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分析

2012-04-29 09:57薛智胜罗蔷
科技创新导报 2012年18期
关键词:持有人客体资源共享

薛智胜 罗蔷

摘要:科技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科技资源共享立法所调整在科技资源资源共享过程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其立法调整的对象。论文对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6(c)-0251-01

1 科技资源共享主体分析

参与科技资源共享活动的主体包括科技资源的持有者、科技资源的使用者、科技资源的所有人以及科技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关等。科技资源持有者主要是指持有科技资源,并具有科技资源建设、维护和提供使用功能等的机构或组织,是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持有人,自然科技资源持有人、科学数据持有人、科技文献持有人等;科技资源使用者主要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得以使用、利用科技资源的组织或个人,由于科技资源共享是科技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同利用活动,因此,科技资源使用人是非常广泛的;科技资源的所有人是指对科技资源享有充分、全面的支配权利的科技资源的管理者,其有权依据科技资源的性质利用科技资源并获取孳息,也可以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变更、放弃其对科技资源的权利;科技资源共享管理机关是指为了有效的运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建立的高效的管理机关,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

在我国,科技资源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科技资源研究开发机构常冠以科学院、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室、实验室、技术中心、开发中心等名称。根据法人资格标准,可将我国的研究开发机构分为法人型和非法人型。一般来说,中国科学院及其下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研究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所述的研究开发机构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①

2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客体分析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三个方面。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中能体现利益价值的物就是科技资源本身,科技资源能为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带来不同的利益价值。科技资源一般是指能对科学技术起到促进作用,对人类的发展进步起到促进与发展,能够被各种人力所能利用和运用的所有物质条件和信息数据的总称,具体包括科技物力资源和科技信息资源。科技资源的共享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物力资源的共享,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实实验室等的共享;二是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如文件、图书、资料、科学数据等的共享。

科技资源共享中的精神产品,即指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科技资源持有人或所有人对科技资源享有的知识产权。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客体,则是科技资源持有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的共享行为。

3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内容分析

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主体在科技资源共享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涉及下列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1 科技资源研究开发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条件之一就是科技资源的相对集中,相对集中有利于科技资源的保护以及在保护基础上的共享共用。调查显示为数不少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不愿意将自己拥有或研发的科技资源汇交给国家所有的资源库、数据库,担心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奖励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受到损害,因此,为保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拥有更多、更丰富的科技资源,科研机构和研究开发人员应当履行对其所有的科技资源的上交义务,并且明确规定履行者享有对其所有的科技资源的修改权、知识产权、获得奖励权等。

3.2 国有科技资源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2007年修订《科技进步法》第46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确立了对国有科技资源持有者强制共享制度。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在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采集或收集科技资源的权利;获得和使用经费的权利、有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和获得科技成果的权利。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科技资源的义务、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有依法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的义务和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

3.3 非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非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一般就是该资源的所有人。非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科技资源共享,一种是改变所有权,将科技资源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另一种是不改变所有权将科技资源纳入共享平台。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应当对非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实施行政补偿,以弥补非国有科技资源所有人的损失。在后一种情况下,非国有科技资源所有人资源将其所有的科技资源纳入共享平台则其享有的权利与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的基本相同。同时,非国有科技资源持有人承担接受科技资源质量审核与评估义务和科技资源共享义务。

3.4 科技资源管理机关的作用与义务

在我国科技资源管理机关是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法制保障的职能逐步凸显,由此可见,我国各级政府是科技资源共享的推动者、实施者和受益者,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②政府在科技资源共享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加强宏观调控,理顺管理体制,制定科技资源共享规划方案;(2)加快制度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运行机制的优化。(3)监管义务,负责对共享平台建设及其相关当事人监管。(4)增加共享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义务,建立激励机制。

3.5 科技资源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科技资源共享中,个人或组织普遍享有利用科技资源的权利,因而法律对科技资源利用者更多的不权权利的赋予,而应是义务的设定。要求使用科技资源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将科技资源利用者在利用科技资源取得科研成果后,有义务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回报社会;科技资源使用者还应履行妥善使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避免科技资源毁损或灭失的义务。③此外。科技资源使用者在利用科技资源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罗玉中.科技法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162.

[2] 徐晓霞.中国科技资源的现状及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科技资源,2003(2).

[3] 马怀德,张红.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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