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光彦
摘要:目前校车大事故不断发生,噩耗不断传来,为了坚决杜绝校车事故的再次发生,加强校车的安全运行,本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的方法,阐述了当前校车管理的现状以及校车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校车管理对策。
关键词:校车;校车管理
接送学生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校车,它的安全技术性能是学生、学生家长非常关心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对校车管理都非常重视。公安部、教育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与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相撞,造成了20死4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12月12日,江苏丰县一辆小学校车因超速侧翻,造成15名学生死亡的事故。12月24日,云南文山州广南县一辆超载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6死8伤的事故……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暴露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为此,需进一步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日常管理、企业准入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校车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保障制度。
一、当前校车管理的现状
随着学校布局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学龄前优质民办幼儿园的兴起,学生接送车辆不断增多,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用校车,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喷涂或放置统一专用标志用于接送学生或学龄前儿童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但此类车辆远达不到专用校车的资质,安全性能差,多为小型面包车;另一类是非专用校车,指学校临时或固定聘请雇用的车辆,由无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和私人车辆等组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条件参差不齐,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每年两次学校租用客运车辆组织学生外出开展社会实践期间。在校车管理过程中,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驾驶人之间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这一问题上落实不到位,学校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不了解,也没有对小学、幼儿园校车安排随车照看,对校车失去监督。甚至出现几位家长支付一定的费用,租用一辆小型客车,负责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此车没有到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也未办理登记备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直接规范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用于规范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是有的省份相继出台了《校车管理办法》。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校车管理进行阐述,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具体事宜。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强制性不强等原因,导致校车管理难以规范化,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二)校车的定义理解有歧义。校车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根据国家标准修改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单要求:专用校车就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与接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就是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接送的校车。目前,我市的校车特别是在开展社会实践期间租用的客运车辆,从严格意义上讲基本上是不符合专用校车条件的校车。
(三)硬件设施达不到校车标准。主要表现在座位数不符合校车规定,实车同使用性质不符合,校车所有的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是筠小于50%,而且不应该粘贴不透明或者任何反光材料。
(四)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不严。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职责不清,管理流于形式。按照职责分工,教育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确认车辆是否属学校自备或学校法人代表自有,所有学校填报《校车标识申领表》后,教育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校车标识申领表》申领标识,并监督做好张贴工作。但目前,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局在校车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车辆、驾驶人的监督检查是交警的事”的思想误区,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生多,校车少,超载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学校生源多,考虑到成本,校车设置严重不够,校车超员现象突出。
(七)家长交通意识淡薄,对校车超载等违法现象无动于衷。在很多家长眼中,挤公交是常事,因此,在遇到校车超载问题上,也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以为不出事就没关系。即使有些安全意识较强的家长,由于学生上学要赶时间、自己没时间接送,时间一长,对校车超载现象也就麻痹了。
三、校车管理的对策
我国目前没有强制的校车制度,需求却是非常大的,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空白点过多,缺乏配套扶持政策,进而导致员工的素质不均等,虽然在校车的安全隐患上有治理,公安交管部门从车辆安全状况核查、驾驶员教育、路面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一定程度上“治标”不“治本”,在微利运营下,校车行业经常肇事,可能还会是学生的夺命杀手。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本着抓早、抓紧、抓细的原则来管理校车。
(一)将校车管理归纳到法律管辖内,就必须加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分与其他车辆的管理。为了保证校车的安全,校车应该由政府牵头施行管理。
(二)严格按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重新定义校车,分类按要求严格办理。排查已备案的所有校车,符合专用校车规定条件的办理专用校车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撤销校车备案登记,以确保一辆备案一辆。严格落实执行对校车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措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划专用校车标识申领发放和行车路线。一方面审查上报的每辆校车,严格填写上报要求,对不按要求填写上报的一律不发放专用校车标识,确保专用校车标识发放的严肃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校车的查扣力度加大,对发现没有外观标识或者校车标牌的接送学生车辆,要进行严厉处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广大家长和中小学生、儿童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另一方面校车的行驶路线也要严格规划,第一调查在校学生,了解学生家庭的大概位置,设置一些乘车地点,再分析学生家庭地址与乘车地点的相关性,进一步优化乘车地点和路线,形成初步的行车路线,并做成调查问卷交给家长,由家长对路线和乘车地点的给一些建议和意见,规划出最终路线,作为参考交给政府决策部门。
(四)严格审查车辆属性和校车驾驶人资质。确保达到各方面的要求(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使用性质、保险、驾驶人的驾龄、修养),处于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对于营运性客车或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租赁”的车辆不得作为专用校车;校车所有的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都应该大于50%,并且不应该粘贴不透明的或者任何反光材料。在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上应该安装防护装置,要不然侧窗下边缘距离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该等于或者大于250mm,以确保一定的安全。
(五)小车路面严格的动态管理控制。辖区民警必须成立对中小学、幼儿车辆、驾驶人员和幼儿园的接送学生的全面检查,要做到部漏一车,不漏艺校的宗旨。从整体上根据学校提供的校车和教育部行政部门的数量、驾驶人、行车时间、车辆人数、形势的路线等情况,逐步建立起小车档案,通过交通管理的平台输入电脑信息管理,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乘车人数等信息,还需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标注好车的类型和乘车人数。同时,要实行属地化动态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校组织定车、定人、定校的方法,对学校的小车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的数据要记入校车的档案中。在检测工程中如果发现有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需要马上进行整理,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使用,同时还要加大多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检查,对在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必须取消对其驾驶的资格。学校辖区民警注意对校车进行动态管控把每个学校的校车分配到每个中队每个大队、每个民警,责任分配到个人,做好自己的管理事情。对校车的乘坐学生数,定期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保险信息、非专用校车标牌的有效期限,及车辆是否存在借用、伪造、挪用专用校车标牌,开学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每天几次,驾驶人的人员变化及违法信息等情况要做到全面了解,确保校车不发生任何问题,绝对安全。(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げ慰嘉南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