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教育中的法教育

2012-04-29 08:05胡云红耿彦君胡海涛
科教导刊 2012年19期
关键词:法学学习者法律

胡云红 耿彦君 胡海涛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的法治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人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增加。青少年犯罪的逐年增加,彭宇案以及佘祥林案等事件的出现,不仅带来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良心对道德的拷问,也为我国未来学校的法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法教育与法学教育之界定

1.1 法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定义

法教育(law related education)一词,源自美国1978年颁布的《与法律相关教育法》(Law 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是指“对非法学专业者进行的、有关法律、法律形成过程、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理与价值等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教育”。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们对法的原理、原则以及社会正义等进行反复思考和践行的能力、使之领悟到在人类社会中共同生存所具备的尊重他人的最低限度的道理。

法学教育(law education or legal education),则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可以说,法学教育是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为使命和目标的精英教育。

1.2 法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法教育与法学教育存联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法律理念和思维的培养与形成,仅仅靠大学四年法律专业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而定位于普通大众的法教育就为法学的专业化教育做了良好的铺垫。

(2)法学教育是对法教育的延伸和深化。法教育注重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授,与受教育者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而法学教育注重精英化、职业化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在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要高于法教育。

法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区别表现在:

(1)目标不同。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能够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学教育的目标则是培养具有法律理念和思维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因此,法教育以个人为本位,强调对国民法律意识和素质的培养;而法学教育则以社会为本位,旨在培养为社会服务的法律职业者。

(2)对象不同。法教育的对象是非法学专业人员,既包括在校生,也包括社会普通群众。而法学教育的对象是以法律为职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因为法学教育较之法教育而言,属于精英教育,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应变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需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正规化、专业化、系统化训练,无论是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还是德国的案例式教学,都是以高等学校法学院作为进行法学教育的重要阵地的。

(3)阶段不同。由于法教育属于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应当根据学习者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的不同,分阶段、由浅至深进行法教育。而法学教育是专业教育,所以一般仅限于高等教育阶段(包括研究生教育阶段)。

(4)实施主体不同。法教育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各级各类学校,也可以是法律服务机构等。而法学教育的实施主体一般仅限于具有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和法学研究机构。

2 法教育的必要性

2.1 法教育是全面贯彻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国法律体系中许多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国民的参与,这就需要国民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意识。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普通国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行使审判职权时,要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判断,这就要求陪审员具有健全的社会常识。因此,为了完善和贯彻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当从小学开始,深入浅出地对学生进行法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

2.2 法教育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必然要求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棘手课题,有的专家学者甚至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的逐年增加以及呈现出的低龄化趋势,无不向我们提出警示:在中小学生中进行普法教育已急不可待。通过对中、小学生乃至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用法律意识指导他们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2.3 法教育是维护校园安全的必然要求

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犯罪分子侵入学校、幼儿园实施暴力、杀人等事件到学生间的虐待、斗殴以及教师对学生的体罚甚至男教师强奸女学生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法教育的同时,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合作,建立危机应对机制;要求学校领导和教师具有应对紧急情况的法律意识和行动。此外,学校安全不仅指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问题,还应包括放学后以及在校外的安全问题。因此,应通过法教育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包括生活安全、交通安全、灾害安全、防范安全等。

2.4 法教育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频发,对消费者进行法律教育也成为一种趋势。消费者教育不应定位于是社会或公民个人的问题,而应立足家庭。因此,在中小学生的家政课等科目上,可以将法教育与生活教育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了解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5 法教育是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佘祥林案等,不仅说明目前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有待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说明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有待增强,国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待加强。国民只有了解了执法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犯法,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人权,才能够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净化司法队伍。而法教育通过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提高其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使学生能够认识到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

总之,法教育既是国民自身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需要。而学校作为法教育的重要基地,应当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身心、智力发展情况,进行科学的法教育。

3 我国学校法教育体系的构建

3.1 构建多层次、多阶段的法教育体系

构建科学的法教育体系,应分阶段、分层次地对国民进行普法教育。首先,就学校教育而言,不仅在中学阶段设置法律常识课程,也应当从小学高年级起就设置相应的法教育课程。形成小学启蒙、中学展开、大学加深,不断纵横深入的格局。其次,就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言,还应通过社区服务和宣传,单位有组织地学习,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铺路架桥。

3.2 以学生为中心设计课程内容

学校教育中的法教育,应关注学习者的需求,根据其身心发展状况和智力水平科学地设计课程和教学方法。例如,小学阶段的学习者无论从智力水平还是学习经验而言,都处于较低水平。学习者一般对身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低,对知识多是被动接受,对该阶段学习者的法教育应着重于与其日常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从心理上讲,由于小学生对教师多存在敬畏之心,因此对教师的体罚、性侵犯等往往因不知这些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隐忍的态度,或者虽然知道教师的某些行为违法,但慑于教师的恐吓、诱骗而不敢将教师的违法行为告知家长,导致许多教师侵犯小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故小学阶段设置法教育课程,应结合该阶段小学生身边经常发生或接触的事情深入浅出地培养其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同时,结合学习者日常活动,进行交通法、消费者权益法等与其自身安全和利益相关的法教育。而中学阶段学习者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虽较小学阶段大大提高,但由于其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开始形成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叛逆,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青少年犯罪也多发于该阶段。因此,中学阶段的法教育应以培养学习者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为出发点,结合实际犯罪案例,以诱导和后果警示为主要方法,不易照本宣科。大学阶段的学习者心理发育已日趋成熟,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后果认知能力较强。在进行法教育时应着重强调其社会责任感和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并围绕学习者求职、就业、生活等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经济法、民法等与学习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教学。

3.3 与实务部门密切合作,理论联系实际

构建法教育体系,不仅需要设计科学的法教育内容和方法,还应当将法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法教育与实务部门密切合作,需要法律实务者及有关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通过案例教学、观摩法庭、模拟裁判等手段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减少学业负担压力。

4 结语

虽然法教育的作用不容小觑,但目前我国对学校各阶段法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法教育的推进,应当与本国社会现状和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相结合,对如何进行学校中的法教育实践,如何形成教育者与法律实务者组成的教育团队,如何编制以陪审制度为题材的法教育教材以及法教育的研究、实践、普及方法等课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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