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变迁对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2012-04-29 11:37姜正方
时代金融 2012年17期
关键词:农地变迁变革

【摘要】建国以来,我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这三次变革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处在新世纪的中国,采取什么农地制度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研究过去的农地制度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对于今后农地制度的变革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地制度变迁农业现代化

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经历了五十多年的艰难跋涉,纵观过去的半个世纪,其间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惨痛回忆。与之相伴的是农业现代化的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积极探索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农地制度的变迁赋予了农业现代化新的内涵,对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农地制度的角度出发,随着农地制度的变迁,分析其对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影响,为我国建立可行合理的农地制度寻找依据。

一、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究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变革是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次改革历时三年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出发点,按户(劳动力)进行土地分配。对土地归属问题进行的重新界定,其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在不同阶级以及不同阶层之间进行转换,土地所有权除了权利主体的变化之外,没有其他变化,其结果是以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土地改革的完成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农业总产量逐年上升,农民收入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第二个阶段的变革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的农业集体化。开始于1956年以后的农业合作化时期,结束于1978年底,此阶段可统称为人民公社时期。它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三个阶段。这一阶段土地变革的特点是将土地的家庭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把农有私营的土地制度变革成“农地私有,入股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土地分红,劳动取酬”为基本特点的农地产权制度,这一变革既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愿望,又解决了由小农户分散经营的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获得了合作经营的巨大收益。

第三个阶段从197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公布一直延续到今天。被称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是把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成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由下而上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197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再一次充分调动了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了二十多年中国农业的持续增长。据林毅夫测算,1978-1984年间农业产出增长42.23%,在增长的各种解释变量中,制度变革的贡献约占46.89%,相当于同期化肥、资本、劳动力、土地投入的总效应(45.79%)。

二、农地制度变迁对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一)土地改革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前提保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的现代化,摧毁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也是农村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毛泽东在这个时期不断探索和解决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条件。首先,就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解放农村的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其次,就是摧毁地主政权在农村的统治,为农业现代化准备政治条件。

通过土地革命,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分得约7亿多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彻底摧毁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积累;伴随着土地革命的完成,农村中的原有旧政权被摧毁,建立和健全了地方各级人民政权,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

(二)走人民公社的道路抑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由于“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严重地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人民公社刚成立就陷入了混乱之中,表现为生产建设上的急于求成和高指标,浮夸风十分猖獗,国民经济严重受挫。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仅几乎剥夺了农民的一切财产,而且剥夺了农民的人身自由;不仅取消了雇工经营及按资分配,而且几乎取消了农民的家庭经营。结果并没有使亿万农民走向“共产主义天堂”,反使亿万农民陷入贫困深渊,使农村陷入崩溃的边缘。

以人民公社为核心的合作化并不是一无是处,这种制度创新的收益,一方面是由面对千家万户变为面对有限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而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和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制度安排一起降低了国家工业化的成本。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农民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被国家平调,减少了可用于农业现代化的自身积累。

因此,人民公社不但没有促使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反而给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农业现代化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陷入了减缓步伐,甚至停滞不前的状态。

(三)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起点和必由之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既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又符合社会主义原则。首先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向着商品化、社会呼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其次,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业效率,农业生产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农民的劳动所得进一步增加,使其有可能从技术上改造传统农业。再次,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其转移提供了现实可能。此外,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纵观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无不都经历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及农业产业化这样一个过程。因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成为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必由之路,为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农地制度变迁的启示

历史实践表明,农地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苦的过程,每前进一步都存在着种种争论和分歧;农地制度改革也并非一改就成功,通过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一是农地制度变迁必须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1950年的土地改革,遵循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得亿万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人民公社化实行的20年,违背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大跃进”等一些做法,成为我国农业发展最为缓慢的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关系,调动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农地制度改革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不相适应的农地制度。

二是我国农地制度创新应兼顾公平和效率,拥有土地的产权仍是农民的迫切愿望,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巨大的影响。农地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应适时适度地选择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方式,使农民家庭拥有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土地生产要素。建国初期的农民私有私营方式,虽然有其局限,但由于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直接结合,农民拥有最充分、最彻底的土地产权,才使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反映了农民与土地产权的结合是农地制度效力发挥大小的关键所在。而后来推行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统一经营模式之所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关键也在于割裂了农民与土地的内在联系,剥夺了农民对应有土地产权的要求与拥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通过土地产权的适度分离,使农民与土地产权的联系逐步完善与优化,重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可见,任何农地制度的变革与选择,必须注重农民与土地结合方式的选择,注重农民与土地产权的联系途径的设计,这是关系到农地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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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姜正方(1962-),经济师,在职研究生,经济管理专业,新疆兵团农三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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