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秀逸
《罪与耻》这篇文章选自土居健郎的《日本人的心理结构》。这篇文章也收录在上海外国语大学编的高级日语第7册中,面向对象是日语大四学生。在这篇文章里,土居健郎对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提出的“罪恶感文化”、“耻辱感文化”的地域划分及优劣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同时又从心理学的角度剖析了日本人的罪恶感和耻辱感,便于我们更有比较地了解日本人的国民性。但是他的论述中却存在论述角度与论点的偏颇。那么,“罪恶感文化”与“耻辱感文化”到底是以什么基准划分的?日本人的“耻辱感”到底具有哪些特殊性?日本文化到底是否是以“耻辱感”为基调的?
“罪恶感文化”和“耻辱感文化”的划分与宗教信仰
土居健郎首先在认可鲁思的“罪恶感文化”和“耻辱感文化”这两种文化类型的同时,指出:鲁思将西方文化定义为“罪恶感文化”,将日本文化定义为“耻辱感文化”的所谓地域划分法是一种主观判断,是错误的。土居认为鲁思的这种文化的划分就是说明西方人没有耻辱感,日本人没有罪恶感。
土居在《罪与耻》中,从精神、心理分析的角度这样论述道:“日本人与西方人同样有罪恶感,并且都是源于背叛。日本人的罪恶感,其特点在于它突出地表现在背叛个人所属的集团时。西方人的罪恶感是通过背叛个人精神内部形成的,背叛心理因素依然存在。只是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而已。亚里士多德曾说:‘羞耻是惧怕失去个人名誉的一种心理,他对青年人来说尤为重要。西方人的羞耻只是在年轻人的身上得以体现,而日本人的羞耻是不分男女老少的。”可见,日本人也是有罪恶感的,西方人也是有羞耻心的。
但是,土居的反驳存在着偏颇。因为在《菊与刀》中,鲁思并没有说西方人只有罪恶感,日本人只有耻辱感。鲁思在书中强调,在不同文化的人类研究中,分清以耻辱感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恶感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并且,她通过实例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是:日本人重视耻辱感远胜于罪恶感。鲁斯所说的耻辱感文化,是指以耻辱感为“基调”的文化,并不是说日本人没有罪恶感。何况,我认为忽略不同国度的宗教背景来讨论罪恶感与耻辱感是不够的。众所周知,宗教对国民道德意识的形成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鲁思在《菊与刀》中之所以将西方文化的基调定义为“罪恶感文化”,主要是源于宗教对西方人的影响。例如,西方人主要信仰宣传赎罪思想的基督教,相信“原罪”是基督教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人生来就有这种“原罪”,此外还有违背上帝意志而犯的种种“本罪”,人不能自我拯救,要靠耶稣基督的救赎。因而,“原罪说”以后逐渐发展为西方的“罪恶感文化”,对欧美人的心理及价值观念影响深远。
而日本人的宗教观却是另一番风景:按照风俗习惯,日本人出生时在神社里命名,结婚时会选在教堂举行,去世时又大多由佛教的僧侣为他们送葬。据各种数据调查显示,日本人中近7成自称没有宗教,信仰神佛和灵魂存在的人却约有5成,前往扫墓者约有8成,新年参拜神社或寺院者超过6成。还有将近5成的人精心保存着从神社和寺院请来的护身符。虽然承认自己具有宗教的日本人仅为33%,但属于各个宗教团体的人数却为73,48,203,高达人口总数的1.2倍。这充分显示出日本人在宗教信仰上的杂烩性。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的日本人即使登记自己是一个或几个的宗教团体的成员,也不认为自己是哪个宗教的信徒。尽管这种行为在西方不被容许,但在日本却是普通存在的日常风景。日本人在信仰上的多元性和宽容性被西方认为是缺乏操守的表现。在日本,具有“泛灵论”(万物皆有灵)色彩的神道自不用说,就连日本佛教也因信仰诸佛诸菩萨的多神教性质,丧失了原本作为普遍的世界宗教的性格,而停留在了特殊的民族宗教的层次上。日本人参与神道礼仪和佛教葬礼,只是一种与人格无关,单纯形式化的习惯性行为,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宗教信仰。因此,多数的日本人都认为自己是“无神论者”(这是一种缺乏主体性和整个人格投入的被动的无神论,或叫含混的无神论意识,西欧的无神论是以在宗教信仰上二者必选其一的基督教思维作为唯一标准的。)
由于对宗教信仰的认识不同,尽管西方和日本同样有罪恶感和羞耻心,日本是不会有和西方完全相同的罪恶感,西方人也不会有与日本人等同的耻辱感。由于宗教信仰的杂烩性和日本人宗教意识的含混性,使得日本人心中不存在一个像上帝那样绝对的唯一的神。所以,日本人对事物的判断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标准,他们非常在意他人的眼光,他们只需推测他人大概会下什么判断即可,然后以他人的判断为基准确定自己的行动方针。只有与大家采取一致的行为时,日本人才能感到安心与依赖,才不至于出丑。可以说,日本人是以耻辱感为原动力的。不能按照明确规定的善行标准来行事,不能在种种义务间保持平衡,不能预见偶然的事故,就是耻辱。在日本,有德之人往往是那种“知耻之人”,就是遵守善行准则的人。
因此,宗教信仰使得西方侧重于罪恶感文化,而日本宗教的杂烩性及日本人宗教意识的含混性,使得日本侧重于耻辱感文化。
罪恶感与耻辱感
土居在《日本人的心理结构》中又抨击道:鲁思的“罪恶感文化”和“耻辱感文化”毫无关系,并且前者优,后者劣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然而阅读鲁思的《菊与刀》,并未看到也并未感觉到鲁思在否认罪恶感与耻辱感之间的联系,她也没有指出孰优孰劣。鲁思说:“在以道德作为绝对标准的社会,依靠启发良知的社会属于罪恶感文化,但在这样的社会中,例如在美国,当一个人做了某些笨事,尽管这并不是罪恶的事,他也会深感耻辱。也许一个人会因穿着不合时宜或口误感到极度懊恼。”由此可以看出,西方人也会因罪恶感到耻辱的,二者还是紧密联系的。所以土居认为鲁思的“罪恶感文化”和“耻辱感文化”毫无关系的观点也纯属误解。
那么“罪恶感文化”和“耻辱感文化”有孰优孰劣之分吗?
鲁思在书中说:“真正的耻辱感文化是靠外部的约束力来行善,而不像真正的罪恶感文化那样靠内心的服罪来行善。耻辱感是对他人批评的一种反应。一个人因受到公开嘲笑与摈斥,或者自以为受人嘲笑而感到耻辱,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耻辱都将成为强大的约束力。但它要求有旁观者,至少是想象出来的旁观者。在一个荣誉意味着无愧于自己心目中的自我形象的民族中,一个人即使在无人知晓自己的不端行为的情况下,也会为罪恶感所烦恼,而且他的罪恶感确实可以通过供认其罪得到减轻。然而,在耻辱感成为主要约束力的地方,一个人及时向忏悔师供认错误也不会感到宽慰。相反,只要坏行为不为世人所知,就不必烦恼,自供反会自寻麻烦。因此,耻辱感文化就是对神也没有坦白的习惯。他们有庆贺幸运的仪式,但没有赎罪意识。”
通过鲁思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罪恶感文化”理解为是一种自律的文化,而“耻辱感”是一种他律的文化。她所说的日本人没有赎罪意识,是站在西方人对“罪”的理解上来说的。不可否认的是日本人的确没有西方的那种赎罪的意识。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只有侧重之分。一个人往往会同时
体验或感受这两种感情,两者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对于日本人来说,“‘耻于罪恶正反映出罪恶感与羞耻心的密切关系。背叛了所属集团是一种罪恶,受到集团的谴责更是让人大羞大耻,感觉最失体面。”然而,日本人对亲属、家人一般很少有罪恶意识,自然也不觉得有什么羞耻,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人也一样,谚语“出门在外不需顾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也说明日本人在行为方式中,“内外意识”也在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日本人区别人际关系的标志之一就是“内”与“外”。“内”往往指自己的家人,“外”往往指与陌生人或平时与己无关的人。对这两种人,日本人一般很少产生罪恶感和耻辱感,日本人最在意的就是他们所依赖的集团。日本人在关系到自己所属的集团时最能感到耻辱和罪恶。
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做了背叛的事情而尚未被发现,没有被集团指责,即便被发现,对方是与自己属于不同的集团(他人)时,那就没有羞耻意识了吗?如果日本人只是以背叛集体而感到耻辱的话,那么就可以说,日本人往往并不会因为自身做了错事感到羞耻。可见,日本人的罪恶感只有在他们良心发现时才与西方的罪恶感等同。日本人的潜在意识就是鲁思所指出的“当罪恶不为世人所知,就不必烦恼,自供反会自寻麻烦”。
因此,耻辱感文化的特征之一就是:日本人的耻辱感也好,罪恶感也好,只有在本集团内部才最容易感受到,集团之外可以无所顾忌。
日本人的谢罪及其依赖心理
土居认为,“耻于罪”的日本人比自称是“罪恶感文化”的西方人更注重道歉和谢罪。他对西方人不愿意道歉、谢罪之态度带有挖苦的意味讽刺道:“知晓罪恶感的文明人种,就是因为有罪恶感,他们才反而最不愿意向别人承认自己的不是。”试想,作为本身就是赎罪之身的西方人是不敢轻易就认罪道歉的,这不是罪上加罪吗?
在如何减轻罪恶感上,西方和日本也存在着不同。西方人的罪恶感通过忏悔或者供认其罪就能得到减轻。而日本人在有错时特别是在背叛集团的时候,产生的罪恶感则是要通过知耻和谢罪这个行为过程来弥补。
土居借用小泉八云在《停车场》中描绘的一个犯人像婴儿般认错时的一个情节,生动地揭示了日本人对罪恶感的认识和态度。他说:“在外国人看来,之所以日本人的谢罪似乎有一种魔术般的惊人效果,是因为日本人总像幼儿祈求父母一样祈求对方原谅,这种态度往往会引起对方的同情,带来绝好的效果。”“像幼儿祈求父母一样”的行为正是土居提出的“amae理论”的体现(amae有单方求助于他人之意,在此用“依赖”一词,中文有的译作“娇宠”)。
可见,日常生活中、在集团中的“对不起”、“实在抱歉”都包含着恳求对方原谅的意思。尽管没有资格和理由,但还是希望对方给予谅解,原谅自己的过失。背叛集团时的谢罪行为就是知耻的代价,也是一种依赖心理的体现,目的就是为了回到当初的那种相互依赖的状态。然而日本人的罪并非像西方人那样通过忏悔就能轻易地得到减轻,谢罪是在不知道能否再次回归“同一性”,能否再使集体成为自己依赖的对象的情况下进行的。谢罪是在“以罪为耻”,并做好了接受众人指责的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土居说日本人的谢罪是“比西方具有深刻内涵的”的意义。也是神学家朋霍斐尔这段关于“耻辱是人们对失去本性而做出的难以言状的记忆,表示这种悲伤,表示祈望恢复真正的自我而又无奈……”的最好写照。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日本人的知耻并不是因为自己做了错事而耻,而是出于担心被集团抛弃的恐惧(除了良心发现之外)产生的。可以说,有时日本人的谢罪并非是出于像西方人那种发自内心深处的知罪意识,只是一种被动的知耻意识,虽然表面上必须做出一副诚心诚意道歉的架势。
因此,对日本人来说,知耻而谢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周围人的原谅能重归所属集团的一种依赖心理——同一性。耻辱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与其所依赖的集团有关。而同一性是集团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依赖心理的产生及知耻的基本条件。背叛就是丧失了与集体的同一性,就像是失去了母亲一样可以依赖的对象。谢罪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谢罪往往是为了恢复与集体的同一性、重新博得集团信赖的有效方式。而罪恶感和耻辱感的产生并不像土居说的那样仅仅是源于背叛集团,而是源于对集体的背叛行为暴露后才产生的。这样说恐怕更为确切些。
结论
土居健郎虽然在《罪与耻》中对鲁思的观点反驳上存在论述的偏颇,但这篇文章的最大的特色是他通过精神、心理分析指出了日本人最能深刻感受到的罪恶感和耻辱感都是源于背叛集团时产生的。同时他又指出日本人的谢罪目的就是为了回归其所属的集体,是出于日本人的依赖心理。这有助于我们对日本人的思维意识做进一步的了解。但土居的结论本身就一种主观判断,给人一种实质上是宣扬耻辱感优,罪恶感劣的印象。
从宗教影响的角度讲,日本文化的基调确实是“耻辱感文化”,是一种在背叛行为暴露后产生的、将耻辱意识升华成一种耻于罪,与依赖心理、集团意识紧密相连的实具特色的他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