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关于码头处理费用的争端问题的产生,这也是ICC修订incoterms2010时予以考虑的问题,而新术语的出现,明确表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也有助于解决实物当中出现的此类争端问题。
(二)Incoterms2010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
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规定了Incoterms的适用范围,从而将国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采用Incoterms这种事实予以了认可,相比较Incoterms2010,前几个版本的Incoterms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Incoterms规则传统意义上是为了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适用范围最早仅限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销售合同当中。但是随着欧盟等区域贸易性集团的出现,使得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办理不再是必要的。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共同性,同时受《美国统一商法典》修订的影响,ICC也对新版本的Incoterms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顺应国际贸易的大趋势。
(三)Incoterms2010分类方式的变化
Incoterms2010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从而改变了incoterms2000按照买卖双方义务变化的方式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还用及内河水运的方法将十一种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种分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七种贸易术语这一类。这类贸易术语课被用于没有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情形,但是这几类术语同样适用于运输方式中包含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多种方式组合的运输情形。第二种分类仅适用于海运女及内河水运输,包括FAS、FOB、CIF和CFR四中贸易术语。
(四)Incoterms2010“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的变化
Incoterms2010新修订版本取消了“船舷”的意义,其在FOB术语向下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船时发生转移,自那时起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不再使用,风险转移与交货的完成同时进行。这是因为随着国际商贸的发展,在海上运输当中也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交货地点不再是传统意义上FOB点,这避免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卖方已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但是由于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可能发生的风险尚未转移,或者风险已与卖方完成交货之前发生转移,对买卖双方违反责任的划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风险承担的认定,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论。与此同时,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当中,“船舷”一直是一个比较虚拟的、不好界定的概念。在贸易术语具体运用当中,货物损坏发生时发生在船舷之内还是船舷之外,卖方是否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具体操作起来非常不好认定。在货物装卸实务中,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仓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越过船舷”这个短暂的时间来界定风险转移,太过死板和抽象;此外,现实生活中也可以发现,船舶大多数是很不规则的立体交叉结构,价值装卸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风险转移规则也很难涵盖所有的现实情况。认定起来非常的不方便,从而导致大量货损责任承担方面的争执。
三、INCOTERMS2010新增内容
(一)操作指南
新版INCOTERMS在每个贸易术语之前的都新增了“操作指南”(Guidance Note)对各个贸易术语的基本要点进行概括和解释。操作指南并不是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贸易术语之外的部分,国际商会创设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使贸易术语的使用者在具体货物交易中准确高效的地选择和使用贸易术语提供指引。对于对incoterms不太熟悉的贸易人士,操作指南为其提供了指引,能使其尽快了解相关术语的规则,从而做出比较正确的判断,不至于太过盲目而胡乱引用相关术语。
(二)终端处理费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着安排运输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义务,通常来说,运费先由卖方垫付给承运人,但是最终还是会作为货物售价的一部分由买方来承担。运费一般可能会包括将货物进行终端处理和运至港口或者集装箱终端设备的费用,而承运人一般是向收货人即买方收取相关的费用,这样买方实际上是为同一个终端处理服务向卖方和承运人两次付费了。为了解决该问题INCOTERMS2010对这一费用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该类问题。
(三)链式销售
在商品销售过程当中,有一种与最简单的直接销售相对应的销售模式,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额过程当中被频繁的多次销售,而处于销售链中端的销售方并不承担“装船和运输”的义务,其义务相应的转变为如何“获得”已经在途的货物。为了将国际贸易实物中的这种现象予以明确,新版本的incoterms将“获得已发运货物”作为相关贸易术语中“装运货物”的替代性义务。明确了链式销售当事人的义务。
Incoterms2010还有了一些新变化,如对保险和安全的修订和增加。Incoterms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并就对哪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Incoterms2010把关系到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这涉及到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更为普通的国际贸易术语2000中A10/B10的文章中删除。同时为了明确缔约双方的义务,条款A2/B3中涉及保险的行文也做了变化。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四、对新贸易术语的总体评价
Incoterms规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对便利国际贸易,方便买卖双方当事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商业通向世界各地市场的途径空前宽广。各种各样的货物被销售到世界各地。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和贸易复杂性的加强,因贸易合同起草不恰当而带来的误解和高代价争端也可能随之增加。在新形势下原来旧版本的incoterms必然是不能完全吻合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的,国际商会根据新形势的需求对incoterms适时进行修订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更为顺利的进行是非常有必要的。总体上来说新版本的incoterms的出台不论是从整个贸易的发展趋势还是从其具体内容来说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当然也有其不足之处。
(一)规定的太过细化,缺少灵活性
可以看出来,国际商会是想尽可能把incoterms进行细化,同前一版本的incoterms比起来它具体很多,例如在交货地点的规定上,一些术语要求地点细化到具体的街道多少号,当然这有利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但是这也给双方当事在安排运输,路线控制方面带来了不便,也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这样麻烦的,当然作为一种惯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但是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因为形成一种惯性而没有修改,从而对买卖双方带来一些不便。在一些术语上incoterms可以留给当事人以余地。规定的太细,太多也不利于合同自由的实现。
(二)对于新增的一些名词,没有相应的解释
新版本的incoterms增加了很多的新名词,如:modes of transport、procure以及风险转移中由原来的船舷更改为on board等等,这些新名词的出现体现了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ICC把这些新名词规定在心版本的incoterms中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ICC却没有对这些名词进行明确的解释或者大致的说明,这样就造成了对这些名词的解读困难,同时也妨碍了实务当中的操作,造成了实践中解读的混乱,因为没有一个权威的解读,相反不利于有关贸易的进行。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五、结束语
总之,incoterms规则的演进过程也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一体化过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发展,incoterms2010必将推动全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其自身也会在适应一体化过程中越来越完善,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3版.
[2]谷冉.《从INCOTERMS2010看国际商事惯例的演进》[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3月.
[3]吴兴光,甄仕权.《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2003年修改评析》.载于《经贸法规》,2011年第1期.
[4]肖永平.《论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及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作用》,2003年.
[5]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
[6]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
[7]吴兴光,甄仕权.《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2003年修改评析》.
作者简介:易明辉(1987-),男,湖南株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